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从2002年5月28日起销往欧盟的压力设备类产品(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必须符合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Equipmen***rective,PED,97/23/EC)。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CE-PED的规定。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ent)程序适用于第I~IV类的设备,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第I类 |
第II类 |
第III类 |
第IV类 |
A |
A1 |
B1+D |
B+D |
|
D1 |
B1+F |
B+F |
|
E1 |
B+E |
G |
|
|
B+C1 |
H1 |
|
|
H |
|
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模式
A 内部生产管制
A1 内部制造检查加上***终评审监督
B EC型式检查
B1 EC设计检查
C1 符合型式
D 生产质量保证(ISO 9002)
D1 生产质量保证(ISO 9002)( 模式单独应用)
E 产品质量保证(ISO 9003)***终检验与测试
E1 产品质量保证(ISO 9003)( 模式单独应用)
F 产品检查
G EC个别检查
H ***质量保证(ISO 9001)
H1 ***质量保证(ISO 9001)加上设计检查及***终评定的特别监查
艾华认证“一站式”服务能力涵盖了压力设备认证的各个方面:
材料审核
设计审查
型号审查
型号审核
质量体系审核
产品的检验,检测和认证
参与人员和程序的审批
定期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