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布局的原则之
(二)综合运输原则
综合运输是指各种运输方式有机结合、相互协作、连接贯通、分布合理的综合运输体。综合运输就是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综合运用现代经济理论、系统科学理论和运输科学理论,研究包括铁路、公路、水路、航空和管道等运输方式的整个运输系统布局、生产、发展的规律。由于各种运输方式都存在***的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各自的技术运营特点。经济性和合理适用范围。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不尽相同,各种运输方式要适应这些不同情况。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迸步,运输方式由单一向多样化发展,运输工具由简陋向现代化发展。因此运输生产发展的本身要求把多种运输方式组合起来,形成统一的运输过程,一般贸易滤盒进口关税,这样各种运输方式在各有分工基础上又优势互补,协作配合,就形成了各种优势方式的有机结合,包税一般贸易滤盒进口,在各个优势环节上的连接贯通,各种运输网和运输工具设备的合理布局。我们在规划国民经济与运输业的协调发展时,要充分考虑各种运输方式的优劣势和适用条件。结合国民经济综合开发规划和生产力布局,实行合理分工与协作。根据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特点,因地制宜,滤盒进口,形成完整的运输体系,发挥运输系统的整体功能。
转运港的规定之一
(一)合同中转运港的规定方法 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由于地理原因或根据有关当事人的意愿,货物需要在某些港口或其他地点进行转运。此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相关的运输合同就可能对转运港作出规定。
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即货物运输过程中进行转运的港口。合同中有时只是笼统地规定允许转运,有时则需要规定在何处转运,此时,对转运港的规定条款就出现在合同之中。在拟订合同相关条款时,通常是在目的港后面加注,一般通过“VIA(经由、通过)”或“W/T(with transshipment at…,一般贸易滤盒进口税率,在……转运)”连接。如下列条款示例:
“装运港 Port of Loading:中国上海 Shanghai China
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英国伦敦 London UK W/T Hong Kong”
也有时转运港会加注在装运港之后,但这样做的情形相对较少。
转运条款的规定方法及示例
1.笼统规定只笼统规定“允许转运(Transshipment Alowed)”,不加任何其他的限制。这种方法只需要在合同运输条款中Transshipment(转运)部分的Allowed(允许)前的方格中选中即可“Transshipment(转运):
口Alowed(允许)/口not allowed(不允许)”
2.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如何转运,诸如规定在哪个港口转运等。例如下列条款:“The goods should be transshipped at HongKong.货物应当在香港转运。”
有时,还可能出现更为具体的规定,如规定负责中转的承运人甚至运输工具的名称等。
根据UCP600的规定,除非XYZ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船,否则可准许分批装运和转船。按国外合同法,如果买卖合同如对分批装运和转船不做规定,则不等同于可以分批装运和转船。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应在合同中对此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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