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搬迁费补偿
(一)住宅搬迁:以户为单位,***被***人或房屋承***搬迁补助费500元/户。
(二)非住宅搬迁费: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户,50~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的2000元/户,150~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3000元/户,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以上的5000元/户。
(三)特殊的搬迁费按实际情况报项目业主审批后执行。
(四)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额给予补偿。
(五)被***人无法***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
(六)本条上述住宅的“户”以簿计,没有簿的以产权证、宅基地证、租簿计;非住宅的“户”以营业执照计,商场内部多个经营者共用一个营业执照的,均按1户计。
第十四条 被***人必须在收到***补偿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被***人积极予以配合搬迁的,按《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标准规定》(穗国房字〔2007〕955号)第十九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拆卸费补偿标准
本项目拆卸工作由所在街、镇按相关规定负责统筹实施,费用标准按《市政***补偿安置标准与操作规程》(穗扩〔2001〕82号)60元/平方米执行。
第十六条 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整幢建筑物不在***范围时,其户外被征拆范围内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适用本条标准;整幢建筑物被征用时,则配套水池、户外沟、管、化粪池、水泥地等作为主体结构的附属设施,不作补偿。
(一)住户的自搭阁楼或飘板250元/平方米(上高1.5米,下高2.2米以上);
(二)12厘米厚围墙、简易棚房80元/平方米,20厘米厚围墙120元/平方米;
(三)水池
1、混凝土水池:150元/立方米;
2、砖砌水池:100元/立方米。
(四)花池60元/平方米;
(五)井
1、人力水井:2000元/口;
2、机井:8000元/口。
(六)室外***的化粪池:200元/立方米;
(七)挡土墙
1、砖挡土墙:100元/立方米;
2、毛石挡土墙:230元/立方米;
3、混凝土挡土墙:280元/立方米。
(八)铁门、门柱、门楼
1、室外***的门柱安装钢大门5.000元/个(宽4米以上);
2、室外***的门楼安装钢大门10.000元/个(宽4米以上);
3、室外***铁门按170元/平方米补偿,简易规格按60元/平方米补偿。
(九)水泥地、水泥路
1、户外水泥路面(非行车通道),厚度15厘米以下60元/平方米,厚度15厘米及以上120元/平方米;
2、行车道路的混凝土路面厚度为10—20厘米的150元/平方米;厚度为20—25厘米的210元/平方米,厚度为25厘米以上(不含25厘米)的260元/平方米。
(十)其它补偿
1、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2、有线电视迁移费:150元/线;
3、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4、户外***水表:300元/个;
5、户外***电表:500元/个。
(十一)当地平均租金、果树、青苗、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以及附件3。
(十二)交通设施、拉闸、牌坊、广告牌,按重置价予以补偿,交通标志、公交车站等按重置价予以补偿或***。
注:无工商局批准设立的广告牌及无报建手续的公交站不作补偿。
(十三)绿化迁移均按《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执行补偿,对市***建设通告发布后的抢栽、抢种一律不作补偿。
第十七条 ***有产权***的房屋,如***各方在***期限内未能解决的,由街道***负责协调村委会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房屋的证据保全和***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十八条 ***已依法***的房屋,如***人和***权人在***期限内未就房屋补偿费的处分达成协议的,由街道***负责协调村委会向公证机构办理被***房屋的证据保全和***补偿费的提存公证。
第十九条 ***、征用街属单位或区直管部门管理单位房屋、地块存在权属争议、补偿要求与政策相抵触的,在***期限内,由街道或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国有及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均作***补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未包含在上述补偿项目的,按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如需作为特殊个案处理的补偿项目,报白云区审批后再实施补偿。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有关***安置补偿的确认均由被***人、***公司、***房屋所属街镇共同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018年潍坊***新***补偿办法,3月15日开始施行!
