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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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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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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房屋律师(图)-动迁律师-安达市律师

产品编号:607865269                    更新时间:2019-05-14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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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律师律师

【入选理由】

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一审仅认定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但经过二次审判程序,***终确认了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为***,故为了向广大当事人提供指导性意见。

【案例背景】

鲁先生、郭女士夫妇家住吉林省某市,长期居住在这里,是这里的居民,2006年9月1日鲁先生夫妇为谋划生计,决定开办鸡场,土地律师,并为此建成了养殖场,一直进行着合法经营。2013年4月13日,鲁先生夫妇所在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一下简称住建局)人员对鲁先生夫妇送达《拆除通知》,土地***律师,称鲁先生夫妇的养殖场为***建筑,并限7日内自行拆除所有***建筑并***原貌,否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并自负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鲁先生收到通知后,一头雾水,不知所云。之后由于鲁先生夫妇在规定期限内未予履行,2013年4月23日,某市住建局在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竟然对该房屋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

此次强拆给鲁先生夫妇造成了不小的损失,动迁律师,在遭遇强拆后的鲁先生夫妇满腔怒火,奔走于省市的各个部门寻求救济,但都无济于事。在***无果的情况下,冷静过后的鲁先生夫妇明白了只有拿起***的才能正真达到***的目的,于是鲁先生夫妇既然赴京,及时找到了北京***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京坤律所指派陈军律师代理本案,陈军律师一直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办理***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发挥。同时,陈军律师根据***案件矛盾错综复杂,涉及点面广、***关系多的特点,***律师团队,制定应对方案,用“四两拨千斤”的方法,以“给我一个支点可以撬动地球”的气魄,从而使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为更多的被***人争取到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在接受鲁先生夫妇的委托后,陈军律师立即为鲁先生夫妇制定了一套缜密的***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追根溯源,查明真相,了解案件始末

在前期的案情了解过程中,经过缜密细致的询问后,陈军律师的得知,原来在2003年12月6日,某市建设规划部门为鲁先生之妻郭女士颁发(2003)临建许字023号《吉林省城市(镇)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内容载明“建设单位郭某,位置某街道,工程名称鸡舍、看护房,建设面积1955.5平方米,使用期限2年至2005年12月6日止,结构种类砖木。”于是鲁先生夫妇在该许可的区域内建筑临时建筑。此后,又在该区域附近陆续建设建筑物。2011年某市办公室制发*政办函(2011)23号《关于印发某市集中开展***建设行为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有关办局等部门认真落实。经某市年限鉴定小组鉴定,鲁先生夫妇在该处有四处建筑房屋为2006年9月1日后建设,分别是610平方米的砖瓦房、三处是77.5平方米、77.5平方米和195.5平方米棚厦建筑。2013年4月13日,某市住建局人员对鲁先生夫妇送达《拆除通知》,内容载明:“鲁某在某街道,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擅自建设房屋(临时房、棚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五条属***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限你7日内自行拆除所有***建筑并***原貌。”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一审掩耳盗铃,***强拆仅被判定程序***!

陈军律师意识到这是典型的未履行合法手续就进行强拆的行政行为,于是指导鲁先生夫妇于2015年向某市人民提起行政***,要求确认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22日强制拆除鲁郭二人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天意弄人,在审判中,认为,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行政强制执行时,虽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能***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又不拆除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但仅是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鉴于本案未办理规划审批的房屋已被拆除的事实,***终某市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作出(2015)*行初字第11号行政,仅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的房屋程序***。

办案第三辑:决然上诉,大获全胜,***强拆行为得以,实体程序均被判***!

