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商业合同中如何区分是否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2014年5月,原告某布匹公司与被告某服饰公司签订一份布匹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出售布匹给被告。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中有一条关于质量的格式条款:“当场验收,未提出异议的视同交付的布匹无质量问题”。2015年6月,被告拒付到期z货款,理由是原告交付的布匹存在质量问题。原告诉至法z院,要求被告清偿货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场验收,未提出异议的视同交付的布匹无质量问题”的格式条款是否应当认定为无效?
律师解答:原告与被告均为商人,双方具有相当的交易经验和知识,对于所买卖布匹质量的判断具有同等***知识和经验。因此,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注意了上述格式条款,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再主张格式条款无效,不应获得支持。理由如下:
首先,涉案买卖合同属于商业性合同,缔约双方对称拥有与缔约有关的信息。
按照缔约主体是商人还是普通消费者,可将合同区分为商业性合同与消费者合同。在消费者合同中,消费者与提供格式条款方对商品信息的掌握不对称、不透明,对相关***知识的了解亦不均衡,缔约过程中,往往成为弱者,一旦发生***,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没有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应遵循诚实***和公平原则,将对消费者不利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或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与之相区别的是,商主体长期从事商事活动,商业性合同缔约双方对商品信息了解程度是相当的,熟悉交易习惯与交易规则,对称掌握相关的***知识,双方缔约地位平等,不存在强者与弱者。缔约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无须承担严格的提示或说明义务,商主体凭其***知识或交易经验能对格式条款给予足够注意,如果其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与相对方进行磋商。因此,在缔约双方已进行平等协商的情况下,商主体再主张格式条款无效或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的解释,显然有碍于商事交易的安全性。
其次,涉案格式条款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法定情形,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所有权益受损失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这两条规定所称的无效属于当然无效。涉案买卖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涉及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涉案格式条款亦非对人身权或财产所有权的设定,而是有关经济利益上的免责,因此,不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不能当然认定为无效。
***后,涉案格式条款也不能依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为无效。
在理解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时,需作严格限缩解释,需要发函***吗咨询,一般不轻易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不能认为,只要格式条款出现排除一方权利或限制一方责任之内容,就认定为无效,而是考察提供格式条款相对方对格式条款的知悉状况,进而作出契合诚实***原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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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络淘宝店铺转让合同有效吗?
姚某于2005年在淘宝网开了一家主营化妆品业务的网店,经过几年的打理,***等级累积至“四钻”。2011年,李某以4万余元的价格将店铺转让给李某。因淘宝网实行网店的实名认证制度,故店铺后台实名认证的店主仍为姚某。之后,姚某进入阿里巴巴下属单位任职。因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不得开设淘宝店铺的规定,将系争淘宝店铺账号关停。李某遂诉至法z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解封店铺。
法z院经审理后认定,姚某通过与淘宝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取得系争店铺之经营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姚某转让系争店铺,实质上系将其与淘宝公司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李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现姚某与李某未征得淘宝公司同意私自转让,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效力。淘宝公司查封系争店铺,亦属根据内部规则作出的正常管理行为,并无不当。
另外,淘宝店铺均存在一定程度的***等级,该***等级与店主经营能力及信誉息息相关,是消费者网络购物时的重要参考因素。在缺乏转让公示的情形下,店主私自转让淘宝店铺,确会导致经营能力及信誉与***等级不匹配之状况,对网络交易安全带来不利影响,故二审认定淘宝服务协议规定限制店铺私自转让具有合理性。***终,法z院二审依法改判驳回李某的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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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上盖公司部门章或财务、技术专用章等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签订合同的其中一方在公章处所盖的印z章并非单位合同章或备案公章,而是部门公章(采购部门、项目部门)或者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等,一旦合同履行发生***,这一方往往以合同未加盖单位公章为由,主张合同并未成立,拒绝承担合同责任。这种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律师解答:合同有效,分析如下:
首先,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代表公司签字之人系公***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即使其签字超出公司***(合同相对方系善意),按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之规定,其签字与公司盖章具有同等效力;
其次,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系有权代理人;
第三,公章加盖虽有瑕疵,但参与磋商、缔约之人的行为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
第四,公司公章管理混乱,除了备案公章外,事实上存在使用多枚公章的习惯;
第五,广州白云区咨询,公司存在混用财务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各类专用章的惯例。
***后一种情况是加盖了公司的部门公章,如项目部、采购部、财务专用章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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