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P2XP网X贷?
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说,P2XP网X贷,又称网络***。 P2X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思是“个人对个人”,也就是“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体而言,就是***人和贷X款人通过P2XP网X贷平台这个中介平台,在网络上达成包括***金额、***、期限等条款的借贷合约,并通过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等流程,实现***借贷的一种模式。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说网络借X贷平台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新的形式,并不违反***的相关规定,属于一种受到***保护的合法借贷关系。
P2XP网X贷在国内刚出现的时候,大众对其抱以怀疑、观望的态度。经历了7年多的发展,目前广大的***者和***业内人士对其已经转变为肯定、鼓励的态度。尤其是2010年5月14日《国X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领域,发起设立***中介服务机构。2013年10月14日《国X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再次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创新,规范互联网***服务,开展非***机构***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体系的发展。因此,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推进***基础数据库、******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体系建设。这些政策的出台,对P2XP网X贷平台在***改革中的作用和地位进行了明确的支持和肯定。郏县***合同律师哪个更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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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典型案件暴露了***机构在***贷X款行为上的一些漏洞和不足。由此引发的矛盾***不仅容易被扩大,变得不可调和,没有真正得到解决,郏县***合同律师***咨询***,对***审判工作造成一定负担,也不利于当地***秩序健康稳定发展。针对这些同类同质,郏县***合同律师甚至其他“变种”问题,***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查缺补漏,加强贷X款行为监管督导,做实贷前调查,严查主贷人、担X保人及配偶,保证申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程序上要规范放贷操作流程,完善配偶签章制度,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对文化程度较低的人群加大告知释明力度,落实面谈、面签,做到***全程留痕。郏县***合同律师同时,加强***、***、***协调联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社会***氛围。
以物抵债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说,近年来,在债X权债X务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方式解决X***较为普遍,但也有通过以物抵债协议转移责任财产、规避******、侵害他人权益而进行******,严重扰乱了***秩序,极大损害了******。为此,对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审查中应区分不同时间、约定的具体内容、履行的具体情况等严格进行审查认定。那么在债X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呢?
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当事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之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本质乃为债X权提供担X保,但难免存在流质(抵)契约之嫌。关于流质(抵)契约,我国担X保法及物权法均采禁止性规定。担X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权人和***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X务履行期间届满***权人未受清偿时,***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X权人所有。”第六十六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物权法第X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权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人约定债X务人不履行到期债X务时***财产归债X权人所有。”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X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X务人不履行到期债X务时质押财产归债X权人所有。”实践中,以物抵债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到期不能偿还,用***物抵顶***,双方互不再***对方任何款项”、“债X权人有权以***额收购抵债的房产”、“债X权人收购抵债房屋、欠款自动转为购房款”等。很少直接订立流质(抵)契约担X保条款,而是出现一些有争议的做法,如债X权人和债X务人在债X务发生时或债X务到期前,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债X务履行期间届满债X务人不能履行债X务时,双方履行买卖合同,按原债X务价款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转让给债X权人。即“名为买卖、实为担X保合同”。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对以物抵债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应认真审查其抵债的本质,不应简单以意思表示真实,有对价便认定其效力。对于上述这种貌似合法的买卖合同的行为,其实质属于典型的规避担X保法和物权法中禁止流质(抵)契约的行为。可理解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X法目的”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明显违背禁止流质(抵)契约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行政***的强制性规定”行为,而确认其无效。对于债X权人以债X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应驳回其***请求。郏县***合同律师哪个更擅长?
另外在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呢?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说,在一起以物抵债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被告所有的机动车一辆折抵其欠原告的20万元***,其将车交付原告,但因故未能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原告诉至法X院,郏县***合同律师***团队,要求确认该车辆的所有权归自己,并由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审理中法X院查明,该车辆在诉前已被其他法X院的一起债X务案件进行了***保全(查封),本案当事人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后法官根据双方的抵债协议出具了调解书,确认该车辆折抵20万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后该被告陆续有多起以物抵债协议确认案件进入***。当事人在债X务已届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在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该抵债协议的效力如何?
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说,以物抵债,学理称为代物清偿,指债X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债的关系消灭。对此,我国***未见明确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典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债X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者,其债之关系消灭。”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是须有原债关系的存在;二是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三是须有当事人代物清偿的合意;四是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受领他种给付。故代物清偿协议为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上述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均明知车辆被其他法X院查封,而坚持确认其抵债协议,被告虽已将车辆交付原告,但因车辆属于特殊动产,未进行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该以物抵债协议不具有对抗查封在先的另案债X权人的效力。根据后续出现的多起以物抵债协议***,本案当事人极有通过******转移责任财产、损害第三人利益之嫌。但就本案而言其目的恐将落空,因另案***保全查封的车辆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将转入执行中的查封,另案申请人可直接申请拍卖、变卖该车辆。即使本案原告通过执行异议程序也无法排除执行,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说,因为根据《关于人***X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郏县***合同律师,金钱债X权的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X院不予支持。只是本案法X院出具的调解书,也将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故郏县***合同律师要永辉认为,对于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X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抵债协议,债X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应驳回其***请求。同时,不予确认未实际履行的以物抵债协议也有利于防范******、保护第三人利益。当然,对于债X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并已办理了物权转移手续后,强烈推荐的郏县***合同律师,一方反悔,要求认定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除非一方认为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请求法X院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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