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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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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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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动迁房产律师***咨询-动迁房产律师-蓬莱市动迁房产律师

产品编号:659592369                    更新时间:2019-06-01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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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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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项目的进程,降低整个***工作的成本,一些***部门常常采取的套路就是“拆违代***”:***没来之前,房子住了好多年,一直妥妥地立在那里;一说要***,各职能部门就马上到位了,竭尽全力地给大家的房子贴上“***建筑”的标签,再以极低的补偿费用甚至是零补偿来逼迫大家妥协。作为被征收人、被***人,我们首先要知道***建筑的认定处理程序,才能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一、什么是***建筑?

***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的规定,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建筑的认定程序。

1、。

就是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这个程序中只有以下行政***有权查处***建筑:(一)规划局或者规划。这是法定部门,城市里的***建筑由其来查处。(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局。其机构本身是没有权利查处***建筑的,需要得到省级***的***。(三)乡、镇。它的范围是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简单讲就是在农村的***建筑由其来查处。

2、。

整个工作,城镇规划区的由县(区)规划部门承担,乡村规划区的由乡镇***承担。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被调查房屋的影像资料以及与当事人的谈话询问笔录。

(2)调查违建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除个人信息、主要经济来源等因素之外,还要调查:除修建的***建筑外,是否还有其他房屋,住房面积、***建筑的用途等。

(3)现场勘验记录。记录应包括***建筑的详细地理位置、面积、结构和修建时间。

(4)调取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区,并到房管部门查询该建筑的登记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人员不得少于2人,动迁在线房产律师,需有相关文件并主动向被***人出示。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在行政中,常见的笔录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签字时,被调查人切记看清笔录内容,如果发现内容与事实不符时,建议不要签字。签字时要注意:笔录每页都要签字并填写正确的日期。

3、对***建筑进行认定。

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会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建筑的认定。城镇规划区内的建筑,由县(区)规划部门认定;乡村规划区内的房屋,乡镇***要将工作资料报县级规划部门审查指导,然后由乡镇***对涉案房屋作出是否属于***建筑的认定。

三、***建筑的处理程序。

1、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书面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告知书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告知书和决定书之间的间隔期限一般是要间隔三天以上,当事人在此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且进行复核,如果当事人的申诉成立的,行政***应依法采纳。如果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则不能成立,且行政***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行政处罚。

2、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在经过了告知书载明的期限后,行政***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书,并书面送达当事人。该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拟拆除的***用地和***建筑的地址;(三)违反***、***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四)限期拆除的理由和***依据;(五)限期拆除的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该决定的行政***名称、和日期。当事人如果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提起行政***。

3、行政***强制拆除***建筑。

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建筑的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的,行政***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该***建筑。但行政***在强制拆除***建筑前,需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催告程序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1)强制执行催告程序。

行政***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应当采纳。

(2)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的名称、和日期。行政***拆除前作出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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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关于印发《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

(昌政发〔2017〕14号)

各镇、街道***,蓬莱市动迁房产律师,区***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

2017年4月7日

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

为严格***管理工作,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全区集体土地房屋***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市***令第124号)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管理工作。各镇***(街道***)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和本规定,做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管理工作。各村民会(居民会)应积极配合,做好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工作。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补助、安置的,适用本规定。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房屋,并需要对被***人补偿、补助、安置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宅基地以外房屋的,按照北京市及昌平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照***地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40%给予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市***令第200号)。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以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为准,且每户不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动迁房产律师***咨询,但符合《昌平县城乡居(村)民宅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的,可以按照批准的标准进行补偿;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上述用准的,可按照每户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面积超出上述规定标准,但共同居住人口中有符合另行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动迁房产律师在线咨询,经属地镇***(街道***)审查确认后,可以按照在原宅基地内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并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助。

第五条

2003年8月1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法》施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文件,但确由被***人长期自住,属于***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属地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村民会(居民会)确定,报属地镇***(街道***)批准后执行。***人应按照批准后的标准给予被***人补偿。

2003年8月1日至2010年12月6日(《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试行日期)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人可参照前款实施补偿。

