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007]250号)广东省建设厅转发
建设部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建函[2008]132号)《关于市公用事业局调整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的复函(佛审改办函【2008】28号)
资质等级条件:
(一)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三)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四)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五)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
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七)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八)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
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九)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十)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提交材料: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一式3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复印件)。
(七)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八) 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
凭证(复印件)。
(九)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
1.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
2.员工的培训制度;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
5.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6.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
7.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8.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9.24小时值班制度。
(十)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复印件)。
(十一)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
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
件)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上述资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从2项始按顺序装订成册,成册后的资料要求有封面、目录,目录应细分
到个人,并加注页码,封面和资料均须加盖企业公章,并以档案盒形式成盒提交。所有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