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注册流程: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申请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或户籍证明、计生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四、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①自有房屋的,提交房产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②租赁房屋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书(原件1份);
③市场内登记的:提交经营者与市场主办单位签定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市场主办单位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④工商所要求提场地调查的,申请人须持房屋证明去当地工商所联系;
⑤原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2)经营场所涉及环保、卫生、消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申请设立前有办理才须提交);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