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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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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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拆迁养殖场的赔偿-黑龙江省养殖场-养殖场诉讼拆迁

产品编号:673130969                    更新时间:2019-06-06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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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养殖场养殖场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6日,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与洛南县谢湾镇小渠川社区八组签订协议,以83644元购买小渠川社区八组位于白渠沟口耕地1.494亩。因此,被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以买卖土地行为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罚款处罚,处交易额83644元30%的罚款计25099.2元。2014年10月1日,原告在购买的小渠川社区八组土地上开始施工建设,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谢湾镇请求处理的报告后,于10月21日,经现场勘察和对原告工作人员的调查,确认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进行施工,属违法建设行为,当日即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同时又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原告在七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之后,原告继续施工修建围墙,被告以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的地域属洛南县孔子文化园规划范围内的用地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对原告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全部予以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秦岭书画博览中心建筑物的行为违法。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二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为,被告具有依法查处的法定职权。但本案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对当事人的催告义务,未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也没有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即对原告修建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属程序违法,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人民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二款(二)项规定,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11月28日强制拆除原告洛南县秦岭文化艺术会展商务有限公司修建的1米多高围墙的行为违法。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北京拆迁律师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中,不能因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忽视了对程序的要求,遵守法定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违反法定程序,查处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亦可构成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强制法》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规定了催告、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等法定程序,履行上述程序后,相对人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本案中,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强制拆除原告违法建筑物之前,未履行上述的法定程序,反映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依然存在。本案确认被告洛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对于增强行政机关程序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注:来源于陕西高院8起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典型案例




养殖场养殖场

【案件背景】

某市是安徽省的政治、经济、教育、金融、科技和交通中心,皖江城市带核心城市,是首批中国国家园林城市之一,自然景色锦绣多姿,文化古迹甚多。经济发达是它的特征之一,其中经济开发区有三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有十个,李先生的家就在这十区之一的A区。作为A区某路某镇的村民,李先生在村里有自己的承包地,但是在2012年得知自己的土地要被征收,除了些许不舍,李先生心中更多的是为城市建设做贡献的热情。

但是在政府公开的文件中,李先现自己的承包地并非在范围里,那么是谁要征李先生的地呢?又是哪个部门下达的通知呢?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的李先生决定聘请专业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北京律师

【京坤风采】

通过网络途径,李先生找到了专业的拆迁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当天他见到了之前预约的李吏民律师,李律师的专业和严谨很快打动了李先生,并很快与京坤所建立了委托关系。在分析李先生的情况后,李律师携团队在短时间内制定出了一套维权方案。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辑:为弄清通知来源,黑龙江省养殖场,京坤律师助其信息公开

李律师在聆听李先生介绍案情时发现,最需解决的,也是占据源头的问题,即通知是根据什么文件发布的。于是李律师首先协助李先生向某市国土资源局某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分局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所涉地块的批文。很快,李先生收到了答复,得知在2013年9月4日,安徽省作出了皖政地(2012)56X号《关于某市2012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虽说是的批文,但是李律师发现了不少问题,为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律师决定进行下一步的维权方案。北京土地律师

第二辑:向省政府复议,却兜了圈子

在得知安徽省作出的皖政地(2012)56X号批复批准农用地转用并征收李先生承包的集体土地后,李先生也表示不服此批复,随后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向安徽省提出了行政复议。北京律师

但是安徽省认为:李先生承包的土地是由报经批准征收的,而安徽省皖政地(2012)56X号《关于某市2012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是为了实施批复作出的,没有新的审批内容,并未对李先生的权利产生新的影响。遂作出了皖行复[2013]16X号决定,以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是啊,搬出了做了靠山,用的批准做了挡箭牌。但是事实真的像省政府描述的那样么?批准的征收和安徽省所作的批复真的是一回事么?在这件事上,有没有这样一份批复对李先生的权利有没有影响,李先生和李律师心里都非常明白。

