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济宁市人民决定,为满足任城区建设用地的需要,拟征收任城区安居街道西张桥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任城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请任城区人民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地块位于任城区安居街道105国道西侧、西十二路北侧(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8861平方米,其中水浇地17999平方米,农村道路426平方米,沟渠436平方米。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强拆赔偿,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175.4073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拨付到西张桥村村委会,由村民***研究分配方案。
(二)任城区人民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社会保障补贴¥42.4373万元,由任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任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村委会制定村民入保方案,办理入保事宜。
(三)由安居街道和西张桥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于土地被征收后,对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听证申请书送至我局办公室,由我局按规定***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房屋强拆房屋强拆灌庄社区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方案
威海市人民关于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环翠区人民,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威海市区(包括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下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环翠区***负责。
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负责。
二、市***成立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小组,对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进行研究。
三、市住房保障房产管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实施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
环翠区***应确定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环翠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四、环翠区***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及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审计、物价、城执、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属市级建设项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管委)和市财政、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拟定;属环翠区建设项目的,由环翠区***制定;属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建设项目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拟定后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
市、区***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有关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八、市、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管委)应当进***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九、环翠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环翠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中属市级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小组审查同意。
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市房屋征收部门报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小组审查后,由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或者涉及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经评估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由市、区******会议讨论决定。
十、市、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十一、市、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国土资源、规划、城执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十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工商、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相关手续,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1年。
十四、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用途及取得方式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房屋强制***,***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十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选定的期限为15日。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被征收人采取集中投、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七、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申请鉴定。
市房地产价格评估***委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城市规划、***等方面的***组成。
十八、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湛江房屋强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工程造价结合剩余使用年限,评估其***补偿金额。对违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九、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十、征收个人住宅,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房,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普通住宅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者产权调换。45平方米以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属市级建设项目的,由市***承担;属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建设项目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管委)承担。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超出45平方米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松〕征补告[2019]第0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沪府土[2019]44号批文批准的征方案,现将拟定的《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车业路(香亭路—香车路)道路工程
松江区车墩镇联建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松江区车墩镇新余村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3232.8平方米、建设用地 0平方米、未利用地 0平方米,合计征面积
3232.8平方米。中国律师ku.cn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对象和***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
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86.55
元/平方米 ,补偿费***给被征的农村集体经济***,***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对象和***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给所有者,***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车墩镇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给所有者,***方式为转账。
四、征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序号
被征村组
被征面积
土地补偿费
青苗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
非居住房屋(非公告共同举办企业)
其他
小计
1
松江区车墩镇新余、联建村
0
0
0
0
0
0
0
2
松江区车墩镇联建村第四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1873.5
162151.43
9470.88
0
0
0
171622.31
3
松江区车墩镇新余村第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1359.3
117647.42
8971.38
0
0
0
126618.8
合计
3232.8
279798.85
18442.26
0
0
0
298241.11
五、征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9年4月12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9年3月19日前按征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房屋强拆咨询,送达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松江区人民批准后***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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