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盟注意事项:赢取更大的品牌推广费用比例
产品需要良好的销售,就需要广告传播和品牌推广。这方面,企业都会做一些,尤其在招商广告中会放于明显的位置。代理商要做的“工作”,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争取更大的推广费用的比例;二是争取更多的推广支持种类;三是督促企业把承诺实现。
一般而言,广州增城区咨询,很多企业都设置了“综合推广费”——一种支持代理商进行产品推广的费用类型。这种费用是从代理商进货款中提取“***”的,主要用于专卖店、专柜、店铺等方面的装修,以及开业庆祝、日常促销之用。一般的比例为10%,即代理商进货10000元人A民币,企业将提取1000元作为综合推广费用由代理商分配用于本产品的市场推广。这个比例适中,代理商也可以要求企业将其提升为12%-15%,从而获得更多的推广费用,用于产品的市场推广。这个比例需要代理商自己去争取,成功率还是蛮高的。除了综合推广费外,代理商应该尽可能的争取获得更多的特别假日、品牌推广、公A关宣传等方面的“额外”费用,以便更具效率地A推进本产品本品牌的发展。第三个方面,就是这些争取来的“宝贝”,代理商一定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将承诺兑现。因为大多数企业在实际运营中就会对这个要求“耍花枪”,使得代理商到头来还是一场空。因此,代理商在签定合同时,这些节细要求一定要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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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连锁加盟经营***中,关于商标权的***知识
1、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是否意味着特许人必须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律师解答:不是。只要特许人享有使用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即可以视为”拥有注册商标”。特许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拥有注册商标”:一种是作为注册人注册取得或者受让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经许可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处取得注册商标的独占性的使用权以及再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2、特许人的商标未经注册,是否可以从事特许经营?
答:不一定。因为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看,注册商标不是经营资源的唯A一内容,如果特许人没有注册商标,但是拥有非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其他经营资源,解除合同要赔偿吗咨询,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其他条件,仍然可以从事特许经营。实践中,一些未注册商标可以达到驰名A商标的程度,比普通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加显著的识别功能和商誉价值,使用这样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特许经营,完全可以实现这种商业经营模式的目的。
3、仅仅具有非注册商标,是否可以收取商标使用费?
答:由于我国商标申请期限较长,近80%的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特许人不具有注册商标,或者其商标尚处于商标局受理审查阶段。笔者认为,如何与公司谈判和解,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讨论商标使用费的问题,还是要立足意思自治原则,即只要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商标使用费条款的,原则上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被特许人主张并证明该条款存在显失公平等可变更、可撤销事由的除外。在判断未注册商标收取商标使用费的约定是否显示公平时,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未注册商标的组成、使用、申请注册等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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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特许经营合同中必备的条款是什么?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2、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3、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方式;
4、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5、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6、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7、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8、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从***层面上来说,特许经营合同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其立法的原由在于其涉及面广、可能金额较大、履行期限一般较长,且行政管理方面需要备案,因此,避免发生***时***困难,故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其次,从特许经营合同上的条款罗列来看,也便于签约当事人对应拟定合同文本。
对于合同的条款,一般是特许人制定的格式条款,那么对于被特许人如果没有委托律师审查合同的话,需要关注特许的范围、特许收费的项目、特许培训的期限、次数、违约责任是否公平合理、特许人的广告营销费用摊分、特许店面选址的归属、特许店面分布的范围以及限制等等。
常见的特许经营***集中在:特许人招商许诺的条件跟签订合同约定的条款不同、特许区域管理混乱导致被特许人之间***竞争、特许店面选址责任归属不明、特许合同签订后增加了许多额外的收费项目、特许培训不到位、特许经营过程中的***责任承担约定不清、特许经营涉及供货、换货的时间及责任不清、特许合同违约责任过重或者不合理等。因此,如果被特许人在未签订特许合同之前且特许费用较高时,建议咨询律师,甚至委托律师审查、修改合同,避免***了高额的特许费用又签订了不合理的特许经营合同后陷入被动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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