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增城区永宁街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拟征收郭村村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24.9468公顷(具体范围以被征单位确认的征红线图为准),为切实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lt;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gt;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了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征安置补偿情况如下:
一、征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4.9468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0.8173公顷(其中园地0.1427公顷,林地0.6746公顷),建设用地0.0241公顷,未利用地24.1054公顷。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土地类别面积
(公顷)土地补偿(万元)安置补助(万元)合计
(万元)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园地0.142739.90005.693728.50004.06709.7607林地0.674618.900012.750013.50009.107121.8571建设用地0.024155.50001.3376001.3376未利用地24.105427.7000667.719600667.7196汇总24.9468700.675万元(二)青苗补偿费36.7785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085.8275万元,由郭村村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安置落实的同时,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办〔2012〕7号文件的规定,已按实际征面积的10%比例(即2.4947公顷)在增城区2013年度第二批次永宁街郭村村地块(批复文号:粤国土资(建)字[2014]1072号)中安排留用地;为上述被征农民落实基本养老***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动迁动迁***新棚改意见稿出台,钉子户们“傻眼”了!
***中,拆赔比一直是业主***关心的问题,一直以来,深圳的拆赔比不少在1:1.3左右,甚至特殊的拆赔比能达1:1.4!但这样的拆赔比可能将成为历史!
近日,南山发布棚改细则意见稿,拆赔比明确“限高”,1:1.2,随着赔付标准的规范化,对于认为***补偿不多,想通过不肯迁走而取得更符合自己的利益的“钉子户”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了……
南山区住建局发布关于《深圳市南山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意见稿指出:
1、***安置补偿标准全市统一,依据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
2、奖励被搬迁人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不超过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除此之外,意见稿对职责分工、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查、意愿征集、项目立项门槛、***安置补偿签约、实施主体确认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 划*** -
1、明确棚改政策适用范围,即老旧住宅区以及与其相邻的小面积非住宅类宗地拆旧建新改造;另外,因规划统筹需要,具备改造条件的城中村、旧屋村,确需通过棚户区改造政策实施拆旧建新改造的,可以参照该《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实施,但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需另行制定。
值得注意的是,无法***进行改造的零散老旧住宅区可以不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
2、老旧住宅区申报棚改,需符合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且存在住房质量、消防等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以上三个条件之一;
不满年限20年需鉴定属《***房屋鉴定标准》危房等级D级,方可申报。
3、棚改项目实施主体可直接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人才安居集团),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
4、改造意愿征集期限原则上为90日,***长不超过180天,即半年内完成。
意愿征集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未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项目终止。
5、***安置补偿标准全市统一,依据产权调换标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或不超过建筑面积1:1.2;奖励被搬迁人每套住房增购不超过10㎡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按照同地块安居型商品房的价格计收,不超过被搬迁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该《实施细则》主体内容与今年深圳新出台的《深圳市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一脉相承。
6、***补偿签约期原则上为120日,***长不超过180日。
协商补偿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未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项目终止,调出年度计划。
另外,达不到签约率95%,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经区***小组确定继续实施的项目,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报区***审批后,由区城市更新局依法实施房屋征收。
- 南山棚改工作流程 -
(一)项目申报与初步审查阶段
1、街道***自行***或委托***机构,对辖区内老旧住宅区开展综合情况调查。
2、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由街道***在综合情况调查的基础上,选取实施条件成熟的老旧住宅区,动迁赔偿打官司-,编制综合情况报告,报区棚改办。
3、区棚改办自受理街道***申报起,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告知原因。
2、街道***将项目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结果、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标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概念规划及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一并提交区棚改办,由区棚改办报区***小组审议。
3、经区***小组审议通过的,街道******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现场发布意愿征集公告,开展意愿征集工作。
4、意愿征集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未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项目终止,但确需改造的除外。确需改造的,由街道办自行提出终止申请,经区棚改办审核后,报区***小组审议。意愿征集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5%,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继续实施,但因故需要终止的除外。因故需要终止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街道***提出终止申请,或街道***自行提出终止申请,经区棚改办审核后,报区***小组审议。
5、区棚改办***项目实施主体委托***机构,编制项目专项规划,并将项目专项规划成果报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审查。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审查通过后,将项目专项规划在我市主要媒体、网站、项目现场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
6、街道***委托***机构或***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
7、区棚改办将意愿征集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搬迁安置补偿方案、项目专项规划公示期满收集的意见及其处理情况连同项目专项规划,一并报区***小组审议。
(四)项目计划与规划阶段
1、经区***小组审议通过后,街道办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区***委备案;区棚改办将项目纳入区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并连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一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纳入其他相关实施计划。
2、经区***小组审议通过的项目专项规划,由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报市城市规划会建筑与环境艺术会审批。
3、审批通过的项目专项规划,由区棚改办***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现场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搬迁人,并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行政许可的依据。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依程序纳入规划国土“一张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4、项目专项规划审批通过后,区棚改办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监管协议。
(五)搬迁安置补偿签约阶段
1、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取得市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后,项目实施主体适时启动搬迁安置补偿签约工作。街道***事处会同项目实施主体,与被搬迁人签订三方搬迁安置补偿协议。
2、协商补偿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未达到总建筑面积95%,或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未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项目终止,调出年度计划,但确需改造的除外。确需改造的,由街道办自行提出终止申请,洛阳动迁,经区棚改办审核后,报区***小组审议。协商补偿期满,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建筑物达到总建筑面积95%,动迁打官司,且同意改造的被搬迁人数量达到总数量95%的,原则上继续实施,但因故需要终止的除外。因故需要终止的,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街道***提出终止申请,或街道***自行提出终止申请,经区棚改办审核后,报区***小组审议。
