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二手房二手商铺买卖合同违约诉讼律师
广州明知道房屋违建部分要拆除还卖房,合同可以撤销吗?
房屋过户仅一个月就被通知搭建部分属违A章建筑而必须拆除,这让买房人王某很闹心。而更闹心的是卖方宋某在过户之前已经得知搭建房屋将被强行拆除的事实,还故意卖给王某。一怒之下,王某将宋某诉至法A院,请求依法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日前,法A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王某看中一套面积为96平方米、实得面积为130平方米左右的欲出售房屋。即与卖方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可仅隔了一个月,当地规划局就发出了责令停止违A法行为决定书,此时王某才知道这套房屋中搭建的部分必须拆除,而拆除的通知在5月8日宋某就已经接到。王某认为,宋某故意隐瞒搭建房屋将被强制拆除的重大事实,让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一纸诉状诉至法A院。法庭上,宋某辩称,在其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建筑面积只有96平方米,并没有包括搭建的那一部分,因此自己并没有欺诈行为。
法A院经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A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A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虽然宋某称其出卖的仅为产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不包括违A章建筑,但宋某是明知其搭建的违A章建筑很快将被拆除这一情况的,且该违A章搭建房屋面积较大,能否长期使用显然是确定合同价款的一个重要因素,属影响订立合同的重大事实。宋某隐瞒了该重大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据此,王某提出的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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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番禺区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恶意串通认定咨询
广州公证委托卖房人与他人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怎么办?
母亲委托女儿卖房筹钱治A病,不料女儿却将房子低价卖给其男友。近日,林女士将女儿、女婿告上法庭。
10多年前,林女士在海沧买了一套房子。她远嫁台湾后留下晓红在大陆生活。如今,林女士的房子因处在海沧繁华地带,增值数倍。2年前,林女士患了重病,就办理委托公证手续,委托女儿将海沧的房子卖掉,以筹集医A药费。后因治A疗顺利,林女士通知女儿不用卖房了。但她却发现,她的房子已经被过户到女儿男友的名下。随后,女儿和男友结婚了。更让林女士不满的是,她那100多平方米的房子才卖了41万元(每平方米3067元),严重低于市场价值。不仅如此,卖房的钱她一分都没有收到。
林女士认为,女儿和女婿恶意串通,损害她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之前买卖房产的行为无效。为此,林女士一纸诉状将女儿、女婿告上法A院,要求他们返还房产。对此,女儿辩解称,当时实际成交价是71万元,其中首付20万元,银行按揭dai款51万元,跟当时当地的房价相差不大。为了避税,过户时只填了41万元的价格。
法A院审理认为,虽然晓红有权代理林女士卖房子,但卖房子时,买方是晓红的未婚夫,随后他们就登记结婚了,这种特殊的关系造成晓红的代理行为存在瑕疵。另外,房产的转让价格41万元也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因此,晓红没有尽善意代理人的义务,且没有把房款转交给林女士,损害了林女士的利益。据此,法A院认为这次房地产买卖属于恶意串通,合同被判无效,房子将被归还给林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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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区打二手房买卖官司厉害的律师 部分条款没约定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没有约定怎么办?
律师解答:在我国,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而《合同法》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广州咨询,所谓“意思自治”指的是,法律不干涉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愿。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标的及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一般应当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但是没有约定的,合同并不是当然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采用合理的处置方式,如:对于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付款,这里的合理时间并没有绝A对的限制,也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没有约定过户时间的,如果对方已经付款,就推定付款后,就应立即采取过户行为,如果对方还没有付款,卖方可以对方没有付款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当然,即使没有付款,就办了过户手续,也不见得就一定会有损失,只是增加交易风险。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拒绝办理递件手续咨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有些约定不明的合同却不容易找到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定金返还纠纷咨询,处理起来就比较困难,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是: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引起的纠纷宜认定为是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合同条款非常重要,交易主体一定要尽可能地签订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约定不明双方都有责任。归结于哪一方当事人责任都是不合理的,此时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如果出现约定的合同解除事项时,或者法定解除合同的事项时,应该及时行使解除权,切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对方违约,合同就解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因此,在付款期限不明的情况下,卖方应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通知卖方合理的付款期限,经过催告买方逾期仍不付款的才可以解除买卖关系并没收定金。双方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相互协商处分自己的权利,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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