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在***案件中,信息公开的申请往往意味着与行政***博弈的开始。而信息公开的申请与答复本是简单、明了的过程,由答复中的信息分析行政***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失公允。在京坤所承办的大量***案件中,部分行政***在公开信息时偶尔的不循规定很容易到申请人的利益,虽说信息公开遇到问题已属常见,但在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的“位高权重”使得本案的进行更加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二十几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B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由于当地***对其所在村的土地进行征收,孙先生等村民的权益受到很大影响。其中的迁村并居项目使他们丧失了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但他们在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方面并没有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吏民为其***。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向各方,京坤律师介入调查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并因此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指导村民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内容包括:
国土资函(2011)72X号《关于A市等4市2011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下称72X号批复)、申请公开72X号批复是否批复了征占B新区C村、D家寨村、E村等村组的土地?是否包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所征占土地?如果是72X号批复批准征占这些土地,申请公开证明72X号批复合法性的依据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72X号批复外,申请公开所有涉及征收或征用B新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文件(含大街、第三大街、第四大街、第五大街至第十二大街的批复,F岗口调蓄水库(西湖)工程用地的批复),申请公开从2006年至2013年2月20日所有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含相关报批材料,含一书四方案或一书三方案。在该申请的附加说明部分,明确了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包括六类文字材料和四类图件材料。
二十几位村名分别在这份详细的申请书上签字之后,希望国土部能将他们心头的疑惑一一解开,明确涉及他们生计的是何批复所准。2013年3月,作出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而告知书中仅公开了72X号批复。
第二辑:以法正其行,京坤律师勇走***路
因此前申请内容的关键性,面对回复简单、信息量的告知书,李律师决定再从国土部入手,获取***信息为孙先生等人公正***。随后便协助孙先生等人以为被告,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了行政***,请求撤销该份告知书,同时李律师也做了极其充分的准备来应对这一场博弈。
北京某中院于2014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国土部针对孙先生等人的诉求进行了辩驳,而李律师亦进行了精准的回击,其中的关键点包括:
国土部认为孙先生等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但是李律师认为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起诉期限完全符合***规定。
国土部认为其行政行为符合***规定,履行了法定职责。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信息公开条例》)向申请人提供了72X号批复的复印件;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B新区集体土地征收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依法由B新区制作。但李律师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之规定,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养殖场的赔偿,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其应当予以公开。
国土部认为其作出的被诉告知书内容及程序规范合法。对此,李律师指出国土部作出被诉告知书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侵害了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应当对申请人作出的申请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被告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予以答复,对于其他申请内容未予答复,亦未告知申请人告知书所依据的《***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具体规定,因此认定国土部作出的该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缺乏***依据。
【胜诉】
北京某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人院《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如下:撤销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一三年三月五日作出的国土资公开告知(2013)23X号《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本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孙先生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感谢回馈】
在8月27日拿到的时候,孙先生等人很是激动,他们说:“如果没有李律师详细的***计划和明智的选择,就不会有今天的结果,是李律师游刃有余的办案技巧给看似难以进行的程序添助了动力。李律师临危不乱、遇强则强的素质使***并没有因为中途的挫折而夭折,感谢李律师用***的办案能力替我们老百姓发声。有李律师的帮助,我们对于后续的问题特更加有信心了。我们想无论对手是谁,我们都能用公正的***获得胜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息,是指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本案中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征收土地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等***信息是国土部在作出批复时的依据材料,属于国土部获取的***信息,而国土部只断章取了“谁制作谁公开”此一句,来逃避公开***信息的职责。
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款规定,“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人或者其他***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人或者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国土部于2013年3月12日向孙先生等人送达了被诉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没有告知孙先生等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孙先生等人于同年7月12日向提起行政***,起诉期限符合上述解释的规定。
行政***对于当事人提出公开***信息的申请,应当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答复,并应当告知申请人所作答复的理由以及***规范依据。本案中,国土部应当根据孙先生等人申请的内容作出有针对性的答复。而国土部仅针对72X号批复及其报批材料的内容作出答复,亦未明确告知相对人告知书所依据***规定,因此该告知书并不符合***规定。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撤销国土部***信息公开告知书
养殖场养殖场
【案件前言】
凡事皆有规矩,行政程序更是如此,现实生活中,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作出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期间等一系列的总和。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合法行使是法制***和文明***的体现,是促进行政权合理行使,提高行政效率的必要要求,更是维护相对人的***地位和人格尊严的程序性保障。北京行律所
【案件背景】
张女士、侯先生是济南市某区某片区的居民,在该地拥有合法住房和土地使用权,因房屋***事宜,二人委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为其代理。
【京坤支招】
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以正直人品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将一切受***困扰的高官显贵、穷苦百姓都作为自己的朋友和上帝来处理受托的每一件事。就这样,依靠自己良好的人品和过硬的业务能力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成功代理了几百起民事、行政案件,为委托人挽回了上亿万元的经济损失,受到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北京行律师?
