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代位权有哪些构成要件
代位权是指***人怠于行使权利,***人为保全自己的***,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人现有***的权利。
***高人民***于1999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作了***阐释,规定了代位权构成的实质性要件。
一、***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首要条件。只有合法的******关系才能得到***的支持与保护,不但主体资格要合法,而且债的行为也要合法,这不但是对***人和***人的要求,也是对***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的要求。
如果***人对***人不享有合法***或***人对次***人不享有合法***,就不存在***人代位权。
如果合同因***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已过***时效,则***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但是合同的无效或者被撤销是由于***人的过错造成的,***人对***人享有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时,应当认定***人仍能行使代位权。
二、***人对其***人享有的***已经到期。
这时***人才可以向次***人行使代位权。如果次***人对***人的***尚未到履行期,***人就不能对其***人行使请求权,也就不存在***人对次***人行使代位权。
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人与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履行期或履行期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应认定经过了合理的时间(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以认定是到期的***。如果次***人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自己的***,则***人的***就不能算到期***。
如次***人行使了不安抗辨权,即使次***人的***已经到期,在***人的情形没有好转或没有提供***,***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对***人的这种***行使代位权也无实际意义。
***人的到期***并不是所有的任何性质的***,而是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代位权的标的仅限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范围之内,属于***人自身的其他权利不得作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人身伤害赔偿等权利,则不属于代位权的标的。
三、***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人造成损害。
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指***人不履行其对***人的到期***,又不以***方式或仲裁方法向其***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致使***人的到期***未能实现。
至于原因如何可以不予考虑,对此***亦未要求***人就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且***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需对其***人的到期***造成不能实现的***。***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对***人造成损害,***人有保全***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
当然,***人怠于行使其到期***有无故意、过失或其他原因,对代位权的行使并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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