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 18924545908
5.5.4 对标称外径小于508mm的钢管,静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保持时间应不少于5s ;标称外径不小于508mm的钢管,静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保持时间应不少于10s 。 5.5.5 静水压试验发现漏水或渗的钢管可按5.9 的规定修补。 5.6 无损检验 5.6.1 钢管的补焊焊缝、钢带对头焊缝及环向焊缝应进行X 射线或超声波检验。对用于可燃普通流体输送用钢管的螺旋焊缝应进行100%X 射线或超声波检验,对用于水、污水、空气、采暖蒸汽等普通流体输送用钢管的螺旋焊缝应进行X 射线或超声波检验抽查。 5.6.2 焊缝验收标准如下: a) 当采用X 射线检验时,焊缝应不低于GB/T3323—1987 中Ⅲ级焊缝标准,但对用于可燃普通流体输送用钢管的焊缝圆形缺陷应不低于 GB/T3323—1987 中Ⅱ级焊缝标准。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焊缝可按5.9 的规定进行补焊。 b) 当采用超声波检验时,焊缝应不低于SY/T6423.3—1999 中验收等级L3 的规定。对低于验收等级L3 的焊缝可按5.9 的规定进行补焊。 5.7 外观质量 5.7.1 钢管表面质量 钢管表面不得有裂缝、结疤、折叠以及其他深度超过标称壁厚下偏差的缺陷。对无法判明深度缺陷,应采用修磨法完全清除,然后进行测量。 5.7.2 分层和夹层 6 钢管上不允许有扩展到管端面或坡口面上且横向尺寸超过6.4mm的分层。对有超过6.4mm分层或夹层的管端应返切,使其没有超过6.4mm的分层和夹层。 5.7.3 摔坑 钢管管壁上不得有深度超过6.4mm的摔坑。摔坑浓度是指凹陷处***低点与钢管原始轮廓延伸部分之间的距离。摔坑长度在任何方向上不得超过0.5D 。凹陷部分带有尖锐划伤时,凹陷深度不得超过 3.2mm 。带有尖锐划伤的凹坑,应将尖锐划伤磨去,但磨后的凹坑深度和长度应符合上述规定。 5.7.4 焊缝余高 5.7.4.1 钢管焊缝的余高应符合表4 的规定。 表4 焊缝余高度 mm 钢管标称壁厚T 焊缝余*** ≤12.5 ≤3.2 >12.5 ≤4.8 5.7.4.2 根据需要,可将距管端100mm长度范围内内焊缝磨平。 5.7.4.3 焊缝高度超过本条规定时允许修理磨。 5.7.5 错边 5.7.5.1 对标称壁厚小于或等于12.5mm的钢管,错边(钢带两对边的径向错位)不得超过0.35T 且***大不得超过3.0mm 。对标称壁厚大于12.5mm的钢管,错边不得超过0.25T。 5.7.5.2 对错边超差的钢管,允许将焊缝割开加热矫平,危害后修理工补。补焊后,矫平区及其前后各300mm长度(沿焊缝方向)须作无损检验。 5.7.6 焊缝缺陷 5.7.6.1 焊缝不得有裂纹、断弧、烧穿和弧坑等缺陷。焊缝外形应均匀规整,过渡平缓。 5.7.6.2 任意长度而***大深度不超过0.6mm的焊缝咬边允许存在。在任意0.3m长度焊缝上,***大深度不超过0.8mm ,且不超过钢管标称壁厚的12.5% ,而***大长度为钢管标称壁厚一半的焊缝咬边应不多于两处。超过上述规定的焊缝咬边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a) 深度不超过0.8mm ,且不超过钢管标称壁厚12.5%的咬边应修磨; b) 深度超过0.8mm或超过钢管标称壁厚12.5%的咬边应按5.7.7 中b),c)或d)的方法处置。 5.7.7 缺陷的处置对有上述缺陷的钢管,应按下列一种方法处理: a) 缺陷可用砂轮磨去,但剩余壁厚必须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b) 按5.9 的规定修补; c) 在允许长度范围内将有缺陷的管段切除; d) 判不合格。 5.8 缺陷的修磨和修补 5.8.1 修磨处应平缓地过渡到钢管的原始表面。 5.8.2 糕点焊时可采用埋弧焊或手工焊法进行。 