《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潍政发〔2013〕7号,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了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送审稿)》),2018年2月7日市***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15日开始施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发文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发布实施,《山东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省条例,《办法(送审稿)》依据由“《山东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修改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增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执行条件。根据2月7日市***第17次***会议要求,在第八条增加一款:“各县(市、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经市人民同意后方可确定执行。”
(三)修改相关附属设施补偿依据。采纳市发改委意见将《办法》第四十一条:“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太阳能等,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修改为:“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有线电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等移装费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实际缴纳的费用给予补偿。”
(四)修改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标准制定主体。依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六条“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规定,将原《办法》第六十条:“市区内被征收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的补偿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制定……”,修改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潍坊市人民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公布市区搬迁、临时安置等相关费用标准。参照青岛、烟台做法,在办法修订稿中增加附件,“潍坊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标准”。具体标准,维持原市发改、财政、住建3部门文件确定的标准不变。
部分条例解读
第二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市、区)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解读】本条是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补偿包括三项:
一是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及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房屋包括被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搬迁费;搬迁补偿是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若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了周转用房,则不必***临时安置费。
三是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当前***矛盾***问题突出的重要方面之一。本条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明确为房屋征收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对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解读】本条是对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确定方式的规定。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按照此规定,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从事房屋征收评估。”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解读】本条是对房屋征收补偿形式的规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所谓“***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海林市******,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形式的补偿。所谓“产权调换”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第三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由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用途、结构、成新、建筑面积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每年公布不同区位新建商品住房的均价,作为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参照。
【解读】本条是对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确定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人民办《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25号)规定:“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补偿标准和套型面积标准。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补偿的,***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三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解读】本条是对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结算以及旧城区改建中就近安置的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屋结算差价。***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一般会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面积等,以及选择不同地点产权调换房屋所享受的不同政策,被征收人依据各自实际需要,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形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分别计算,再结清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二、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屋产权调换的,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对征收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征收个人住宅,征收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征收人要求就地实***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应当就地安置。
征收个人住宅,征收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置。
第三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再***1次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拆卸、搬运、安装生产设备的实际合理开支***7搬迁费。具体由被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解读】本条是关于房屋搬迁费的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一次搬迁费,选择从周转房迁往产权调换房屋的再***一次搬迁费。
征收非住宅用房的由被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照实际合理的搬迁评估价值***搬迁费。
第三十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临时安置费的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6个月计。
第四十一条 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有线电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新装有线电视一次性建设费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宽带、空调、太阳能等移装费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的管道燃气、暖气,按照实际缴纳的开费用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是对被征收人自费安装、开项目的补偿规定。
如果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中未包括自费安装、开项目的,*********咨询,需单独补偿。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已经装饰装修的,补偿价值由承担被征收房屋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并出具单项装饰装修评估报告。
第十条 非村民住宅的处理
对非被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建造或购买房屋的补偿,按本方案第五条第(款的规定确定补偿对象,由补偿对象房屋建造或者购买人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民事***
第十二条 评估、复核与鉴定
本方案涉及选取评估公司,先通过被农村集体经济***内部协商或多数决定,在广州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录中选取。逾期不选定的,由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日内向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人员协会申请***鉴定。
第三章 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安置资格户给予5000元/户搬迁补助费(包含电话、有线电视、水表、电表、家电家私等搬迁涉及的一切搬迁费用)。
(二)对安置资格户按照2000元/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补偿安置的,按照标准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过渡性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按时搬入安置房止,按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给予12个月,此后每6个月发放一次。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安置房入住通知后,停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促迁奖励措施
为鼓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配合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对在2018年5月31日前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赔偿律师,按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奖励1000元/平方米。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法被征收后,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所涉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归征收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包括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及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如实申报有关信息,如实登记,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清,如实追回所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社会养老***安置按广州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和阻挠征收工作。对***、打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教育、治安、移送******追究***责任等处罚。
第二十条 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房屋征收安置信息台账,对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实行“成熟一宗公示一宗”,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安置面积以及金额等信息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并同步报备征收部门,次征收安置工作依法公开透明进行。对经查核存在未按规定实施补偿安置等情形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律师,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规定如与有关******相抵触的,以相关******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有规定的内容时,可根据有关******制定补充实施办法报区***审定后实施。
附件:1.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
2.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
海林市******-*********咨询-******(优质商家)由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提供。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8号楼2502。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拼博和发展,目前北京京坤在***服务中拥有较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声誉。北京京坤取得全网商盟认证,标志着我们的服务和管理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北京京坤全体员工愿与各界有识之士共同发展,共创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