李律师近年来专注于房地产法、土地法、******的研究,***代理土地征收、房屋***案件,在认真分析 张女士、侯先生的案例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张女士、侯先生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方案。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信息公开,得知作出《批复》主体!
2013年10月,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于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以下简称《批复》)。张女士、侯先生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适用***错误,应当依法确认***!北京行政***律师?
办案第二辑: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批复》***!
于是,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张女士、侯先生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以《批复》的形式作出许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临时用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北京行政***律所
(一)市国土资源局无理狡辩,终是徒劳!
在复议中,评估***养殖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进行的***行为,是一种建设施工行为。《批复》指向的对象是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其目的是限定该单位办理***许可证的位置和土地面积。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七条和《济南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批复》仅仅是***人取得《房屋***许可》的条件之一,属于***的前期准备工作,没有实际实施***行为,并未侵害张女士、先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的***行为,保护了被***人的合法了利益!北京行律所?
此外,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张女士、侯先生作为复议主体不合格,其并非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该《批复》的义务承受人是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张女士、侯先生无权对此提起行政复议。北京行律师
(二)复议***追溯前事,查明原由。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关于办理某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的申请》,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临时用地延期手续。2010年3月23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批复》,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办理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手续。?北京行政***律师?
另查,2009年9月8日济南市规划局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2009】第113号),2009年10月27日济南市发展和改革作出《关于同意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中山公园某片区土地整理等项目延期的通知》。
办案第三辑:大快人心,《批复》终被确认***!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向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出《批复》,用于该单位办理***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确认《批复》***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北京行政***律所
【复议结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鲁国土资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确认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申办理某片区土地转化整理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的批复》(济国土临字【2010】20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侯先生在申请复议后,***终得到了有利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村民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相关***的***行为理应得到确认!
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前言】
“合法”对广大的被***农户来说,是一个***直接同时也是一个***无奈的选择,广大的当事人由于自身***知识的欠缺和***意识的薄弱使得在某些行为下,得到了适得其反的效果,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在遇到不法行为时,首先要找到合法合理的途径,拿起***的这把利剑维护自身权益!行政处罚律师
【案件背景】
赵女士是安徽省淮北市某区某村的村民,经依法批准,赵女士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居住并依法进行着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一个土地将要被征收的消息不胫而走,于是在2013年12月,赵女士与其他村民一起到北京,找到了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吏民接受了赵女士的委托。北京行政处罚律师
2013年12月10日下午,赵女士邀约本村居民赵某、任某等人自淮北市乘火车经徐州市转车至北京市。晨7时许,赵女士等乘公交车到广场,但北京市地区分局治安大队误认为赵女士等人要进行,宁波养殖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和《条例》第十八条、二十条之规定对其书面训诫。2013年12月14日中午,赵女士到达北京后,由于同样的原因,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右街进行了书面训诫,后由北京将赵女士及其他人员转由安徽接访人员安排回淮。赵女士等人被送来淮后,淮北市某分局依法受理案件,对赵女士及张某、熊某、赵某进行查询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北京经的《训诫书》。同日,对赵女士实行***行行政,并作出淮相公(治)行决字【2013】第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赵女士行政10日。行律师
【京坤支招】
想要反映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却无故被淮北市某分局强制带回淮北,没有告知陈女士陈述申辩权利,仅仅依据北京分局下达的《训诫书》,竟做出行政的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律师?
李吏民律师自从事律师工作10余年来,始终秉承“优质、诚信、***”的服务宗旨处理接受委托的每一个案件。李律师近年来***代理土地征收、房屋***的案件,对此类***处罚的行政案件也是专注研究,在认真分析赵女士的情况后后,李吏民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决定为赵女士依法***!
【办案过程】
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赵女士不服淮北市某分局作出的淮相公(治)行决字【2013】第0116号处罚决定,于2014年1月8号向淮北市申请行政复议。北京行政处罚律师
在复议中,淮北市某分局辩称:赵女士在京两次***收到训诫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适用***正确,处罚适当,其请求撤销淮北市某分局所作出决定的理由不成立,请复议***依法维持淮北市某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反的,养殖场***补偿明细,李吏民律师提出,行政***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淮北市某分局无权对赵女士作出行政处罚,且其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适用***错误,其程序和实体均***。
在复议过程中,淮北市某分局无理可辩,迫于压力终于做出了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律师
至此,复议***淮北市认为:现因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款第二项的规定,淮北市作出淮公复驳字【2014】01号,决定驳回赵女士的行政复议申请。尽管是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但赵女士***终与京坤携手,追求正义,使得行政处罚被撤销!
【撤销处罚】
淮北市某分局2014年4月4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赵女士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件被我局行政处罚,现因该案中活动存在不适当,依据《内部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故撤销对赵女士的行政处罚{淮相公(治)行决字【2013】第0116号}。
【律师说法】
本案经过复议后,之所以被驳回复议申请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所以,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的淮北市某分局迫于压力已经撤销了行政处罚,赵女士的请求得以实现,所以才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附:淮北市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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