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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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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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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装修合同纠纷律师(图)-解除装修合同咨询-白云区咨询

产品编号:400375236                    更新时间:2019-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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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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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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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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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去哪里的法z院立z案?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z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确定管辖法z院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z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z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z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除非双方有约定管辖法z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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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哪些保证合同是无效的?

1、国家z机关未经国z务院批准而与债z权人签定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债z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无效;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z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z务提供担z保的,担z保合同无效。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z保的,担z保合同无效。

  7、以下情形下对外担z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z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z权人提供担z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z务提供担z保的;

  (4)无权经营外汇担z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z保的;

  (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z权人将对外担z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z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z保人不再承担担z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z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0、主合同债z权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无效。

  11、主合同债z务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z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哪些装修合同无效咨询,保证无效。

注意,适用本条的前提是“债z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如果债z权人并不知道该事实,债z务人的欺诈只能作为保证人签定合同的动机,不影响保证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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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业合同中如何区分是否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2014年5月,原告某布匹公司与被告某服饰公司签订一份布匹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布匹给被告。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中有一条关于质量的格式条款:“当场验收,未提出异议的视同交付的布匹无质量问题”。2015年6月,被告拒付到期z货款,理由是原告交付的布匹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诉至法z院,要求被告清偿货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场验收,未提出异议的视同交付的布匹无质量问题”的格式条款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律师解答:原告与被告均为商人,双方具有相当的交易经验和知识,白云区咨询,对于所买卖布匹质量的判断具有同等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注意了上述格式条款,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再主张格式条款无效,不应获得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涉案买卖合同属于商业性合同,缔约双方对称拥有与缔约有关的信息。

按照缔约主体是商人还是普通消费者,可将合同区分为商业性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与提供格式条款方对商品信息的掌握不对称、不透明,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亦不均衡,缔约过程中,往往成为弱者,一旦发生纠纷,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应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将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或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与之相区别的是,商主体长期从事商事活动,商业性合同缔约双方对商品信息了解程度是相当的,熟悉交易习惯与交易规则,对称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双方缔约地位平等,不存在强者与弱者。缔约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无须承担严格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商主体凭其专业知识或交易经验能对格式条款给予足够注意,如果其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与相对方进行磋商。因此,在缔约双方已进行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商主体再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显然有碍于商事交易的安全性。

其次,涉案格式条款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所有权益受损失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这两条规定所称的无效属于当然无效。涉案买卖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涉及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涉案格式条款亦非对人身权或财产所有权的设定,而是有关经济利益上的免责,因此,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

最后,涉案格式条款也不能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为无效。

在理解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时,需作严格限缩解释,一般不轻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不能认为,只要格式条款出现排除一方权利或限制一方责任之内容,就认定为无效,而是考察提供格式条款相对方对格式条款的知悉状况,进而作出契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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