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周先生等人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某区安邦小区,是江苏省安邦电化集团的退休职工,所住小区也是集团的出资建筑,鹿泉市***强拆,但就在周先生本以为能在退休后好好安享晚年时,某区***下达了对周先生等人所在小区的征收决定,周先生本一心想着好好配合的相关工作,为城市建设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但是对于征收补偿问题却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是好。?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过多方咨询与求助后,毫无进展的周先生等人找到了在北京***领域的******律师----张春涛律师。在了解情况后,经过缜密的分析,张春涛律师决定接受周先生等人的委托,为其依法讨回应有利益,并针对周先生等人的个案情况为其制定了一整套的***方案。北京***律师团队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征收补偿竟然低之又低。
张春涛律师意识到,想要得知征收补偿是否合理就一定要追根溯源,***强拆在线律师,明晰补偿账目的相关情况。所以首先在张春涛律师的指导下,周先生等人向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申请人所在安邦小区公共道路、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被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北京***律师
2015年3月12日某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信息公开告知书,称周先生等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已于2015年2月16日收悉,***强拆***咨询,根据《中华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周先生要求公开的“申请人所在安邦小区公共道路、绿化以及公共设施被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其中:“安邦小区公共道路、绿化,”无***补偿、补助;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建设的用于小区配套服务的“公共设施被征收的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现予以公开:物管用房补偿69345元,门卫值班时室补偿19919.5元,机房补偿21744元。
办案第二辑:二次申请信息公开补偿数额惊人翻倍,巨额补偿款不知所踪!
在收到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之后,张春涛律师意识到如此大面积的安邦小区不可能只有仅此而已的补偿款。于是,张春涛律师再次凭借其敏锐的观察力和夯实的***性,帮助周先生等人向某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书面公开某区***向安邦集团发放的,安邦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征收补偿费用账目明细、转账记录明细、安邦集团收到征收补偿费证明材料等相关信息。
2016年4月18日,某市某区政务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并于2016年5月6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公开了某区***与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就安邦小区公共设施征收补偿等相关信息,***强拆***服务,其中包含2015年11月19日某市某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出具的《某区***补偿金结算凭证(通知)》,内容记载显示竟然有200万元币的补偿资金。
面对这样一个让人“匪夷所思”同时又“一目了然”的***信息和一比差距巨大的征收补偿款,周先生等人坚定了维护合法利益的信心,相信在张春涛律师的帮助下,在以后的***之路上一定可以获得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得到合理的征收补偿!北京***补偿律师
附:某市某区政务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告知书
***强拆***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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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府土审(01)〔2018〕73号文批准,同意我市征收位于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6.3339公顷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拟订了《河源市源城区2017年第三批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该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地类、面积
本项目征位于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权属单位为源城区源西街道黄子洞村联塘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网顶经济合作社,新塘村经济联合社,新塘村委会。征收土地面积26.3339公顷,其中园地0.2891公顷、林地16.1103公顷、集体未利用地9.9345公顷。
二、补偿标准和被征农民安置途径
(一)本项目征补偿标准为:按照《河源市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本项目主要采取***补偿安置、社会养老***安置、留用地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农民。
三、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8年9月18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源城分局用地股。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区批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实施。
被征农村集体经济***、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该征收土地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市申请行政复议;对省颁发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在京坤律师接触的很多案件中,多少会存在“以租代征”的形式。其实,***大力倡导“农村土地有偿回收”,将农民的耕地承包权收回,***花钱把农民的地买回来;但是很多农民都因为土地租出去而没有办法享受到相关的政策红利。今天我们就从“以租代征”产生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救济措施三个方面简单做些分析。***强拆
·“以租代征”是明显的行为,到底是什么让征收部门枉顾***,宁愿冒险也要征收呢?因为土地被征收后大多是用于建设,而建设用地每年的指标有限,想用地?先排队!但是等待的过程可能漫长到影响整个建设项目的启动,那么就有了“先上车后补票”的事情发生。而且,一个大的项目可能涉及的土地众多,不可能一个批次全部完成,那么分批又需要等。这时候用租地的形式显得就“***”了很多。***强拆
·其实在******律师眼中,“以租代征”是十分容易辨别的。但是很多身在其中的农民兄弟却无法分辨,只知道土地被租出去很多年,却没想过权益一直被侵害着。所以我们来说说农村土地“以租代征”的几种常见形式: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那遇到上面这些情况该怎么办呢?京坤律师很明确的告诉大家,以租代征这样的“租地合同”是违背******强制性规定的,失地农民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回自己的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只有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批准后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建设方可使用本集体经济***的土地,也就是说其他任何形式占有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均为行为,从而租赁农民集体土地的合同也因违反***强制性的规定而无效。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承包方要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任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都是行为,当然无效的行为或合同是得不到***的保护的。
*,还是要提醒大家:如果有人长期租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该土地的村民一定要保持清醒,该拒绝的时候要理智拒绝;如果强行占地,大家也可以通过***途径进行***。如果遇到自己不确定的情况,要及时咨询***律师,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遭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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