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PED压力设备指令
依据欧洲共同体1997年5月29日发布之压力设备指令(97/23/EC)规定各会员国应于1999年1月1日以前订定***配合该指令,并于1999年11月29日起正式实施,实施缓冲期订于2002年5月29日(电磁兼容性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5年底,低电压指令实施缓冲期订于1996年底),压力设备自2002年6月1日起所有输欧产品均需符合欧市相关安全规定并黏贴CE标志,才能进入欧洲共同市场。
新的市场规则(New Approach)
排除贸易障碍,让货物自由流通是欧洲单一市场的基础,为此,欧洲议会通过了一系列的指令以规范各种和安全健康相关的产品。藉由欧盟一体适用的***以取代原来各国的相关产品***。
压力设备指令(Pressure Equipment Directive, PED, 97/23/EC)则是其中的一项指令。凡是设计压力超过0.5bar的设备,无论其压力、容积为何,均须符合PED的规定。诸如灭火器、压力表、阀件、安全阀、空气柜、塔槽、管路、管件、蒸汽设备等装载或输送流体的设备都必须符合PED规定。
PED于1997年5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到2002年5月28日之前有30个月的适应宽限期,即产品可以选择适用PED或各国原有的规定(但适用各国原有规定者只能在该国境内流通),从2002年5月29日起则各国原有的规定一律废止,PED成为欧洲压力设备的强制***。因此,压力设备厂商应及早因应,以免届时被拒于欧洲市场大门之外。
PED适用于欧洲经济领域(European Economic Area, EEA)各国,即欧盟1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德国、希腊、西班牙、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芬兰、瑞典、英国),再加上欧洲自由贸易协议的会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
根据PED规范,高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符合设计、制造、和测试的基本安全要求
满足适当的符合性评定程序
贴附CE标志及相关规定的标示
低于特定压力/容积门槛的压力设备和组件必须要:
具备安全性
依据完善的工程实务而设计、制造
贴附相关规定的标示(可以不必贴附CE标志)
产品归类与符合性评定模式的选择
厂商必须针对产品加以分析归类才能因应PED对不同压力设备的不同规定。产品可归类成五类:PED条款3.3(依据会员国的完善工程实务而设计及制造),以及第I类到第IV类等五类。***性越高,则分类等级越高,规定也就越严格。
符合性评定(conformity asses***ent)程序适用于第I~IV类的设备,厂商的选择组合如下:
第I类 |
第II类 |
第III类 |
第IV类 |
A |
A1 |
B1+D |
B+D |
|
D1 |
B1+F |
B+F |
|
E1 |
B+E |
G |
|
|
B+C1 |
H1 |
|
|
H |
|
对于只须适用较低要求模式的产品,厂商也可以选择应用较高要求的模式。
各模式的说明如下:
模式 |
|
A |
内部生产管制 |
A1 |
内部制造检查加上***终评审监督 |
B |
EC型式检查 |
B1 |
EC设计检查 |
C1 |
符合型式 |
D |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
D1 |
生产品质保证(ISO 9002)( 模式单独应用) |
E |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终检验与测试 |
E1 |
产品品质保证(ISO 9003)( 模式单独应用) |
F |
产品检查 |
G |
EC个别检查 |
H |
***品质保证(ISO 9001) |
H1 |
***品质保证(ISO 9001)加上设计检查及***终评定的特别监查 |
其中,模式A不必经由验证机构验证,其余各模式则都要经欧盟会员国认可指定的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验证。.
品保规定和技术规定
PED包括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规定条款。两者对生产厂商和产品都属强制性的规定,唯有两方面的规定都能符合,所生产的压力设备产品才可以贴附CE标志。Bureau Veritas能够提供厂商品保和技术两方面的验证服务。
压力设备之中储存着蕴含巨大能量的气体,所以具有***性。而当其中的流体本身就是***性流体(可燃性、***性)时,更是***。主要的***发达***在过去数十年间落实国内***,到今日已经达到相当的安全水平。
然而,数目繁多的各国***意味着支离的压力设备市场。厂商想要进到跨国的市场就必须要遵守各国的***,生产不同型式的产品,向个别的验证机构申请验证,对业界造成不便。
随着新的压力设备指令的施行,对于新的设备,只有一套适用于所有欧洲***的单一***,形成新的欧洲单一市场。
CE标志及验证机构
CE标志是一种证明,贴付有CE标志的产品代表其符合有关指令的基本安全规定,可以自由在欧洲市场中流通。
CE标志系由承担宣告产品符合PED责任的厂商(或其在欧盟***所指定的代表)自行贴付。对于具有***性的设备,PED规定必须要由验证机构(Notified Body)实施符合性评定。通过符合性评定的设备的CE标志则要加上验证机构的编号以示识别。
如果某项产品同时必须要符合PED和其它的指令,则只须贴付一个CE标志,但是厂商必须要查证该产品也能符合其它的指令。
验证机构是***的机构,由欧洲经济领域的成员国***依据验证机构所具备的技术能力而认可指定,验证机构可以在世界各地提供验证服务。制造厂商则可自行选择经认可的验证机构提供验证服务。
PED除外条款
在PED条款的***条第三点列举了不受PED规范的除外压力设备项目。其中和阀类相关的有:
在建筑物范围内的管路阀件,但减压站和加压站所使用的阀件则不在除外条款内。
给排水管路的相关属件。
87/404/EEC简易压力容器所规范的项目。
设备所承载流体不高于PED第九条所规定的***类流体(***性流体),并且须符合下列指令规定的项目:
- 98/37/EC 机器指令
- 73/23/EEC (93/68/EEC条定)的特定电压电器设备
 核能用途
在石化及探勘业中使用于油井控制设备。
内燃机、涡轮机引擎、蒸汽机、空压机、泵等流体压力并非机壳强度决定性因素的机器。
使用于船舶、火箭、航空器、移动式作业平台的设备
使用于温度低于110度的热水暖气设备的阀件及安全装置。
基本安全规定
PED的附件I为压力设备的基本安全规定,它的内容包括:
第1节 总则
第2节 设计
第3节 制造
第4节 材料
第5节 以燃烧或其它方式加热的压力设备等具有如条款3 (1)所述过热***性
第6节如条款3 ,1.3节所述管路
第7节 特定数量规定
技术性规定
在PED条款3中规定了各种不同流体以及各种容积(口径)、压力的压力设备所适用的规定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