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人提供周转房,******律师,则无需***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广州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广州市***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人鼓励被***人及时***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广州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广州市城中村改造***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近几年***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是由***倡导、开发商***、村民自主***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主体是村集体***自行自主***。而国有土地征收***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以***名义进行的***,其***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但大体上分那么以下几个项目:
四、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很对营运性***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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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补贴标准:
1.营业中,且在2016年12月8日前已办理出租备案或营业执照的,按出租面积以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贴。
2.营业中,无备案或营业执照,但在2016年12月8日前在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按出租面积以4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3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贴。
3.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一律不作补贴。
第十三条 小学生交通补贴。
按户计算,本行政村家庭的小学生每人每月补贴300元。界定子弟是否在校就读,绥化******,以学校书面证明和花城街道办审核为准。
小学生交通补贴按季度发放。发放期限自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交付房屋当月起,至交付安置房3个月截止(寒暑假各停发一个月)。
第十四条 经营性物业承***搬迁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于经营的(居住用途除外)物业(包括商铺、厂房、仓库等)承***。
(二)补贴标准:
1.在2016年12月8日前已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5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贴。
2.在2016年12月8日前没有合法营业执照的,按实际营业建筑面积(不包括简易结构、宿舍、食堂及用作堆场的空地等)以4元/平方米/月标准补偿(含搬迁费),计算6个月,给予一次性***补贴。
3.其它不具备上述两类条件的,******咨询律师费,一律不作补贴。
第五章 奖励政策
第十五条 搬迁奖励。
对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照约定时限迁出的被***人给予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被***人在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7万元/宅奖励。
(二)被***人在2017年1月25日前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按被***经认定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在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时另外给予3万元/宅奖励。
(三)对2017年1月25日之后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停车位优惠购置奖励。
(一)被***人在2017年1月15日前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免费赠送一个车位,并可以5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二)被***人在2017年1月25日前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并按时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宅按3万元/个的优惠价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6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三)被***人在2017年1月25日之后签订《***补偿安置合同》的,每宅按5万元/个的价格购买一个车位,并可以10万元/个的价格再购买一个。
(四)放弃已取得停车位的,每个停车位给予5万元补偿。
(五)车位通过抽签方式进行确定。
第六章 安置房建设
第十七条 安置区选址。
选址于天贵路西侧、永安路南侧地块,实际用地红线以规划国土审批为准。
第十八条 安置模式。
采取先***后安置方式,安置区建设由***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被***人以优惠价格认购。
第十九条 安置区建设标准
(一)楼型与面积。安置区按照高层电梯住宅小区的标准建设,楼房结构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分65、85、110、140平方米四种户型。
(二)市政公建配套。按照要求配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三)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按照要求配建商业配套设施和车位,具体以规划审批为准。
(四)安置房的装修标准。统一进行普通装修,主要包括:厅、房、过道墙体及天花油乳胶漆,地面铺抛光砖;厨房、卫生间墙面贴白瓷砖,地面(含阳台)铺防滑砖;门窗采用木板门和铝合窗;室内基本水、电、排水设施齐备。
第二十条 安置区建设时间。
从完成***签约并交付拆除、安置房认购报名结束、安置区土地交付之日计起,39个月内竣工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安置区管理。
安置区建成并交接后,由街道办制定管理办法。
第七章 留用地
第二十二条 留用地安置。
(一)留用地指标计算。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的规定,留用地指标面积按照实际面积的10%计算。因留用地在长岗村范围内解决,新征留用地指标(设为X)计算公式为:
设新征集体土地面积为A,则X=(A-X)×10%,******律师咨询,即X=A÷11。
(二)留用地安置方式。
本项目新征集体土地(以国土部门核定为准)产生的留用地,与中轴线已涉及新征留用地一并统筹安排在中轴线用地红线范围内,具体位于罗仙路以北、永安路以南、曙光路以东、罗仙留用地以西。留用地使用需符合区***统筹开发要求。
第二十三条 留用地经营补贴。
新征留用地按照2万元每亩每年的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至取得留用地合法手续之日截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在施工期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增减工程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图来改变房屋结构或开间布局。
第二十五条 被***人不得提供***文件资料骗取补偿安置,否则取消给予被***人在本方案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如被***人已经取得优惠补偿的,该部分予以追缴。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恐吓、打、房屋***工作人员或阻碍房屋***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闹事或阻止施工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的由******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其它未尽事宜,另行制定细则或参照相关的******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本方案由花都区广州北站综合交通枢纽征拆安置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广州市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建议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上海市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杨浦区人民杨府土征【1993】29号、上海市人民沪府土用(2001)第549号和沪府土用(2002)第480号批文,现将《征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房屋补偿范围及门牌
