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继承了父亲的房屋后,可以将继母赶出去吗?
律师说法:在夫妻一方***,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案情简介:2006年,张某与高某祖父结婚。2008年,高某祖父将名下房产遗赠给高某。2013年,高某祖父去世,高某取得房z产证,随后起诉张某,要求立即迁出房屋。
法z院认为:1、张某与高某祖父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居住在案涉房屋内,张某悉心照顾高某祖父,履行了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义务。在高某祖父去世后,张某作为其配偶,居住于案涉房屋内的现状应得到尊重。在夫妻一方***,宅基地证被撤销咨询,另一方又无其他居住条件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2、根据法z院向张某及高某生前邻居和好友调查,高某祖父生前曾在不同场合多次表示其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赠予高某,但张某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高某质疑证人身份但未举证证明。高某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张某享有居住权的现状应予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张某合法权益。在张某无其他住房,又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情况下,高某要求张某立即迁出该房屋的诉请,有违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3、高某作为案涉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若张某此后另有居所或生活条件有较大改善,双方对案涉房屋居住权可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高某可另行主张,故***驳回高某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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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公证遗嘱无效案件的律师遗嘱继承***律师
广州公证遗嘱处分他人财产部分无效
张老太2012年去世后,她和张老先生生育的四个女儿发生遗嘱纷争。三个姐姐起诉四妹,要求平均分割老人的遗产。但四妹拿出张老太的公证遗嘱,该遗嘱内容为:张老太死后,其名下的这套房屋遗留给四女儿,他人不得干涉,并由公证处公证。对此,三个姐姐却不予认可。
法A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咨询,虽然张老太在张老先生去世后,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但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夫妻二人的工龄,才取得了优惠价。并且张老先生去世后,对其遗产并未进行分割,因此该房屋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各占一半的份额,而并非张老太个人的财产。张老先生去世时没有遗嘱,他占有的一半份额应由张老太和四个女儿共同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每人各占10%的份额。到张老太立遗嘱时,她占有该房屋的60%的份额。公证遗嘱也仅对她占有的60%的份额具有效力,对该房屋中由其四个女儿应继承的40%部分无效。***终,法A院***张凤依公证遗嘱继承张老太60%的份额,加上自己继承张老先生的10%的份额,共获得该房屋70%的份额,而张老太的其他三个女儿各自继承该房屋10%的份额。
律师讲法: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该***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公民立遗嘱只能处分属于个人的财产,并且是公民个人具有所有权的合法财产,包括自己名下的和他人名下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此案中,该房屋虽然登记在张老太的名下,但事实上张老太仅享有60%的份额,她也只能处理这60%的房产份额。根据***A高人***A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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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人继承财产该如何处理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为丧A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所有。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一、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A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什么区别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同是法定继承,宅基地继承案例咨询,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继承发生的时间不同。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遗产分割前***;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
(2)继承的主体不同。转继承中的转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和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
(3)继承关系不同。转继承人继承的是被继承人遗产中被转继承人已经继承的份额,是两次继承的合并;而代位继承,由于被代位继承人***时尚未取得继承权,所以代位继承人是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是一次继承。举个例子,刘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早亡。刘某于1980年病故,留下遗产3万元。遗产还未来得及分割,二儿子突发急病去逝。现大儿媳及其女儿、二儿媳及其儿子均要求继承。由于大儿子是在被继承人刘某之前***的,因此,其应继承份额应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女儿)代位继承,大儿媳无权继承。二儿子是在刘某之后***的,他应继承的遗产可由其妻、儿继承,即转继承。因此,刘某的遗产应由其孙女(大儿之女)继承一万五千元,二儿媳和孙子(二儿之子)继承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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