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应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异议理由及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