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的特点
FCR的几个特点:
1.FCR一般只出现在FOB条款下
2.FCR只是收据,而非提单这样的物权证明
3.FCR如同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似的,谁都可以开具。
4.进口商不需要FCR就能够提货
5.表面上的风险承担方是承运方。
FCR与提单的区别货运代理人签发的FCR和提单有相同之处,均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和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但两者至少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而FCR不具有该项特点。
二、FCR一般只出现在FOB价格条款和EXW(工厂交货)价格条款下,双铜纸进口,提单的使用则无此局限。三、***接受提单和FCR的条件有所不同。
四、提单和FCR的可转让性不同。
国际海上货运合同的订立及双方权利、义务与责任之
承运人责任免除和责任限额的适用范围
《汉堡规则》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免除理由和责任限额,适用于海上货运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延迟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任何***,不论这种***是根据合同、侵权行为或其他。如果这种***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起的,而该受雇人或代理人能证明他是在受雇职务范围内行事的,则有权利用承运人根据《汉堡规则》援引的责任免除的理由和责任限额。除非丧失责任限额权利,承运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取得赔偿金额的总数不得超过前述的责任限额。
FCR: 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 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
FCR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FIATA)给其***内部国际货运代理人推荐使用的单据,从其字面含义看,该单据仅是货运代理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收据而不是运输单证,但根据FIATA出具的FCR样本和FCR的使用情况,包税双铜纸进口,货运代理人均在FCR正面显著位置记载:“我们基于不可撤消的指示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或交予收货人。”在FCR仅记载“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控制之下”时,货运代理人和收货人之间属委托合同***关系,货运代理人根据收货人的指示为收货人收集货物、进行拼箱、租船订舱等,此时FCR仅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目前,许多国际超市买家如Wal-Mart、K-Mart等,多采用这种方式。
但当FCR记载“将货物交予收货人”,双铜纸进口货代,即货运代理人承诺按照FCR记载的运输要求“运送”货物至目的地时,则货运代理人实际上处于无船承运人的***地位,其签发的FCR应视为运输单证,系运输合同的证明,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应属于“提单以外的单证”。我国海商法第八十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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