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的知识普及
1.设计范围
下列建筑应设计***式感烟报警装置:
1.1小型歌舞***放映游艺场所、公共休闲活动场所等;
1.2家庭旅馆、小型百货商店、超市、小型餐饮场所等商业经营场所;
1.3别墅、豪华住宅等;
1.4***园宿舍、儿童活动用房,学校集体宿舍等;
1.5小型***、***的病房,养老院等;
1.6室内可燃物较多的集贸市场等;
1.7可燃物较多的私营企业、家庭式小作坊等;
1.8生产性企业集体宿舍、建筑工地工棚等。
2.设计要求
2.1 一般规定
2.1.1小型歌舞***放映游艺场所、公共休闲活动场所设置***式感烟报警装置时,应在音控室、包房、走道等部位设置***式感烟探测器(以下简称探测器);
2.1.2 其他场所应在可燃物较多和人员较集中的部位设置探测器;
2.1.3 每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40m2;
2.2 主要功能要求
2.2 .1 声、光报警功能,在距探测器3m远处,报警声响应大于80dB;
2.2 .2故障状态、报警状态、电池欠压状态的提示功能;
2.2 .3探测器采用电池供电,电池容量应能保证探测器正常工作不少于一年;
2.2 .4自检功能,自检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2.2 .5对于互联式报警装置,当一只报警器发出火灾报报警信号时,与其连接的其他报警器亦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2.3 布置
2.3.1应在相互***的每个房间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宜居中布置;
2.3.2 300m2以下的场所,按照每只探测器保护面积不大于40m2布置;300m2以上的场所探测器布置应按照GB 50116-1998执行。
3.安装
3.1 安装位置
3.1.1 适宜的安装位置
3.1.1.1探测器应安装于房间顶部,并宜居中;
3.1.1.2 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1.1.3 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1.1.4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3.1.1.5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GB 50116-1998中3.1.11条的规定;
3.1.1.6 锯齿型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型屋顶,应在每个屋脊处设置一排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高处的距离,应符合GB 50116-1998中8.1.12条的规定;
3.1.1.7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
3.1.2 不适宜的安装位置及环境
3.1.2.1 可能会产生蒸汽和油雾的场所,如厨房等;
3.1.2.2 有水雾滞留的场所,如浴室等;
3.1.2.3有大量粉尘的场所;
3.1.2.4 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的场所。
3.2 安装要求
***式报警装置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装规程,并符合如下规定:
3.2.1探测器在投入使用前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3.2.2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可靠;
3.2.3探测器指示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
3.3 系统布线
多个探测器组成系统时,线路敷设要求如下:
3.3.1传输线路采用电压等级不小于250V的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铜芯绝缘导线截面积不小于0.75 mm2,铜芯电缆截面积不小于0.5mm2;
3.3.2 传输线路宜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3.3.3宜选择不同颜色的绝缘导线,正极“+”线应为红色,负极“-”线应为蓝色。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3.3.4非报警系统的线路不得同穿于同一管内或线槽内。
3.4 维护
3.4.1 使用或物业管理单位应按照产品有关操作规程进行维护、管理和***;
3.4.2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式感烟报警装置的原理、性能和维护要求;
3.4.3 每周应检查探测器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每半年应检查探测器报警功能是否正常;
3.4.4 有电池欠压或故障指示时,应及时更换电池或进行维护;
3.4.5 每10年应更换一次探测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