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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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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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企业***律师咨询-企业***补偿-英德市律师

产品编号:596502269                    更新时间:2019-05-10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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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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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广东省关于阳江市阳东区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1)〔2018〕132号),同意我市征收位于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0.1826公顷,作为阳江市阳东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阳东区2017年度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三、被单位及面积: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0.1826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其中,养殖水面59.4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仍参照《阳江市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昆山律师,到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平地经济联合社办理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公告发布后,被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

裁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1)字〔2018〕132号批复向省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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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补偿安置原则

(一)在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或经认定和处理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征收实施单位调查确认(以具备资质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再由征收部门核定。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和房屋以外的一般地上附着物补偿分别按《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补偿标准》(附件1)和《一般地上附着物(除房屋)补偿标准》(附件2)执行。

(三)符合安置条件(指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分户安置资格条件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等相关条件)的被征收人,按以下程序实施安置:征收实施单位指导被村社选出由村社干部、村民代表及监督小组等成立的村民安置监督小组,共同对被征收房屋及附着物的权属性质、产权信息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现居住情况等进行***调查,企业***补偿律师,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安置资格及标准进行初审,确定初步符合安置资格人员名单,提交征收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与符合安置资格人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四)在从化大道(一期)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有多处宅基地的,可对其住宅及房屋面积合并计算,企业***律师咨询-,征收红线范围外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作合并计算;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若已按本方案享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的,必须拆除旧房、退出旧宅基地,在以后其他项目不再享受安置。

第七条 对下列情形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一)***、***等规定的建设房屋(符合本方案第九条有关条件并认定的除外);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

(三)不符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新房建成后应当拆除的旧房;

(四)(预)公告发布后的抢建部分。

第八条 安置方式

对有合法产权的被农民的住宅房屋,且认定为符合安置条件的,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下同)和***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城郊街产权调换地点拟位于城郊街李仔园安置区,江埔街产权调换地点拟位于从化大桥南段西侧地块(即农业局以北地块)。

安置区建设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会属地街道办负责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安置实施方案(另行印发),明确安置楼型、公建配套、安置区管理等事项,其方案需征求财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意见,报区***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一)产权调换

1、按照每栋或按本方案第四条确定分户安置资格的村民住房280平方米确定套内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在签约限期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企业***补偿,在安置面积280平方米以内(含280平方米),可选择“拆一补一”形式予以产权调换。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征收部门结清***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安成本的差价。

2、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可选择一套或多套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一套或多套安置房后尚有剩余面积的(达到安置房相近户型面积的50%或以上),允许其再选择购买一套与剩余面积相近户型面积的安置房,超出剩余面积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剩余面积达不到安置房相近户型面积的50%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选择多购买面积的,剩余面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附件2)予以***补偿。

房屋重置价是指在征收时点的经济市场环境下,重新建设与被征收房屋类型、结构等方面基本一致新房屋的全部费用,包含建安成本、前期以及其他费用,不包含购买房屋所占土地的成本。

3、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不足280平方米的,可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意愿按280平方米予以安置,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按安置房的建安成本价购买。

建安成本是指房屋建筑成本和房屋设施设备安装成本之和,以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4、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8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不予产权调换,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


征补偿安置方案(思贤村)

一、征用土地位置: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二、各单位征补偿安置

被征单位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万元)

***对象

***方式

地类

面积(公顷)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水田

0.0446

土地补偿费

210.0460

9.3681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

养殖水面

0.0011

252.0552

0.2773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310

147.0322

4.5580

水田

0.0446

安置补助费

126.0276

5.6208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0.0011

126.0276

0.1386

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

0.0310

105.0230

3.2557

按番禺区***提供的拟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并结合各地类法定补偿倍数的倍数核算,上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为23.2185万元,折合补偿标准约20.1812万元/亩。该值低于《广州市番禺区关于印发番禺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番府〔2017〕67号)规定番禺区征收集体土地26万元/亩的标准,因此需按规定补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总额应为29.913万元。

青苗补偿费总额为5.7500万元,由被征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合计

35.663万元

涉及到房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三、该项目征收土地为广州市番禺区2018年度第二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四、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地点及联系人:

新造镇建设办和新造镇思贤村的村务公开栏,联系人:郭炳坚,联系电话:84721018。

关于南大干线(新化快速路至东二环高速)项目被征农民养老***方案(思贤村)

依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和《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

有关规定精神, 拟定南大干线(新化快速路至东二环高速)征项目被征农民养老***方案如下:

一、对南大干线(新化快速路至东二环高速)征项目涉及的被征农民实施社会养老***。

二、纳入本次被征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南大干线(新化快速路至东二环高速)征项目征用我区新造镇思贤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土地面积1.1505亩,其中0亩属于被征单位留用地。征项目中的被征单位留用土地,不计提养老保障资金,其余部分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农民人数为2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讨论,由村委会报镇府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街道***)书面说明原因,由镇(街道***)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根据《广州市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4〕66号)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农民,按第五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16200元/人,费用共32,400元。被征农民使用预存的养老保障资金参加城乡居保,相应的***补贴在参保缴费到账后及时拨付到位。

四、办法。用地单位应为符合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农民,按城乡居保办法第五档的缴费标准、将缴纳15年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资金一次性预存入“广州市财政局”专户,用于缴纳参保人参加城乡居保的个人缴费费用。单列计提的被征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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