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与新《食品安全法》同步实施,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将由SC(“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开头,意味着被大家广为熟知的“QS认证”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对比新旧两个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其中涉及的变化和调整主要包括:
1、明确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生产活动,取得一个生产许可证。
2、管理部门权限增加: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食品、特殊***用途配方食品、婴***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3、主体资格扩大: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4、食品类别增加: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食品、特殊***用途配方食品、婴***配方食品。
5、申请许可的范畴扩大:***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用途食品、婴***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
6、许可证载明事项增多: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与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签发人、发证日期、二维码等信息。
7、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
8、监督检查力度更强:县级以上地方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将“食品生产许可颁发、许可事项检查、许可***行为查处等情况计入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必要时应当依法对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
9、***责任更加明晰: 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商涂改、***、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 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 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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