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及管理要求;
(二)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的配建要求;
(三)按照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和项目监管协议的要求,用于搬迁安置补偿的房产不得申请预售;
(四)项目专项规划明确及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四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明;
(三)市建环委关于项目专项规划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监管协议;
(五)建设用地方案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文件;
(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本,应包含海绵城市技术措施专项审查结论以及绿色建筑设计专篇等;
(八)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九)招***项目应提供方案设计招标中标通知书及***评审意见;
(十)属保护、口岸、***安全控制、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机场净空保护等区域的项目需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十一)建设项目涉及需移交物业的,应提交接收单位的书面意见;
(十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函复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修改。经审查符合条件或修改后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
第五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明;
(三)市建环委关于项目专项规划的批复文件;
(四)项目监管协议;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环保水务、人防、保护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七)《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还需提交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批意见;
(八)具有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合格书及绿色建筑审查意见,应包含海绵城市技术措施专项审查结论以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专篇;
(九)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设计等文件;
(十)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房屋建筑施工图面积测算报告;
(十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需开展地质灾害治理的,应提交的设计文件还应包括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图纸;
(十二)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应提供轨道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十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书、资格证明文件及设计合同;
(十四)建设项目涉及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应提交区物业办的书面意见;
(十五)***、***、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决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项目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大庆***律师,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五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诺书;
(三)明;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五)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桩基础工程可提供建设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
3.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土石方、基坑支护、边坡支护工程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
(七)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八)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九)项目计划立项批文或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
(十)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告知单》;
(十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住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向项目实施主体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及救济途径。
第五十二条 项目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明;
(三)经核准的施工图纸及核准文件;
(四)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
(五)需要移交配套公共设施的,还需提交移交协议书;
(六)涉及到公共艺术作品建设的,实施主体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应提供公共艺术作品原设计人对公共艺术作品是否
11.***、***、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区住房建设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依照《决定》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
第五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项目监管协议、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及相关规定,***安置分房,办理产权登记、移交配建的公共配套用房、人才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等相关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之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律师***律师***律师
为加快我区城市升级和旧城改造进程,完善交通基础建设,实现惠民利市的公共利益,切实维护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张槎街道、祖庙街道和石湾镇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
1.农用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000元。
(2)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40000元。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按留用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2)留用地以外,其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按该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3)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参照以上第(2)款,扣除当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需税费后进行补偿(扣除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合计52000元/亩);不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按每亩75000元补偿。如有填地的,另加每亩30000元填土费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是对范围内现状农作物作出补偿,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菜地、旱地、普通鱼塘、牧草地,每亩补偿3000元。
(三)留用地。
按总面积的10%--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由被单位提供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负责落实用地指标及办理用地手续的相关税费,***律师赔偿,留用地不纳入***范围,不予补偿。
被单位没有相应土地可提供留用地的,***不作留用地安排而转为***补偿,即按被征收地块所在位置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补偿。
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律师咨询-,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奖励)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规、税费
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文)的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在用地报批材料上报之前***对现行规、税费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住宅。
1.***补偿。
(1)***综合补偿标准:由征收部门聘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房屋进行预评估,根据预评估价格进行调整制定得出。
(2)***补偿款的***方式: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
2.房屋产权调换。
(1)按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调换。
(2)配房(库)应计入住宅面积,***律师补偿咨询,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按同类住宅***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在征收范围内仅有车房(库)的只作***补偿。
(3)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差异部分,按建筑面积进行***结算。
①安置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的,由被征收人增购。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综合成本造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钢混结构***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②安置用房套内面积少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建筑面积按钢混结构***补偿标准计算补回给被征收人。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同一时间段签订征收合同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用房的顺序通过抽签决定。
3.房屋(住宅)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空地(土地登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
房屋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少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50%折算补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30%折算补偿面积。
4.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超出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处理。
对不能通过相关******及政策进行核定的面积部分,按建筑物的残值进行补偿,按以下标准补偿:
(1)钢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其它说明。
(1)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按房、地一齐补的原则。
(2)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应予补偿的房屋,在选择***补偿时,按核定面积的95%计算,奖励部分不受影响。
(3)本方案的住宅***补偿标准均包含地价和600元/平方米的基本装修补偿。对超出基本装修标准的,可由被征收人申请,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公司评估后,按评估价扣减基本装修费600元/平方米后进行补偿。
(二)工业厂房、仓库。
1.根据相关******及政策规定认定应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不同的结构、使用年限,按以下标准补偿:
(1)框架结构:85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6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4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棚屋:150元/平方米。
(6)水泥地面:100元/平方米。
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相关******及政策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建筑物有合法产权或相关******及政策规定认定应予补偿,且征收决定发出之日处于合法正常经营生产状态或正在出租而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每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2)员工生活补助: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工人人数以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
(三)非住宅(商铺、办公用房)。
1.选择***补偿的,通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建筑物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费用。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值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后进行产权调换。
(四)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近日,广州市***挂出了《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对广州市各区街镇的补偿给出了具体的标准,其中,越秀区和天河区的部分街道被定为标准40万元/亩,而标准是8.50万元/亩。
各位包租公包租婆们快来看看你们家值多少钱吧!
广州市补偿标准
抢建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办法》规定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后,在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预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范围内暂停办理如扩建房屋、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等。
补偿费用须在三个月内足额***
《办法》规定,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给被的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用地单位已提前足额预付的除外。过280平方米的面积,超出部分只能给予***补偿
有合法产权的被农民的住宅房屋,按照每栋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基准建筑面积进行复建安置。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
根据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权利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原则上不
予复建安置,给予***补偿。
《办法》规定,***补偿的计算标准为:被征收房屋重置单价×房屋套内建筑面积 区位补偿单价×土地补偿面积。除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农民的房屋补偿还包括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配合搬迁的奖励等。但 经济奖励每亩不得超过被补偿标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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