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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补偿律师,不属***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据此,撤销被告《***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不仅包括行政***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从公民人或者其他***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明确规定。本案强调,凡属于***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第三,行政***判断。考虑到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公开,而是责令行政***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判断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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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秦女士等20多人是浙江省平阳县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有依法承包集体土地。2001年、2005年秦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先后被占用用于建设某厂和某单位分占。但未对秦女士等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没有落实返回地安置。经过多年未果,经人介绍遂委托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依***。
【办案过程】
一、申请信息公开,了解情况
李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认为本案由于时间较长,在征占土地的过程中,村民没有见过批文及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整个的情况不了解。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以便有针对性地启动相应的***程序。
二、未进行公告,向市***申请复议。
委托人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国土部门并未及时予以公开,李律师遂指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国土部门公开了相关***信息,其中公开了批复及2001年、2006年平阳县***制作的公告,但该两份公告从未进行张贴公告,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人均未见过该公告。于是,李律师指导当事人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平阳县***未进行公告***。
三、县***未履行公告职责被确认***。
秦女士等人针对县***未履行公告法定职责按照李律师的指导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县***仍罔顾事实辩称进行了公告,并提供了模糊不清的所谓“照片”,但该照片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公告的内容,且没有张贴的时间、地点、照片的制作人等证据相印证。温州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平阳县***在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确认了程序***,为委托人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律师说法】
在过程中,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即进行征收情形大量存在,严重剥夺了被农民的知情权。针对县级以上未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可以向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是过程中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根据《征收土地公告》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案件前言】
安置返回地,是统一安置房建设的土地,一般属于国有土地。之所以需要对安置返回地尤其的重视,是因为昂地安置返回地不仅关系着被人的日常生活和心理建设,更重要的是,安置返回地对城乡的整体规划和建设起着相当 重要的作用。所以有关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定要妥善处理有关安置返回地的事项!北京***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陈女士等12人是浙江省某县某村村民,某县某小区1-6幢建设用地是某村在后的安置返回地,2004年以后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某村村民作为申请人获得用地审批。但在意料之外的是,之后,陈女士等12人发现开发商张某与某村村委会以***劳务费形式骗取村民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安置。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京坤支招】
陈女士等12人在遭遇***用地的行为后,决定依***,上京聘请***律师来为其捍卫合法利益,于是乎,陈女士等人找到了北京***律师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陈女士等人的是律师李吏民律师,听闻陈女士等人的陈述,在谨慎分析案情始末后,李吏民律师决定接受陈女士等人的委托,共同***!北京行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提出对***行为进行查处,怎知竟得“无须”二字!
2013年4月9日,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56为村民向某县国土资源局提出,要求对某小区1-6幢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答复,仅以涉案用地处置经该村村民决议并已取得审批为由即认定陈女士等12人反映的某村村委开发商骗取批准某小区1-6幢返回地指标进行安置等问题与事实不符,竞作出无需查处的决定。北京行政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二辑:提起***,竟被驳回***请求!
包括陈女士等12人在内的村民收到县国土资源局无须查处该答复后,并没有气馁,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浙江省某县人民提起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只有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数量占用土地的,律师,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有职权与职责进行查处。办案所涉某村返回地的占用,已经获得了主管部门的用地审批。拘束于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该地块的占用不够成***。且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行为不存在,县国土资源局对陈女士等12人要求查处***用地的申请无须查处,并已作出书面答复,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据此作出浙(2014)第46号行政,驳回陈女士等12人的***请求。北京行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三辑:毅然上诉,终或决胜!
至此,陈女士等12人陷入了两难境地,继续上诉,怕仍然得不到有力;可就此放弃有心有不甘,李吏民律师看出了陈女士的,于是告诉他们:“只有败下阵的,没有讨不回的公道!”。在李吏民律师的鼓励下陈女士等人因不服浙江省某县人民(2014)第46号行政,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提起上诉,***咨询律师,请求撤销原判,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张某等骗取审批、占用土地行为履行查处职责。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2014年5月9日受理。
在二审中,***赔偿律师咨询,陈女士等12人诉称,某村村委会在民事***中自认涉案土地是借用陈女士等12人的名义获取用地审批,后以承包协议的方式主张由张某进行建设并对外出售房屋,导致经批准的用地主体与实际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情形,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予以查处。北京的***律师事务所
在二审中。某县国土资源局辩称:1、涉案用地已经获得批准,陈女士等12人主张以欺骗手段骗取审批,属于该用地批准行为合法性问题,应当另行救济。2、在用地批准行为未被依法撤销或者确认***的情况下,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占地行为不存在,且某县国土资源局收到陈女士等12人查处申请后已经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吏民律师提出,本案争议焦点是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骗取审批或占地行为是否存在,某县国土资源局是否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综合双方当事人意见,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认为:《土地***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一)有明确的行为人(二)有违反土地***、***的事实(三)依照土地***、***的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四)属本部门关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因该用地系某村安置返回地,在陈女士等12人自认其未提出用地审批申请,且所在村亦未将该用地指标分配其享有的悄况下,某县国土资源局即根据以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的申报材料,以村民个人建房形式将涉案安置返回地批准在陈女士等12人名下,是否存在他人借用或冒用陈女士等12人名义上报用地申请并获取用地审批、占地近行商品房建设、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六条规定的“采取欺骗手段批准,占用土地”的情形、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撤销涉案用地审批等,某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予以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显然,某县国土资源局不符合上述***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审驳回上诉人的***请求不当。北京***律师事务所
据此,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段的规定,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行政并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举报事项予以并作出处理。
【结果】
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行政,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某县人民(2014)第46号行政。二、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于本生效后60日内对陈女士等12人举报的有关张某等骗取用地审批,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并作出处理。
附: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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