在收到某市人民的后,虽然仅是程序***,未大获全胜,但是这也大大加强了鲁先生夫妇的***信念!于是在陈军律师的帮助下,鲁先生夫妇向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并确认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4月22日强制拆除鲁郭二人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中,陈军律师提出,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拆除鲁先生养殖场的行政行为,从实体到程序均***。鲁先生的养殖场是经过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后依法建设的。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如果认为该养殖场违反城乡规划需要拆除,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步骤,实施拆除行为;一审超越审判职权,以审判权代替行政权,认定鲁先生的建筑物是建筑,严重违反***规定,也超出人民行使审判职权的范围;某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没有依法作出鲁先生的养殖场属于***建筑的处理决定,仅凭《拆除通知》就强行将鲁先生的养殖场强制拆除而且通知也未确定应拆除上诉人的养殖场的建筑面积的内容;按照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认定行政行为***,原审某市住建局作出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的房屋程序***不妥。

除此之外,陈军律师补充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又不拆除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行政***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确认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享有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某市住建局向鲁先生夫妇制发《拆除通知》,虽然该通知确认鲁先生夫妇建筑坐落位置,但未认定建筑的四至和面积。因鲁先生夫妇在该区内建筑几千平方米的建筑物,具体哪些建筑物认定为***建筑,应予强制拆除不清。《拆除通知》内容不具体明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依据。同时该通知也未告知鲁先生夫妇救济途径和期限,侵害鲁先生夫妇对某市住建局认定其鸡舍为建筑的行为是否合法的救济权利。某市住建局在鲁先生夫妇救济期限内,将鲁先生夫妇部分建筑物予以强制拆除的行为,违反***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应认定***。

【胜诉】

***终,2016年3月25日吉林省某市中级人民采取了陈军律师的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6)吉05行终8号行政书,撤销某市人民(2015)*行初字第11号行政书,并确认某市住建局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至此,本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之后获得***终的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感谢回馈】

案件结束后,鲁先生夫妇在我们固有的当事人回访中,万分感激的说道:“某市住建

局强制拆除房屋后,我们面临着无家可归的情况,一时间使得我们处于慌乱无措的状态,但在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团队的帮助下,在陈军律师的强力***中,我们从一审仅仅强拆行为程序***到二审,大获全胜。我们终于获得了***的公正对待,赢得了案件的胜利。感谢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与指导,更加感谢陈军律师的耐心指导与亲力亲为,相信在以后的***道路中,在京坤律师的强力***下,必定会得到***的公正对待,获得合理补偿!”

【以案说法】

本案中,鲁先生夫妇经过奔走于省市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到拿起***聘请律师******,经过一审二审的审判,***终确认某市住建局强制拆除鲁先生、郭女士建筑物的行政行为***。其中,关键的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对***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行为之前,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对确认建筑决定的行政行为,享有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权利,以保障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这也是法治中国下,加强公民的***意识和规范行政***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律师律师

事件发生在美丽的浙江省丽水市,留的四位当事人,是当地搞养殖的一家人。2015年6月份,四位当事人分别被丽水市莲都区分局以妨碍公务为由处以了十日的行政。而所指向的妨碍公务,是发生在2014年9月份的一起因当地***部门到该养殖场断电强拆而导致的冲突事件。北京***涉律师

四位当事人在实施完毕后,委托臧云律师对丽水市局莲都区分局提起了***。在***中,被告提交了四个案件共同的证据多达近150页。乍一看,好像是证据确凿、铁证如山。但经当事人和臧云律师认真研究后,发现的证据中竟然存在着极为重大的矛盾,而根据这些矛盾之处,会得出一个可怕的疑点:被告***是否存在提供虚据或者变造证据的嫌疑? 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

疑点一:2014年发生的案件,而***的受案编号竟然是2015年的案号。

在***中,被告***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受害人报案时间为2014年 9月20日下午14时50分。但该《受案登记表》的编号,却是丽莲公受案字【2015】第XXXX号。这就出现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2014年受理的案件,怎么可能会形成2015年的案号?

疑点二:对证人的调查询问时间,早于受害人的报案时间。

被告***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显示受害人报案时间为2014年 9月20日下午14时50分。也就是说,只能在这个时间点之后,***才有可能受理了案件进而展开调查。但被告提供的对于多个证人的询问笔录显示,询问证人的时间发生在9月20日下午14时50分之前。即,在还没有人报案,***还没有案件的情况下,竟然展开了对证人的调查程序。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没有案件,何来调查?没有案件线索,调查方向从何谈起? 北京***律师

