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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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本企业已通过工商资料核验!
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磐石市企业-企业打官司***-企业打官司***(优质商家)

产品编号:670636269                    更新时间:2019-06-05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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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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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前言】

中国当前正处于发展与机遇并存的时期。作为农业人口占大多数的***,农民问题是中国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的***问题和瓶颈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农民利益的保障,而农民利益突出体现的就是土地利益。在这之中,是对被农民直接权益的处分,因此,保证在过程中被农民的知情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北京***律师

【案件背景】

“湘江北去,橘子洲头”,家住湖南省长沙市的张先生等人,是长沙市某区某社区经济***的成员,在长沙市某社区拥有合法土地。在2008年,张先生等人所居住的某县某村因长沙市区划调整,归属了长沙市某区管辖,张先生等人本以为是简单的区划调整,但谁知,随之而来的消息使人百思不得其解,那就是张先生等人所在集体经济***的土地将被征用为国有土地,紧接着张先生等人的合法土地就被不明不白的“征收”了。

【京坤支招】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张先生等四十七人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张先生等人找到了征***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张先生等人的是***过硬、业务极其熟练的臧云律师,臧云律师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企业打官司***,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张先生等人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 北京***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审批不实

首先,臧云律师在2014年指导张先生等人申请***信息公开,文山企业,以求得知是谁审批的征收事项。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在2014年4月29日张先生等人才得知湖南省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以下简称504号审批单),该审批单将张先生等人所在集体经济***的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但之前张先生等人从未见过预公告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实的事实。

办案第二辑: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错误审批!

在臧云律师的缜密分析下,湖南省作出的504号审批单实体和程序***,企业***方面律师,了张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公民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张先生等人依法具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于是张先生等人于2015年向湖南省申请了行政复议,申请撤销湖南省作出的《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

长沙市某区作为第三人在本复议***下达《第三人擦是参加复议通知书》(湘府复三字【2014】16号)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复意见和报批的相关材料。北京******咨询

办案第三辑:复议审查,撤销504号审批单!

经复议***查明:2006年9月15日,原某县作出《关于(某县2006年度第3批次***统征建设用地可行性论证报告)的批复》,同意原某县国土资源局在某镇某村范围内征收土地作为统征建设用地。2008年2月26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某县通政建设(某国土所)项目用地的审查意见》,认为用地项目符合土地管理***定的土地征收审批条件。2007年11月,原某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建设用地项目“一书四方案”,经原某县、长沙市审核同意后,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了该用地项目的相关报批材料。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农用地转用地、土地征收的有关条件进行审查后报批湖南省人民府。2008年6月12日,湖南省作出了504号审批单。该审批单批准的是某县统征用地(某国土资源中心所)用地项目,被用地单位为某镇某村,共计征收土地0.8327公顷,无农用地转用。北京***律师

省国土资源厅和第三人长沙市某区在行政复议期间都未能提供发布预公告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被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确认的证据。

臧云律师提出,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文【2004】28号)的相关规定,原某县在向湖南省报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决定后应履行将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告知被的农民和将拟征土地相撞的调查结果交被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确认的义务,但无证据证明原某县在报批前履行履行了发布预告和将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被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户确认的义务。也即无证据表明原某县有效地保障了被农民的知情权。省国土资源厅在对该宗地的征用报批材料审查时,把关不严,在报批材料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出符合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法定条件的初审意见并报湖南省批准,违反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文【2004】28号)关于“要将被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的规定。北京的***律师

原某县在报批前,未依法履行发布预公告和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等法定义务,违反了报批法定程序,省国土资源厅在对504号审批单的报批材料审查时,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三)项的规定,复议***湖南省作出了湘府复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湖南省作出的《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

【复议结果】

湖南省于2015年6月2日作出湘府复决字【2015】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湖南省作出的《湖南省农用地专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08】政国土字第504号)。北京******律师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先生等人经过***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等程序,在京坤臧云律师的协助下***终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臧云律师提出:土地作为农业生产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农民的收益来源。但是,土地征收制度的不完善,加之农民自身知识、能力的不足,导致农民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想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就需要通过***途径拓宽农民知情的范围,完善知情的渠道,方能促进农村***的合法有序进行!

