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所得的,可以处所得3倍以下罚款,济南记账公司,但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济南代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济南代办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公司,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第二十八条 省级人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备案。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令第27号)同时废止。
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帐机构具备的条件
根据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亦称,下同)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帐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代理记帐机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审查批准,并领取由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二、代理记帐的内容
1. 审核原始凭证;
2. 填制会计凭证;
3. 登记会计帐簿;
4. 编制会计报表;
5. 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各种税费缴款书;
6. 纳税申报;
7. 装订会计凭证;
8. 财务政策传递;
9. 日常电话答疑。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第十九条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第二十条 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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