5.8.3 钢管母材和焊缝上的缺陷可以修补。修补时应按5.9 的规定进行。对补焊焊缝应采用5.6 规定的无损探伤方法检验。 5.9 缺陷的修补要求 5.9.1 修补前应将缺陷清除干净。补焊处要彻底清理,使之符合施焊要求。 5.9.2 补焊焊缝隙的***小长度为50mm 。如果钢管母材上的缺陷方向允许,补焊焊缝应沿圆周方向。 5.9.3 补焊焊缝应修磨,使之与钢管原始表面过渡平缓。母材补焊修磨后的高度不得超过1.5mm 。 5.9.4 修补后的钢管应按5.5.1 的规定做静水压试验。 7 6 试验方法 6.1 化学成分 6.1.1 化学分析用试样可以从成品钢管或钢带上截取。在钢带上取样时,取样方法应符合钢带标准的取样规定;从钢管上取样时,联欢样位置至焊缝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相邻螺旋焊缝距离的四分之一。 6.1.2 化 学 成 分 分 析 方 法 应 按 照 GB/T4336 或 GB/T223.5GB/T223.58,GB/T223.59,GB/T223.68,GB/T223.69 的 规 定 进行 。 如 有 争 议 , 以 GB/T223.5,GB/T223.58,GB/T223.59,GB/T223.68,GB/T223.69 的分析结果为准。 6.2 拉伸试验 6.2.1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用试样应垂直于焊缝截取,焊缝居试样中部。其形状和尺寸应符合GB/T6397 —1986 中4.3.2 的规定。焊缝余高是否去除由制造厂确定。允许在常温下将试样压平。 6.2.2 除本标准有规定外,拉伸试验方法应按照GB/T2651 的规定进行,试验温度为常温。 6.3 静水压试验 静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GB/T241 的规定进行。 6.4 无损检验 6.4.1X 射线检验方法应符合GB/T9711.1-1997 中8.10.11.2 的规定。 6.4.2 超声波检验方法应符合SY/T6423.3 的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表面和尺寸检查 钢管应逐根检查表面质量。每工作班开始及每4h 应至少随机抽取一根钢管进行尺寸和外形测量。如发现任一根钢管尺寸或外形超过允许偏差则应对该钢管前后的所在钢管逐根进行测量,直至连续两根钢管尺寸或外形在允许偏差范围内。 7.2 母材化学成分 7.2.1 制造厂应对钢管母材或钢带取样做化学分析,每个熔炼批的钢管或钢带应抽取一个试样做试验。 7.2.2 如果代表一个熔炼批的钢管或钢带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制造厂应从该熔炼批未检验的钢管钢带中抽取两个试样做复验;如果复验试样试验结果均合格,则除初验取样不合格的钢管或钢带外该批钢管可判合格;如果复验试样中有一个试样或两个试样试验结果不合格,则须对该熔炬批中未检验的钢管或钢带逐根(卷)取样做试验。 7.3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 7.3.1 焊接接头拉伸试验应从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钢号、同一尺寸不多于80 根为一批的钢管中抽一根钢管、取一个试样做试验。 7.3.2 如果代表一批钢管的拉伸试验结果不合格,制造厂可从同批钢管中另抽两要钢管,每根钢管各取一个试样做复验;如果复验试样试验结果均合格,则除初验取样不合格的钢管除外,该批钢管可判合格;如果复验试样中有一个试样或两个试样试验结果不合格,制造厂应对该批未检验的钢管逐根取样做试验。 7.4 无损检验 除对用于可燃普通流体输送用钢管的螺旋焊缝进行100%X 射线或超声波检验外,对进行螺旋焊缝 X 射线或超声波抽查的钢管,每个工作班开始生产及钢管生产工艺参数调整时,应对首根钢管的螺旋焊缝进行检验,正常生产时至少每10 根钢管抽两根钢管对螺旋焊缝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