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简阳一读者李先生来电话咨询:我在一家高科技企业做销售工作,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我觉得试用期过长,还是答应了企业的要求。试用期满后,企业突然要求我离开,理由是试用期间工作不能让***满意。在***工资时,我发现,企业没有给我缴纳社会***费。我要求企业给我半年的社会***,企业却称,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会***。请问,试用期不购买社会***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虽然已实施近两年,但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有的甚至滥用试用期。现在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会***,国内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手续繁杂,短期内频繁地入职离职,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从简化工作的角度考虑,很多工作就做的规范。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社会***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其实对于这样一种情况,企业之所以不愿意在试用期给员工买***,主要是考虑到人员流失率大,企业如果按照当地的基数来给员工缴纳***,那么***成本这一块是很高的。当企业既想规避用工风险,又可以降低用工成本的话,可以考虑给员工购买一个人生意外险,或者给单位自己买一个雇主责任险,不仅降低了用工风险,而且还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一举两得,多好呢!
当然了,商业***毕竟是商业***,不能代替***的社会***,它只是在企业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降低用工风险、成本方式。在更多的情况下,企业是在给员工购买***的前提下,再增加的一种福利,为的是更好的留住员工,提高员工满意度。那么如果是要代理的话,有哪些好的代理机构可以操作呢?欢迎咨询蓝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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