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核准
1、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2、通过邮递、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规定由企业登记***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规定由企业登记***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规定由企业登记***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非公司企业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规定由企业登记***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规定由企业登记***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规定由企业登记***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非公司企业备案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企业集团登记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规定由企业登记***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企业集团登记证》。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其它登记事项提交的材料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地方人民***规定由企业登记***统一受理,并转告相关部门实行互联审批的,审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规定执行。
7、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以上登记注册标准是依据***工商总局提供标准制作)
申 请 证 照
登记程序及时限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1、当面提交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及时间。
3、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自收到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根据1、2条规定办理;企业登记***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审查后报上级登记***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6、申请人自领取《准予登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