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加盟人独A家经营,出现其他竞争商家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成都德宏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某合同***
看点:特许人违反排他性特许经营条款时,加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该案中,原告蒋某与被告德泓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加盟合同效力咨询,原告在被告市场中进行经营牛羊肉相关产品。法A院审查其特许经营协议时认为,关于牛羊肉限制在指A定区域内经营的条款,实质上是德泓公司允诺给予蒋某的一种特殊经营,即蒋某的摊位享有独A家经营牛羊肉的权利。在合同期限内,市场中其他摊位出现经营牛羊肉,致使蒋某独A家经营牛羊肉的权利受损,且德泓公司承认其未与其他摊位签订禁止经营牛羊肉的相关协议,无法控制其他摊位的经营品种,故德泓公司客观上不能保障蒋某独A家经营牛羊肉,广州咨询,致使蒋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蒋某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也许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商业特许经营,但本案法A院对于特定区域内排他性经营权利的保护性条款的理解显然超出了一般意义的合同条款,融会贯通地与合同法的根本违约相关联,也非常具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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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时冲动签订了加盟协议后可以反悔解除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1、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能否依据该条款主张单方解除权?
律师解答:可以。对于***规定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文字本身,悔约权本身是法定的,只不过是将"一定期限"的约定权赋予了双方当事人。
2、一定期限具体指多久?
答:***对该点没有规定清楚,公司索赔违约金咨询,实践中我们认为,该期限截止至被特许人开始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时比较适宜。因为,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被特许人在过于冲动的情况下盲目缔约,而不是为被特许人提供一个试营业的机会。该条款虽然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但是这种倾斜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应当不恰当地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被特许人接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表明其已经在积极地投人履行,例如,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企业形象设计进行装修,或者特许人收到被特许人发出的订单。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允许被特许人行使该条款下的单方解除权,则对于特许人而言其经营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对被特许人而言则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任何商业经营都有失败的风险、任何合同都有违约的可能,试图依靠较长期限的"冷静期"帮助被特许人规避合同风险,是不现实,也是该条款的功能所无法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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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作协议里没有特许经营的字眼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吗?
律师解答:在***实践中,不能仅以合同的名称中是否包含“特许经营”等关键词加以判断,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进行判断。
特许经营的特征包括: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2.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3.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如符合以上条件,尽管《合作协议》没有特许经营的字样,但其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该协议应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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