第三辑:复议不行就起诉,坚定再走维权路

面对一份事实不清的复议决定,李律师无法袖手旁观亦不能等待着省政府回心转意。很快李律师针对省政府的复议决定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由李先生一并邮寄给了某市中级,希望能够明确认定省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能给李先生应该合理的。并请求撤销安徽省皖行复[2013]16X号决定,判令安徽省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正在李先生盼望着等待着案件顺利进行的时候,养殖场拆迁怎么赔,一切都准备就绪的李先生却收到了某市中级的驳回诉讼请求的。不禁让人疑问,怎么复议不受理,诉讼也不受理呢?细看原因发现,市中院与省政府有着一样的观点,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征收批复一般是由市、县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级国土部门或者,有国土部门对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后,提交省级政府或者作出土地征收批复。在本案中,某市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层报至批准,批准后,将批准的内容以国土资函[2012]44X号批复形式通知安徽省。

安徽省为落实批复,作出皖政地(2012)56X号批复,该批复没有新的内容,对李先生的实际权益并不产生直接影响。而关于批准的征收,安徽省即便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也无权对批准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决定。故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市中院用上述的理由作出了行政,认为省政府驳回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维持安徽省作出的皖行复[2013]16X号决定。

这一次的理由虽与被驳回复议申请的理由相似,但是言辞更加高大上了。一个不小心就要被满屏的“”拿下了。是啊,李先生并没有反对的批准的行为,明明不服的是安徽省的批复啊,为什么要牵扯到这么多呢?北京行政诉讼律师

第四辑:绝杀,自带光环的上诉之路

在分析了市中院给出的,李律师重新归纳了案件的立足点,针对里的各种原由李律师进行了更为充分的准备。之后便展开了上诉的道路。因安徽省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应依法予以撤销,所以二审依法改判。在2014年的2月18日,案件在安徽省人民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中,李律师付出了的精力,为李先生的利益展开了一轮又一轮的唇枪舌战。

李律师认为,省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授权,作出的批准的行为,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利害关系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安徽省认为其是为了具体实施国土资函[2012]44X号批复内容而作出的皖政地(2012)56X号批复,没有新的审批内容,但是安徽省未向一审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作出批复所涉土地在国土资函(2012)44X号批复的范围之内。

最终省高院采纳了李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以安徽省作出批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由,维持安徽省皖行复[2013]16X号决定不当。北京拆迁律师

【华丽赢局】

其实省高院的观点并不是李先生赢得胜利的终点,因为在二审期间,在李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安徽省认识到了所作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当,并在的协调后,已经作出了受理李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

后省高院认为李先生的诉讼目的已实现,再行安徽省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已无现实意义。遂作出撤销某市中级(2013)某行初字第0003X号行政。

这不仅是一次程序上的胜利更是实体上的胜利。这样的局面来得突然却也是必然。因为李先生的权益确实都到了,因为李律师始终明确正义在自己这边。这来之不易的结果不禁让人感叹维权的不易,但是有京坤律师的帮助,相信李先生被征收的承包地很快就能用一个让人安心的说法。

附:安徽省行政书




基本案情

2011年商洛市进行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造,原告屈涛房屋坐落在商州区西街原132号,位于旧城改造范围内。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成立了商州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办公室(简称商州区旧改办)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2012年10月15日,原告屈涛之父屈载宁以屈涛的名义与商州区旧改办签订了《市区西街片区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对房屋征收安置、搬迁过渡、费用结算等情况进行了具体约定。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屈涛)必须在7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甲方(商州区旧改办)。协议签订后,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交房义务。2013年8月14日被告商洛市商州区组织人员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原告于2015年5月31日诉至商洛市中级人院,要求确认被告强拆民房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的房屋。

裁判结果

商洛市中级人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养殖场占地补偿,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屈涛在由其父屈载宁代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没有在约定期限内移交房屋,被告应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迳行组织工作人员对原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上的职权依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房屋位于西街片区旧城改造范围以内,该区域房屋和土地已被依法征收,拆迁养殖场的赔偿,原告也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确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拆除原告屈涛位于商州区西街原132号房屋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屈涛要求被告在原地恢复被强拆房屋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必须严格遵守职权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的原则。特别是在作出对公民人和其他组织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机关不能推定自己具有该项权利而为之。《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院强制执行”。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本案被告在法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超越了其法定职权。当前,在城市房屋征收和拆迁工作中,一些当地政府为了推进工作,越权强制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因强制拆迁引发的矛盾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和行政职能部门应当树立“有限政府”理念,防止自我扩张。

注:来源于陕西省人院发布的8七典型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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