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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锦卓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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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安徽 芜湖
联系卖家:陶经理
手机号码:15905531888
公司官网:www.jinzhuorenli.com
企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一区3号楼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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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锦卓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提供商,公司拥有一支由人力资源从业者组成的**团队,为服务单位提供**的人力派遣、业务外包、薪酬测算和绩效管理等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公司秉承“优质服务=**知识*投入程度”的服务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紧跟形势,不断创新,领跑行业。我们拥有一支**......

劳务外包业务-宿州劳务外包-安徽锦卓人力资源(查看)

产品编号:546983257                    更新时间:201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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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锦卓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锦卓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 主营业务:人力资源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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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经理 1590553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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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禁止差别对待。 由于从***关系上来说,被派遣劳动者并不是用工单位的职工,劳务外包公司,和用工单位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很多实际用工单位便以这种身份差别,不加遮掩地在被派遣劳动者和自己职工之间推行同工不同酬,而且认为这种同工不同酬是分配方式多元化和劳动力市场化的必然结果。

1.政策允许企业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按劳分配只是分配方式之一;

2.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一般由市场需求决定,这是劳动力市场化的表现。而劳动用工的报酬一般根据企业的经营绩效决定。因此决定因素的不同,必然导致获取报酬的数额不同。

以分配方式多元化、劳动价值市场化为由推行同工不同酬,对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实行差别对待,这种以身份定酬而不是以岗定酬的做法,其实质并不合理,从效果上来说,会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造成严重挫伤,从***上来说,既是对***赋予公民平等权的一种公然侵害,也是对劳动法中规定同工同酬的一种严重违反。鉴于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从而否定用人单位在此方面实施差别对待。


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外包业务,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否违反了责任自负之原则?这种连带责任的理论基础又是什么?这在理论上仍有争议。但是这种连带责任的规定,无疑反映了立法者对劳务派遣用工的主观态度,即必须加强管理,必须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严格约束,必须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应该作为劳动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而非用工的主要形式。因此对用工单位来说,立法者的态度,***在此的规定,应该仔细考虑衡量。



针对劳务派遣所出现的种种不规范情形,《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此项之规定,意在规范劳务派遣市场秩序,企业劳务外包,严格劳务派遣单位的准入限制,提升劳务派遣单位的资金实力,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防止一些资金实力较差的公司进入劳务派遣市场,扰乱劳务派遣秩序,盘剥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在实践中,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期限一致,因此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也就处于无工作的失业状态,因此为稳固劳务派遣单位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宿州劳务外包,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感,防止劳务派遣单位采用短期合同的形式逃避应该承担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所规定的至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报酬。

鉴于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一般具有临时性、辅助性、季节性,因此劳务派遣协议一般情况下均是短期协议,这就难以给劳动者长期固定工作的保障。劳务协议履行完毕后劳动者经常会处于无工作的境地,因此为保障劳动者在无工作的情况下不至于陷入生活困顿,《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所规定的至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报酬。

4、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目前在实践中,劳动者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数额一般并不知情,再加上用人单位一般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因此,很多劳务派遣单位“雁过拔毛”,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5、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我国目前的劳资环境,注定了在确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中以及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派遣劳动者一直处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为了防范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借助其强势地位,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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