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和国土管理部门须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新建公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社会公 共停车场的充电桩配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含保障房)配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 电桩建设安装条件,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社会公 共停车场和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建类项目,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20%的比 例配建充电桩;老旧小区改造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预留充电桩安装条件,原则上按不 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5%的比例配建充电桩;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事 业单位,按不少于总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 配建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随之增加。将充电桩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 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1、新建住宅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已建住宅小区,应结合业 主需求和场地条件建设充电桩。 2、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 车位的10%,鼓励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