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发展“节能、节地、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鼓励以各种石粉、石硝、工业废渣、炉渣、矿尾渣、河沙、煤矸石、粉煤灰、陶粒、旧楼拆迁建筑垃圾等为主要原料综合再利用,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扶持政策,其中包括国务院令第82号、建科[1991]619号、 国发[1992]66号、 财税字[1994]001号、 财税字[1995]44号、国办发[1996]36 号、国办发[1997]37 号、国办发[1999]72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198 号、国办发 [2005]33号等文件,这些政策文件概括起来有以下内容: 1. 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砖、瓦一律按适用税率( 17% )征收增值税,对建筑砌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2. 凡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5 年; 3.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有关部门要增加墙体材料技术改造的专项贷款; 4. 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废渣收费或变相收费。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排渣单位应积极给予支持,有条件的还可以适当补贴; 6.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基建、扩建、技改项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为 0% ; 7.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项目,可列入国家开发****的基本建设政策性投资项目享受政策性贷款; 8.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 的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产品增值税; 9. 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视具体情况减免土地使用税。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征收土地使用税; 10. 对应用新型墙体建造的北方节能住宅,实行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税率为0% ; 11. 对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 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于墙体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 12. 到 2010 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