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使用权的授予
1.经专利权人同意(以许可合同为基础),非专利权人的任何人有权使用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按照许可合同,专利权人(许可方)有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授权另一方(被许可方)使用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被许可方则承担向许可方支付合同约定的使用费,并且(或者)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合同商定的范围内给予被许可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使用权的独家许可条件下,许可方仍保留未转让给被许可方那部分的使用权。在给予被许可方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使用权的非独家许可条件下,许可方保留专利赋予的所有权利,其中包括向第三人提供许可的权利。
2.专利权人可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提交有关授予任何人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使用权的请求(开放许可)。此种情况下,自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将这一请求公布当年的次年开始,专利年费降低50%。表示愿意使用上述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人必须与专利权人签定许可费支付合同。如果专利权人自这种公布之日起2年内未收到有关签定使用费支付合同的书面提议。在2年期届满时,专利权人可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提交撤回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专利年费必须补交自有关请求公布之日过去期间的数额,并在以后缴纳全额费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公布撤回请求的有关信息。
3.兼为发明人的申请人在提交发明专利申请时,可附交一份请求书,即一经授予专利权,他一定将发明独占权按照相应惯例的条件转让(出让专利权)给第一个表示接受愿望,并将此愿望通知专利权人和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的俄罗斯公民或法人。具有这种请求书的情况下,可免缴本法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规定的专利费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将上述请求予以公布。专利权人必须与表示这种愿望的人签订发明独占权转让(专利权出让)合同。
与专利权人签订发明独占权转让(专利权出让)合同的人必须缴纳申请人(专利权人)免缴的所有专利费用,以后的专利费用则按规定程序缴纳。
缴纳了申请人(专利权人)免缴的所有专利费用的证明文件应附在合同注册的请求书中,以便发明独占权转让(专利权出让)合同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注册。
如果这种专利授权的有关信息自公布之日2年内,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没有收到有关愿意签订发明独占权转让(专利权出让)合同的书面通知,在2年期届满时,专利权人可向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提交撤回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本法规定的专利费用和申请人(专利权人)曾免缴的专利费用必须缴纳。以后的专利费用则按规定程序缴纳。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在官方专利公报中公布上述请求撤回的有关信息。
4. 为了国家安全利益,俄罗斯联邦政府有权不经专利权人同意,允许使用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在最短时间内通知专利权人,并向其支付适当补偿。
5. 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在联邦知识产权执行权利机构注册,未经注册的许可合同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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