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RC为了加强对进口(或中国自产)和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
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试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均须持有经***无线电管理***会(State Radio Regulation Committee, SRRC)
对其发射特性进行型号核准后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出厂设备的标牌上须标明型号核准代码。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须递交的资料:一 申办方递交已填写好并加盖申请单位(设备制造商)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申请表》和《设备检测信息登记表》;如有代理申请单位还需提交《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委托书》 提交申请单位(含代理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验要求:
一 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检测的检验依据及参考标准(见附件6:)
二 被测设备型号应有测试程序、方法、标准、条件、测试连接框图及专用测试附件及***近的测试报告(副本或复印件均可);
三 被测设备的发射端口属于非标准接口的,需提供被测设备测试连接电缆和加盖公司***的电缆衰减值文字或图表依据;
四 如有必要,申请单位须派工程技术人员前来配合测试;
五 若申办单位送检的设备经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的,允许第二次抽样或补送样机重新检验,若抽取的样机经检验后有二台以上(含二台)不合格的,则不再进行第二次抽样,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若经二次检验后,仍有一台以上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