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序号 | 扶持项目 | 项目类别 | 网上受理期 | 书面材料受理期 | 申请条件 |
1 | 国家、省、市科技配套专项扶持 | 核准类 | 9月9日-9月25日 | 9月9日-9月30日 |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在龙岗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 (二)项目已列入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计划并给予无偿资助;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2 | 信息化配套扶持 | 核准类 | 6月1日-7月31日 | 6月1日-7月31日 |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 (二)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三)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
3 | 留学人员创业专项扶持 | 核准类 | 9月9日-9月25日 | 9月9日-9月30日 | (一)留学人员获得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且持有该企业注册登记股份(含技术股)的30%以上,或出资30万元以上; (二)入驻龙岗区半年以上三年半以内,且正常经营;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4 | 科技贷款担保风险扶持 | 核准类 | 9月9日-9月25日 | 9月9日-9月30日 |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在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并已为我区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四)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5 | 软件企业CMM认证专项扶持 | 核准类 | 5月4日-5月15日 | 5月4日-5月15日 |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经认定的软件企业; (三)已经通过了软件成熟度模型(CMM/CMMI)2级以上认证; (四)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6 | 知识产权创造扶持 | 核准类 | 7月1日-7月29日 | 7月1日-7月29日 | (一)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7 | 创新平台引进专项扶持 | 核准类 | 待定 | 待定 | (一)公共技术平台或国家级机构认定,且总部设在龙岗; (二)属国家级公共技术平台分支机构,且落地在龙岗; (三)省、市级认定的公共技术平台; (四)对于已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平台,成功获得国家、省、市级公共技术平台认定的; (五)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六)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8 | 政策性股权投资扶持 | 评审类 | - | 5月4日-5月15日 6月15日-7月15日 |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 (二)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三)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9 | 科技研发专项扶持 | 评审类 | 待定 | 待定 |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依法在龙岗区按章纳税、经营;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10 | 产学研合作专项扶持 | 评审类 | 待定 | 待定 |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依法在龙岗区按章纳税、经营; (三)申请单位须已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项目投入资金,且具 备开展合作项目的条件; (四)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11 | 创新平台专项扶持(区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检测中心认定) | 评审类 | 7月21日-8月10日 | 7月21日-8月12日 | (一)申请工程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机构; (2)依托单位是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含免抵退税)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或投入超过500万元;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应占35%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 (3)依托单位是研发机构的,上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取得6项以上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外观设计专利除外);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20人以上,其中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的人员应占50%以上,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0%以上; (4)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二)申请检测中心认定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国家级机构认定或授权的认证资格,能独立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2)检测服务对象是我区鼓励发展或优势传统产业,且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对科技创新有促进作用; (3)检测中心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4)科研、设计检测等技术服务仪器设备300万元以上; (5)拥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10人以上; (6)上年度检测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12 | 科技创新服务扶持创新服务平台类 | 评审类 | 待定 | 待定 | (一)在龙岗区具有专门的办公场地、专业服务人员以及专门用于创新服务的设备; (二)已经对龙岗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包括科技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和成果转化服务等。 科技信息服务包括科技信息查询、科学数据共享、科技文献检索等服务; 知识产权服务包括专利检索、国外专利数据库查询、专利预警等服务; 成果转化服务包括成果评估、成果交易、成果许可等服务。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13 | 科技创新服务扶持专利服务机构类 | 评审类 | 待定 | 待定 | (一)在龙岗具备办公场地及人员; (二)为在龙岗区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代理发明专利以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业务;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14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扶持 | 评审类 | 6月15日-7月10日 | 6月15日-7月10日 | (一)孵化器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可自主支配使用的场地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总面积的2/3以上,作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可为自有或租用; (三)孵化器正常运作1年以上,设有专门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场地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可为入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政策、财务、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等相关的公共服务; (四)孵化器负责人必须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并且管理人员接受过此培训的人数不低于30%; (五)在孵化企业不少于15家。 在孵企业是指在孵化器内注册的、处于初创期的独立法人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且上年销售收入低于300万元,租用孵化器场地面积少于1000平方米。 (六)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七)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15 | 委托无息借款 | 评审类 | 待定 | 待定 |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的科技型企业; (二)依法在龙岗区按章纳税、经营; (三)产品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四)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下; (五)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六)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16 | 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租金扶持 | 评审类 | 8月17日-9月7日 | 8月17日-9月7日 | (一)企业申请租金扶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10年9月25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纳税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且注册满1年以上; 2.主营项目符合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2013-2015年度龙岗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目录。 (二)公共技术平台申请租金扶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2013年8月13日以后在龙岗区注册登记,且满1年以上; 2.主营业务服务于龙岗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深龙府办〔2013〕29号)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域。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17 | 技术标准研制扶持项目 | 评审类 | 7月1日-7月29日 | 7月1日-7月29日 | (一)从事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并作为该技术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即属于前五名起草单位之一); (二)该技术标准已公开发布; (三)申请区级技术标准研制扶持时间必须在该技术标准公开发布日起两年内; (四)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18 | 信息化专项扶持 | 评审类 | 6月1日-7月31日 | 6月1日-7月31日 | (一)在龙岗区注册、纳税,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 (二)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三)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商业发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
19 | 医疗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专项扶持 | 评审类 | 5月4日-5月15日 | 5月4日-5月15日 | (一)注册地址在龙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三)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四)申报项目课题组前三名成员中,有往年已列入区科技计划项目但未验收的,不予受理新申报项目; (五)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
20 | 医疗卫生重点学科认定扶持 | 评审类 | 待定 | 待定 | (一)二级以上医院设置的二、三级学科。重点学科须院内独立设置,运行2年以上(引进上级以上医学学科团队和学科带头人新组建学科除外)。 (二)基础设施。有足够的工作用房,一般临床科室30张以上床位,非临床科室应具有相当面积的工作用房。配备学科开展完善的医疗设备及专业发展必备的专用仪器设备,配套设施完善。 (三)技术水平。具有较强的解决疑难、复杂、危重病或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能力,能解决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防治问题,本学科临床收治的病例数、病种数、治疗效果处于全区同级医院领先水平;技术能力建设能整体跟进。 (四)科研优势。具有对本学科关键技术、方法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具有研究开发通用医学适宜技术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开展省内外技术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的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5年内承担有省级以上或主持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取得良好效果; 2.近5年内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或省级二等以上科技奖励或市、区科技创新奖; 3.近5年内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医学)发表过的医学论著、论文5篇以上。 (五)学科队伍。已形成一支年龄、学历和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学科队伍,须有1名学科带头人和2名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必须具备正高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且具备副高职称;技术骨干必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是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具备中级职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必须是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六)学科开展已有一定资金投入;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医学重点学科评估体系》,经专家评审评分高于800分。 (七)已列入市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的,直接认定为区级医学重点学科。 (八)不属《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限制情形; (九)符合《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