疑点三:关键证据视频光盘未和原件核对一致,原件至今下落不明。

在本案中,被告***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所谓的事发现场录像。被告提交了该录像的光盘。在法庭上,我方要求被告出具存储在拍摄器材内的视频原件,被告未能出具。我方质疑:原件在哪里?光盘作为件,为何不和原件核对一致性?案件历经数月四次开庭,被告始终未能给予正面回应,至今也未提供该视频的原件。

疑点四:被告提供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12月的《接受证据清单》中,所接受的证据竟然为2015年形成的证据。

被告为了证明原告养殖场的***性,提供了一份《接受证据清单》。该《接受证据清单》显示,在2014年12月20日,受害人向被告提交了数份关于涉案养殖场***的证据。而在其中一份证据《养殖场情况说明》中记载:“2015年3月27日,省“三改一拆”…”。这又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矛盾:2015年发生的事情,云霄律师,怎么受害人在2014年就预知了?难道受害人还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北京***涉律师

鉴于上述证据的重重疑点,原告方向申请,请求鉴定上述涉案证据的形成时间。但更令人费解的是,以上述案件不是主要证据为由,一一不予准许。这令原告方难以接受:是否属于案件主要证据姑且不予争论,难道说对于行政***变造提供虚据的行为,不应该主动查明并追究其***责任吗?怎么原告提出来鉴定以便帮助查清该情形,反倒是找理由回避呢?北京妨害公务罪律师

知名法治时评人陈东升在《的无奈也是法治的无奈》一文中谈到:“相关报告披露,去年***各级一审审结的19.9万件行政案件中,行政***败诉率为14.68%。”。的胜诉比率如此之低,恐怕不单单是行政***的依法行政工作做得好,也不单单是因为老百姓不会告的问题。“在一些地方,无论律师如何讲事实、讲证据、讲程序,律师的正确意见就是影响不了裁判,***后的结果往往让人啼笑皆非、瞠目结舌、匪夷所思。”陈东升在同一篇文章里,找到了***之外的其他原因。

***后,作为一个***人,在依法完成相应的***工作外。只能祈祷:“这一起状告***的案件,不会出现陈东升所描述的“匪夷所思、啼笑皆非”的结果。不会出现法治的无奈,律师的无奈,当事人的无奈。” 北京***律师




案情简介: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以《集宁区关于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形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对该区工农大街区域房屋进行征收。当事人李先生一家该路段有一临街***二层楼门面房,经营一处小规模宾馆。该***照齐全,参照同类经营性用房,市场价值达两万元一平米。但在此次征收中,征收部门所确定的补偿方案是:按原房产面积给予每平米七千元补偿;或者提供产权置换,但置换房屋位置偏僻,根本无法用于商业经营。李先生与征收部门协商未果,即委托北京行政***领域***律师张春涛律师和李宁律师代理该案,就集宁区过低的征收补偿标准提起***。北京房屋征收律师?

***历程:

经过仔细研究案情,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张律师和李律师发现集宁区***的《征收决定》存在严重的***。首先:2011年1月21日,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只有各级***才能成为实施房屋征收的主体。而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作出《征收决定》的依据之一《商业***调查明细表》的签章人为: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一份证据《房地产评估报告》的委托方居然是:华鑫房地产有限公司。由开发商主导的征收是完全违反***规定的。进一步审查,两位律师又发现,该《征收决定》以“市政道路建设工程”为名,貌似符合公共利益,实质却将征收收回的土地转让给乌兰察布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商业开发项目,律师向相关行政部门调取了一份证据:集宁区工农大街两侧规划图。图中显示在原告被征收房屋位置明确注明了“商业广场”字样,这份证据表明,所谓的“市政道路建设工程”根本不存在,完全是以公共利益之名,实施商业开发。是对被征收人的欺骗,对***的亵渎。随着审查的深入,***点一个个逐渐浮出水面,律师发现仅仅一个《征收决定》行政行为,该区***就存在十余处实体、程序***。面对这样严重***的房屋征收和补偿,两位律师提起一系列的***程序,向集宁区施压,进而为当时人争取合理的补偿,并取得阶段性胜利。北京律师

***要点:

城市房屋征收的基本***依据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地方要以此为据作出《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经营性门面房,也就是商业用房的补偿不能等同于居住用房的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过低时,当事人要勇于拿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合理、公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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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3382208传真:010-67802920联系人: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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