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蒋女士是湖南省津市市城某区人,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并常年居住于此。2014年末在没得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该房屋被征收,蒋女士即将面对无家可归的窘境。李吏民律师接受该案委托后,迅速展开相关***工作,以期尽快帮助蒋女士解决问题。
【律师风采】
艰难险阻,律师随机应变定***。
通过向津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李吏民律师拿到了一系列的材料,了解到2012年12月津市市***作出了《津市市征收土地公告》。同月,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然而这两份直接关系被征收人权益的公告并未张贴公布,李吏民律师决定以此入手、齐下,先后向津市市***和常德市***提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两***对当事人合法房屋未进行征收公告***。两份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结果却出人意料,均以“申请超过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在阻力面前,律师李吏民决定采用整体把握、各个击破的手段展开新一轮的***之战。
一日两庭,***律师以理据争赢全胜。
2015年3月26日,李吏民律师交给蒋女士两份起诉状,指导她同时将津市市和常德市告上常德市中院,请求依法撤销两***作出的3号和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决定,并要求两***受理原告的申请。
5月20日,企业***打官司,常德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这两起行政案件。
上午以常德市***为被告。李吏民律师就被申请人(津市市***)未公告即征收属***行为与被告认定原告复议申请超期理由不合法合理这两大问题进行了清晰严谨的阐述,并从被告本身***进行复议入手,反利用被告的举证得知津市市***在复议过程中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证据,被告从津市市国土资源局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行为,其主动帮被申请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且复议程序亦存***之处。法庭***终采纳李吏民律师的意见,撤销被告常德市***作出的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上午的***以胜利告一段落,李吏民律师又迅速整理思路为下一场开庭做准备。
下午就津市市***为被告的庭上,针对被告提交的17份证据,李吏民律师从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等多角度逐条进行质证,细微至被告提供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社区进行过张贴的照片上出现与其所称张贴季节不符的鲜花都被发现,在此细致的观察与反驳下,对被告近2/3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李吏民律师在对己方证据进行阐述的同时,也灵活的将对方提供的证据加以利用巧妙的转换为己方所用。***终,撤销被告津市市***作出的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间内对原告的复议申请重新审查。
一天内开庭两场,通过李吏民律师对***的应用和事实的把握,***终获得两份胜诉。常德中院连撤两份不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是对李律师工作能力的肯定,也令当事人蒋女士喜露笑颜。
【律师说法】
细微之处见功力,做律师除了要懂得如何搜集证据,更要有利用对方证据的本领,庭上每分每秒都是战斗,只有攻其弱点才能速战速决。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拥有***的律师团队、丰富的实战经验,竭诚为广大***人提供***的***服务!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人或者其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人或者其他***知***体行政行为的,企业***打官司*,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文/费玉茹
附1: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院第11号行政书附
附2: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院第12号行政书
企业企业
【入选理由】
来到京坤所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大多因或***而寻求帮助,本案例的当事人是被当地的县***因储备土地的需要而收回了土地使用权。这不仅是本案的特殊之处,更因为县***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涉及到内部行政行为,引发了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讨论。但在京坤律师的积极***下,当事人不仅在本案中取得了胜利,该案更是入选到人院指导案例,并在***各地审判类似案件时予以引用。
【案件背景】
陈先生和魏先生都是安徽人,是生活在同一个镇的村民,分别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要旧城改造而进行***,陈先生、魏先生的房屋在***范围之内,陈先生在知道房屋面临***后多次同***方协商***补偿款事宜,但是因***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太低,根本无法维持后续的生活。在此过程中,陈先生没有与***方达成***协议,而魏先生被胁迫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陈先生、魏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就在他们想办法想要提高补偿、维护权益时却接到了的通知。原来是***方就魏先生未履行***协议,将魏先生告上法庭。本就无处的魏先生却成了被审查的对象,更让他不知所措。
情急之下他们把所有希望压在了***律师身上,决定拿起***依***。他们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的***律师李吏民律师,并很快委托了李律师帮助他们保卫家园。随后李律师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的***方案。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调查案件知真相
李律师在分析过两位当事人的材料后,认为应该调查清楚***方是谁,以什么名义进行的***。随后李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向某县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并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了解到:2010年8月31日,由安徽省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向某县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6日,某县作出《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房屋正好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在得知背景后他们才明白,原来把他们相互联系起来的是某县作出的一份批复。但是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直接交由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两位当事人都对该份批复表示不服。
京坤律师接受委托后,***方仅以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为筹码的***便呈现出夭折状态,不占任何道理的***方在得知律师介入后不久便撤销了对魏先生的起诉。
第二辑:复议无果,及时起诉
随后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和***需要,李律师针对上述批复,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以某县为被告,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提起了行政***。同时认为该批复程序和实体均***,严重侵害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批复***并予以撤销。
但是中院认为,根据《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人或者其他***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遂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该批复起诉,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并作出裁定驳回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起诉。
第三辑:绝地反击,上诉至高院
