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CC认证范围和认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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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认证范围和认证条件
第十条 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即CCC认证)中的铁路产品,按***有关规定实施认证;如铁路对该类产品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应由中铁认证中心按技术要求对该类产品进行补充检验。
第十一条 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的铁路重要产品,由管委会发布认证产品目录,中铁认证中心实施认证;此类产品须通过铁路产品认证方可在铁路上使用。
进口列入《实施认证的铁路产品目录》的产品时,符合***有关国际互认协议的,在提供相应产品认证证明文件的情况下,经管委会同意可不再进行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二条 其他铁路产品,其生产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可向中铁认证中心申请认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铁认证中心自愿申请铁路产品认证。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产品认证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二)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相关产品认证规则;
(三)生产的产品符合***、行业颁布的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四)企业能正常批量生产,产品质量稳定,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供应,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十五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按***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产品认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检验等过程的程序,并严格按照执行。
第十六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根据产品认证的依据,制定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由管委会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其实施细则须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应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有关资料提交中铁认证中心;国外企业或代理,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第十八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在接到认证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予以答复。
决定受理的,应向企业发出书面通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向中铁认证中心交纳有关认证费用和检验费用。
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中铁认证中心***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审查组对申请产品认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和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现场审查。审查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通过后,由审查组(或承担认证产品检验的检验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第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依据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在该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时间内,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向中铁认证中心提交检验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审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汇总整理,编制《认证评定报告》,并提交给相关的***工作组;***工作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对认证结论进行评价,并撰写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中铁认证中心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组评价意见,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并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向社会发布公告。由中铁认证中心向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企业使用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中铁认证中心应向其生产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