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和背景
我市现行的《汕头经济特区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1997年5月27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于2000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正决定。该《规定》修正后至今,***和省出台了多个与土地征收工作有关的重要******和政策文件,而且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物价指数、地价、房价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和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使得该《规定》的补偿标准越来越不适应实际的工作,特别是由于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严重影响了我市的土地征收工作,给土地征收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阻力和困难,企业***律师咨询,甚至个别地区出现了社会稳定的问题。2017年12月29日汕头市十四届人大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补偿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所在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会备案”,第二十四条规定: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区片和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会备案”。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在***编制中心城区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制定了《汕头经济特区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代拟稿)》。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区片类别的划分和区片综合地价
我市中心城区补偿标准从2000年至本次共经历了三次调整,历次补偿标准价格调整如下:
1、《汕头经济特区补偿规定》(2000年修正)补偿标准
《汕头经济特区补偿规定》(2000年修正)将汕头经济特区集体农用地征收划分为四类地区,不同类别地区按耕地、鱼塘和其他农用地等不同地类进行补偿,企业***补偿律师,具体见表1。
表1 《汕头经济特区补偿规定》(2000年修正)
补偿标准类别范围补偿标准一类地区西港河以东,金凤路(从西港河至汕樟路)以南,汕樟路(从金凤路至铁路线)以东,铁路线以西,汕头港北岸线以北的地域。土地补偿费每亩标准:耕地、鱼塘为4万元,其他农用地为3.1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人为1.6万元。二类地区金凤路以北,汕樟路以西,新津河以西,特区北界线以南,鮀浦镇区规划范围及以东(含四千亩片)的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域。土地补偿费每亩标准:耕地、鱼塘为3.4万元,企业***赔偿律师,其他农用地为2.8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人为1.36万元。三类地区汕头港北岸线以北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地域,达濠区濠江东北,汕头港南岸线以南的地域。土地补偿费每亩标准:耕地、鱼塘为2.9万元,其他农用地为2.5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人为1.16万元。四类地区达濠区濠江以西、西南区域和河浦区地域。土地补偿费每亩标准:耕地、鱼塘为2.5万元,其他土地为2.2万元;安置补助费:每人为1.0万元。
2、现行中心城区区片综合地价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并公布各市县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2005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2007年我市***制订了全市区片综合地价,将中心城区原《规定》划分为四类地区调整为五类地区,调整后一类地区包括龙湖区珠池街道、新津街道、龙祥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按耕地测算,下同)为9.49万元/亩;二类地区包括金平区的梅溪河以东,金凤路、大学路以北,鮀莲街道界线以东,龙坑山分水岭以南的地域,即金平区月浦、岐山、鮀江街道行政辖区范围;龙湖区鸥汀街道、外砂镇、新溪镇行政辖区范围,区片综合地价为8.5万元/亩;三类地区包括金平区的鮀江街道界线以西,西港河(大学路以南)以西,金平区界线和牛田洋以北,桑浦山分水岭以南的地域,即鮀莲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区片综合地价为7.5万元/亩;四类地区包括濠江区达濠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区片综合地价为6.5万元/亩;五类地区包括金平区的东方街道浔洄居委会在潮阳区的“插花地”和濠江区广澳街道、礐石街道、马滘街道、河浦街道、玉新街道、滨海街道行政辖区范围,区片综合地价为6.0万元/亩。上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按规定要求测算,并已在实际工作中实施。
3、汕头市中心城区在省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所属地区类别
《广东省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规定全省各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可根据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汕头市中心城区在广东省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所属地区类别和保护标准见表2和表3。
律师律师律师
5、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安置房发生出售、交换、赠与(不含继承)时,需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二)***补偿
1、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产权调换的,湘西律师,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加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单价(按被所在区域用地基准地价***别价2440元/平方米的50%计算)×征收部门核定的土地补偿面积。
2、在签约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选择***补偿并搬迁的,可按照征收部门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超过280平方米)给予购房补助6000元/平方米。
第九条 未完善手续建筑的补偿
(一)对2007年6月30日之前建设的建筑,若已完善历史用地手续且符合《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市***令〔2001〕第5号),经村集体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对现状房屋不超过280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按“拆一补一”产权调换,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不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加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属于未经村集体批准,私自占地建设的不予产权调换,按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偿。
未完善手续建筑补偿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条件;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建设用地;
3、不存在出卖、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住宅建设用地行为;
4、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向所属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
2007年6月30日之后建设的建筑,不予补偿。
遇特殊情况,如漏登记发证、属于***安置重建房等情形,由征收实施单位上报区“三纵三横”重要市政设施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核。
第十条 村集体物业和村民非住宅房屋补偿
征收有合法产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物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也可按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进行***补偿。
对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物业造成所有人等停产停业损失的,参照《广州市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有关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征收有合法产权的被农民非住宅房屋原则上不作产权调换,可参照本方案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实行***补偿。
根据《关于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901号]精神,经部批准,同意将罗坑镇天湖经济联合社属下的8.9008公顷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6年5月17日至2016年5月31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深圳至茂名铁路江门至茂名段(江门段)工程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罗坑镇天湖村委会南蛇线、虎眼尾等(土名)(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罗坑镇天湖经济联合社,面积8.9008公顷(折合133.512亩,其中林地6.6455公顷、坑塘水面2.255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关于切实做好被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2.023万元/亩,青苗补偿费0.5万元/亩。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实施单位:罗坑镇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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