面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李律师并没有退缩。中院看似依法裁定的背后,却是对案件实情的忽视。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向安徽省提起了上诉,并称上述批复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包含了陈先生与魏先生房屋所在的地块,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而某县的答辩状依旧延续了一审的观点,认为其依据******规定的程序,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系县***对所属部门工作请示作出的答复,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的受案范围;且批复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影响他们权利义务的是由县***所属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但这样的答辩角度当事人实在是无法认可,企业***方面律师,很明显,因为一份批复的作出他们就要失去自己的家,且无事先通知、不知原由的情况下的骤然失去,怎们会是“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呢?在此基础上又怎么可能不在的受案范围之中?
安徽省高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的程序,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某县作出的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该通知系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
【胜诉】
***终,省高院认为,鉴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而是直接将某县的批复付诸实施,且该批复已经过复议程序。因此,陈先生和魏先生对此批复不服提起***,应当依法受理。并经审判讨论决定,依照《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滁州市中级(2011)C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继续审理本案。
【感谢回馈】
两位当事人在拿到的时候说:“虽然知道***的路道远,但是有李律师的帮忙再难的路也好走了很多。这个胜诉虽说只是整个案子的一个环节,但是足以看出李律师的***水平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前期信息公开得知批复后的迷茫,到复议的维持再到一审的败诉,我们都有点吃不消了,一路走来总觉得希望渺茫,是李律师用他的办案能力挽回了局面,我们觉得十分感谢也十分敬佩。”
【典型意义】
高院的生效认为某县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某县作出批复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即直接交某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宁德企业,该批复是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的,应当依法受理。
随后陈先生和魏先生诉某县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被选为人院指导案例22号,由人院审判讨论通过,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该案例明确下级行政***直接将上级行政***的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的,人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例***适用符合行政***法立法精神,有利于畅通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依法行政。
附:安徽省人院行政裁定书: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案件前言】
凡事皆有规矩,行政程序更是如此,现实生活中,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一系列的总和。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是法制***和文明***的体现,是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要求,更是维护相对人的***地位和人格尊严的程序性保障。北京行律所
【案件背景】
张女士、侯先生是济南市某区某片区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事宜,二人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
【京坤支招】
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就这样,依靠自己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成功代理了几百起民事、行政案件,为委托人挽回了上亿万元的经济损失,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北京行律师?
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在认真分析 张女士、侯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张女士、侯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作出《批复》主体!
2013年10月,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于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以下简称《批复》)。张女士、侯先生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确认***!北京行政***律师?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批复》***!
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批复》的形式作出许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临时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北京行政***律所
(一)市国土资源局无理狡辩,终是徒劳!
在复议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进行的***行为,是一种建设施工行为。《批复》指向的对象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其目的是限定该单位办理***许可证的位置和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济南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批复》仅仅是***人取得《房屋***许可》的条件之一,属于***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际实施***行为,并未侵害张女士、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的***行为,保护了被***人的合法了利益!北京行律所?
此外,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张女士、侯先生作为复议主体不合格,其并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该《批复》的义务承受人是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女士、侯先生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北京行律师
(二)复议***追溯前事,查明原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办理某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的申请》,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2010年3月23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办理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手续。?北京行政***律师?
另查,2009年9月8日济南市规划局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2009】第113号),2009年10月27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作出《关于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中山公园某片区土地整理等项目延期的通知》。
办案第三辑:大快人心,《批复》终被确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出《批复》,用于该单位办理***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确认《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行政***律所
【复议结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鲁国土资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侯先生在申请复议后,***终得到了有利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相关***的***行为理应得到确认!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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