附:湖南省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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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前言】

凡事皆有规矩,行政程序更是如此,现实生活中,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一系列的总和。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是法制***和文明***的体现,是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要求,企业打官司律师咨询,更是维护相对人的***地位和人格尊严的程序性保障。北京行律所

【案件背景】

张女士、侯先生是济南市某区某片区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事宜,二人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

【京坤支招】

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就这样,依靠自己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成功代理了几百起民事、行政案件,为委托人挽回了上亿万元的经济损失,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北京行律师?

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在认真分析 张女士、侯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张女士、侯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作出《批复》主体!

2013年10月,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于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以下简称《批复》)。张女士、侯先生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确认***!北京行政***律师?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批复》***!

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批复》的形式作出许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临时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北京行政***律所

(一)市国土资源局无理狡辩,终是徒劳!

在复议中,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进行的***行为,是一种建设施工行为。《批复》指向的对象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其目的是限定该单位办理***许可证的位置和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济南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批复》仅仅是***人取得《房屋***许可》的条件之一,属于***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际实施***行为,并未侵害张女士、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的***行为,保护了被***人的合法了利益!北京行律所?

此外,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张女士、侯先生作为复议主体不合格,其并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该《批复》的义务承受人是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女士、侯先生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北京行律师

(二)复议***追溯前事,查明原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办理某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的申请》,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2010年3月23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办理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手续。?北京行政***律师?

另查,2009年9月8日济南市规划局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2009】第113号),2009年10月27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作出《关于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中山公园某片区土地整理等项目延期的通知》。

办案第三辑:大快人心,《批复》终被确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出《批复》,用于该单位办理***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确认《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行政***律所

【复议结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鲁国土资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侯先生在申请复议后,***终得到了有利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相关***的***行为理应得到确认!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情简介】

贺先生是齐齐哈尔市某区某村村民,其于1984与某村签订了《承包造林合同》,又于2010年与某村委会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依法承包本村林地进行经济林生产经营,并依法办理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林权证》等执照。2012年6月份市***发布预公告,拟对某村21184平方米土地进行征收,贺先生的部分林地在本次拟范围之内。当时仅对贺先生拟征林地地上附着物进行了补偿,没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后来省***作出了批复,但有关部门没有进行公告,没有给予贺先生被征土地相关补偿。经过多次协商,均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一致意见,贺先生遂通过网络找到北京***团队北京京坤***律师团李吏民律师代理其***。北京***律师

【办案过程】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制定了详细的***方案,展开了一些列的***程序。为了解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时指导委托人向某区***申请公开委托人承包林地所属地块被征收的费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发放使用情况。

2014年5月4日,区***作出答复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征收安置标准我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有关规章执行,征收款属于村集体发放属于村务公开范围,而没有公开委托人公开的相关***信息。

而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本案***之关键,李吏民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起诉,请求撤销某区***的信息公开答复,公开相关***信息。但层层受阻,直到今年《行政***法》修订之后,才正式受理。2015年11月30日开庭审理,李律师指出,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具体明确,属于某区***履职过程中所制作或保存的***信息,同时根据《***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是其主动公开的***信息,该答复意见实质上是告知原告不予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应当依法予以撤销。齐市中院采纳了上述观点,胜诉,为其***取得成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结果】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原告所申请的***信息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县级以上在履职过程中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某区***告知属村务公开属于适用***、***错误。2015年12月9日遂作出:(一)撤销某区***作出的答复意见;(二)责令某区***在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重新作出答复。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所申请公开的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否属于县级以上应当公开的范围还是村务公开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款:“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实施,并将批准***、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县级以上是***实施***,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是其在***实施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11〕51号)第十六条:“各市(地)、县(市)***(行署)要将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补偿费、补助被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补偿费用。”之规定,明确规定将补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补偿费的支出使用情况是市县***所保存或制作的***信息。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县级及其部门***公开的***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之规定,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不仅仅是市县信息公开的范围还是其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确保在过程中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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