2010年12月6日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规划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未经属地镇***(街道***)、村民会(居民会)同意或确认建设的,***时不予补偿。

第六条

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根据***补偿补助安置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困难户),其补助标准为:本次***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0.25亩×30%。***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困难户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范围内有住房并且长期居住,同时本人及其配偶在***范围以外没有住房;

(二)具有本市常住且户籍注册地在***范围内;

(三)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但符合审批宅基地政策条件的。

困难户申请补助必须在***公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提出,并提交相应的有效证明材料。***人应在收到困难补助申请3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困难户标准的,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人重新核查;公示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或重新核查后申请人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七条

利用宅基地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因***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被***人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按照每建筑平方米300—1000元的标准给予被***人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批准后执行。

被***人在申请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一)被***房屋具有合法的批准建设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经属地镇***(街道***)、村民会(居民会)依规定同意或确认;

(二)***时被***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三)有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房屋;

(四)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出具或凭证。

对于承租宅基地房屋进行经营的,对承的停产停业损失,由被***人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给予补助;双方没有约定的,被***人可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对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人应当向被***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照被***房屋每建筑平方米1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由***人负责搬迁的,不予补助。被***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以按照每宗宅基地给予提前搬家奖,具体标准由***人在***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中确定。

第九条 房屋***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宅基地面积加上被***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各镇(街道)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执行以下标准,城北街道、城南街道、回龙观镇、东小口镇、沙河镇、北七家镇、南邵镇、天通苑北街道、天通苑南街道、霍营街道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7150—8850元;南口镇、马池口镇、小汤山镇、百善镇、兴寿镇、崔村镇、阳坊镇、十三陵镇、流村镇、延寿镇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每平方米6800—8220元。具体***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规定范围内评估确定。

第十条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人的,***人应当事先征得区***同意,且被***人所在集体经济***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条件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土地,被***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人自建房屋,对被***人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另行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少于按照《北京市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按照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乘以不足部分的宅基地面积给予补偿;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部分,按上述补偿方法计算补偿款的40%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占地***房屋的,***补偿补助安置方案由***人拟订,经镇***(街道***)审核并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各项补偿补助标准,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报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昌平区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规定》(2004年区***令第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许可证或已取得区***批准的***补偿补助安置方案且正在实施***工作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实施***工作,本规定施行后的***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北京亦庄国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南海子郊野公园C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城市道路用地、公园绿地、水域、防护绿地、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

2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瀛海镇忠兴庄村集体土地0.9578公顷(约14.36亩),具体情况如下:

3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本次采取***补偿。补偿费标准为115.89万元/亩(瀛海镇保护标准为6万元/亩),总计1664.903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万元/亩,采取***补偿为129.3030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106.89万元/亩,采取***补偿为1535.6万元。

安置农业人口6名,其中:劳动力3名,采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2名。4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8年7月9日止),瀛海镇忠兴庄村集体经济***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会大兴分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华寺东路1号;邮编:102600;联系电话:69261279)提出。在此期间内可以就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为实施南海子郊野公园C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拟征收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农村集体土地26.2918公顷(约394.38亩),经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民主决议,并与北京亦庄国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协商,于2016年7月28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现就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补偿安置情况公示如下:

1建设单位、项目名称、用途及土地位置建设单位:北京亦庄国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南海子郊野公园C片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土地用途:城市道路用地、公园绿地、水域、防护绿地、其他类多功能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

2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征收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集体土地26.2918公顷(约394.38亩),具体情况如下:

3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本次采取***补偿。补偿费标准为42.95万元/亩(旧宫镇保护标准为9万元/亩),总计16939.393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为9万元/亩,采取***补偿为 3549.393万元;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3.95万元/亩,采取***补偿为13390万元。

安置农业人口98名,其中:劳动力54名,采取***补偿、***方式进行安置,超转人员33名。4提出意见及听证权利自本公示张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2018年7月9日止),旧宫镇集贤四(大有庄)村集体经济***成员对上述公示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会大兴分局(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金华寺东路1号;邮编:102600;联系电话:69261279)提出。在此期间内可以就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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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3382208传真:010-67802920联系人:李吏民 17778124896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主营产品: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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