3、协商补偿期满,对于达不成搬迁安置补偿协议,或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经区***小组确定继续实施的项目,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报区***审批后,由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依法实施房屋征收。涉及行为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4、补偿协议签订完成后,项目实施主体适时启动房屋搬迁事宜,完成收楼、***补偿费用等相关工作。
5、项目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房屋拆除工程备案,***施工单位完成建筑物拆除。对涉及依法实施房屋征收的房屋拆除,按照深圳市、南山区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6、被搬迁房屋完成拆除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与安置补偿协议相对应的产权证书注销登记。
(六)建设实施与后续阶段
1、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局(区土地整备局)、区住房建设局等部门相关规定,依程序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审批,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2、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监管协议、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相关规定,***开展安置分房、办理产权登记、移交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及公共租赁住房等相关手续。
根据******规定,凡本地居民遇到房屋***,只要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即使户迁出本地,也可以获得相应补偿,***主要就是看你是不是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有就算户迁出去也会有补偿。 山东省城市房屋***管理条例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行***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当事人,包括***人和被***人。***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许可证的单位。被***人是指被***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区改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人进行补偿、安置;被***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房屋***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物价、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房屋***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扩大***规模以及滥用强制手段、野蛮***等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监察、房屋***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管理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城市房屋***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房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报同级人大常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确需调整***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动迁赔偿律师-,但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规模。 第九条列入***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的,申请***的建设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申领房屋***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房屋***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计划和***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计划应当包括***范围、***方式、***期限、动工***和完成***的具体时间等内容;***方案应当包括被***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安置费用概算、***安置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房屋面积低于***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房屋***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房屋***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房屋***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许可证中载明的***人、***范围、***期限等内容,以房屋***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人取得房屋***许可证后,应当在***现场公示房屋***许可证、***工作流程、***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标准、实施***的单位名称、***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房屋***管理部门和***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人、房屋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范围确定后,***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长不得超过一年;***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人必须按照房屋***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和***期限实施房屋***,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管理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期限内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人可以自行***,也可以实行委托***。***人实行委托***的,应当向被委托的***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人按照规定***委托***费。***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管理部门备案。被委托的***单位不得转让***业务。实施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资格证书。城市房屋***单位的资格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房屋***管理部门不得作为***人,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在***期限内,***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书面***补偿安置协议。***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人应当与被***人、房屋承***订立书面***补偿安置协议。***人应当自***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补偿安置协议报房屋***管理部门备案。***人不得要求被***人或者房屋承***先搬迁、后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起诉。 第十八条***人与被***人或者***人与被***人、房屋承***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的房屋***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人的,由同级人民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或者***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在决定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决定受理的,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应当***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起诉。***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人给予***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议、***期间不停止***的执行,但***、***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人或者房屋承***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或者由房屋***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
强制***。实施强制***前,***人应当就被***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人、房屋承***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人、房屋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许可证和***补偿安置协议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古迹以及外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依照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人实施房屋***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全部用于房屋***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管理部门、***人和***机构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后,***机构方可拨付。被***人有权要求***人或者房屋***管理部门出示***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存款。***机构出具******补偿安置资金存款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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