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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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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广东 广州
联系卖家:张静律师
手机号码:18078803465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企业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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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参照中国律师行业惯例开办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主要**在日常百姓常见案件,具体涵盖: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各类经济合同**等案件。本所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诚信执业,德才为本。”为办案理念,建立了律师共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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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455494536                    更新时间:2019-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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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离婚**,房屋买卖合同**,继承**,合伙**
  • 公司官网:gzhesheng.tz1288.com
  •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4710-471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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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律师 1807880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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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有什么区别?

一般说来,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是两种不同营销方式,原因如下:

1.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定义不同

连锁经营的核心是同一资本所有,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由同一个总部集中管理***,共同进行经营活动的***化的零售企业集团。

2.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特点不同

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受许人(分支店)是接受方。特许体系是通过特许人与受许人一对一签订特许合同而形成的,各个分支店之间没有关系。而在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违约金条款有效吗咨询,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需将营业利润按总部要求上缴,分店经理是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3.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范围不同

连锁经营的范围仅限于流通业和服务业,不涉及制造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的多,在制造业中也有大量实例。

4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所包含的***关系不同

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的规定。而连锁经营中不涉及这种合同(分店经理与总部的雇佣合同则另当别论),总部和分店之间由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则调整关系。

5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运作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业务开展的基础是一整套经营模式或某项独特的商品、商标。特许人把这些东西以特许权组合的形式转让给受许人,有了它受许人就可以***开展业务。特许***的建立也是以开发出上述各项为基础的。而连锁经营则不需要这些内容。连锁经营实际上只需足够的资金和合适的业务类型就可以进行。当然,对于连锁经营来说,充足的经营管理经验和方法对于其成功是至关重要的。

6 .特许经营和连锁经营的发展方式不同

特许经营通过吸收***的商人加入而扩大体系。在这过程中,特许人需进行大量的营销工作吸引潜在的受许人,还需进行选择受许人的工作,并为受许人提供培训等各种服务。而连锁经营欲扩大其体系,则只需进行市场调查,选择合适的地点,并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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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合同中未约定加盟费但约定了其他费用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仍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其他费用视为加盟费。

合同性质应当依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来判断

(1)除非有反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视为当事人***终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此作为判断合同性质的依据。

(2)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经营费用条款否定特许经营性质。被特许人取得特许权应当***相应的对价,这种对价的规范名称应当是特许权使用费。实际订立的合同中要求被特许人***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特许经营费、特许代理费、加盟费、品牌使用费、品牌权益金、参股***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约40%的合同中仅约定了"保证金、***金、押金、货款、盈利提成"等。此时,特许人经常抗辩称,合同中未约定被特许人应***特许经营费用,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故涉案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对此,笔者认为,被特许人***特许权使用费是作为其获取特许权所***的对价。收取特许权使用费是特许人的权利。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应条款,应视为特许人放弃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同时,特许人虽然没有具体约定特许权使用费,但是从整个合同而言,约定了其他名目的费用,已经体现了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偿性特征,并且通过其他费用,特许人已经能够间接地实现其许可他人使用其特许权获得收益的经济目的。因此,不能以合同中未约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就否定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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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销商不是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还有效吗?

律师解答: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认定无效。特许人作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许可方所必须的资格,违反了行政***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无效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该条使用的禁止性用语来看,保证金能退吗咨询,显然属于强制性规定。至于其是否属于效力性规定的问题,参照《合同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A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行政***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而该条也正是对从业资格的限制,旨在为特许经营行业设置***基本的准入门槛,并且从***责任来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处罚十分严厉,即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A法经营活动,没收违A法所得并处罚款。综上,一般认为,该条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非企业单位或个人作为行政***禁止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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