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广州工商注册 (二)登记***加盖***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工商行政***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支机构从事***、行政***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二十五条 登记***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发给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其分支机构经核准设立、广州工商注册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向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登记***加盖***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广州工商注册变更登记通知书或者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网站:http:///
(二)***工商行政***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