334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国京路、南至国华国际广场(原赣商集团,闸殷路2035号)、西至闸殷路、北至民壮路。336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光路、南至民壮路、西至闸殷路、北至(规划)殷高东路。337街坊四至范围:东至市兴路、南至民壮路、西至市光路、北至上海宝山电器厂(市兴路91号)。具体门牌号:闸殷村1-5号(连号)、8号、10号-15号、17号、20、24号、35号、37号、41号、50号、52号、56号、64号、70号、74号、76号、79号、80号、81号、83号、85号、87号、90号、99号、100号、102号、111号、130号;闸殷村180号(民京路180号);民京路108号;民壮路4号、6号、12号、32号、34号、40号、41号、50号、52号、56号、58号、62号、64号、68号、70号、72号、74号;市京路245号;市兴路68-84号;市光路211号;等等。
二、适用的政策文件
1、上海市人民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75号)
2、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贯彻实施lt;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4号)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号)
4、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征房屋补偿争议协调和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705号)
5、本市市、区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备注:如有重新发布文件或替换文件,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三、征房屋补偿实施单位
(一)征房屋补偿***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
(二)征房屋补偿具体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三)征房屋补偿受托实施单位: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四、居住房屋补偿方式及内容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产权房屋调换和***补偿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房屋建筑面积。
1、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评估时点为本方案公告之日。
2、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为43000/平方米。
3、本征房屋补偿范围所属区域的价格补贴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30%。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被征房屋补偿范围内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总价÷原房屋总建筑面积
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标准,由评估机构在评估后计算得出,由区土地储备中心在征房屋补偿范围内公布。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经复核、鉴定后有变动的,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均价不受其影响。
(三)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1、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
征房屋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相关建房批准文件(以下简称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经批准建造的房屋原则上不应转让、赠与。曾经转让、赠与房屋的宅基使用人或者房屋所有人在计算征房屋补偿费用时予以核减,核减的建筑面积以交易时记载的面积为准。
2、征房屋补偿的计户标准及签约主体
征房屋补偿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证书计户,同一家庭成员持有多份证书的合并计户;部位、面积有重复的,以后取得的为准,但不得重复计算。
由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上海市杨浦第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宅基地使用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户)],按户签订《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
(四)已批未建的居住房屋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新房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重置价补偿;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可以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价格补偿。
本方案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文但新房尚未开工或未建造完毕的,其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按照建房批文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允许保留旧房的,应当将旧房面积和建房批文规定的新建建筑面积一并计算。建房批文规定应当拆除尚未拆除的旧房、已自行拆除的旧房,不得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五)本地块原当地农村村民可建未建建筑面积的补偿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符合本地块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2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可建未建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偿。
可建建筑面积的认定,应由具备条件的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原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六)本地块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居住困难面积的补贴
经五角场镇人民审核认定为非原当地农村村民,原房屋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5平方米的部分(即为居住困难补贴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居住困难面积的认定,应由非原当地农村村民提出申请,五角场镇人民按照《征房屋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居住困难面积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五角场镇人民出具认定证明。
(七)被补偿户的托底面积补贴
经审核,被补偿户的可建未建面积、居住困难补贴面积相加后低于15平方米的,托底补足至建筑面积15平方米,该部分托底面积按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给予补贴。
(八)人口认定办法
征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由五角场镇人民公布并解释。
五、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及房屋产权调换(购房)原则
1、征居住房屋自购房奖励
对选择***补偿且不再调换或购买本基地提供的任何产权调换房屋的被补偿户,按原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25000元,每户自购房奖励低于600000元的,按600000元计。如原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则按可建建筑面积、居住困难面积相加后的建筑面积计算自购房奖励。
2、征居住房屋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及价格
杨浦区殷行路718弄(均价50800元/平方米)、民京路658弄(均价54500元/平方米)、包头南路588弄(均价61200元/平方米)、296街坊安置房项目(均价59900元/平方米);浦东新区民乐基地(均价15200元/平方米)、曹路基地(均价19200元/平方米);奉贤区南桥基地(均价14300元/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地址及房屋价格以基地公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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