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玉 米 GB 1353-1999
Maize 代替GB 1353-198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玉米的定义、分类、质量指标、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的商品玉米。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490-19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1985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3-1985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T 5494-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7-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容重
粮食籽粒在单位容积内的质量,以克/升(g/L)表示。
3.2 不完善粒
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3.2.1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2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3 破损粒:籽粒破损达本颗粒体积五分之一(含)以上的颗粒。
3.2.4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表皮的颗粒。
3.2.5 生霉粒:粒面生霉的颗粒。
3.2.6 热损伤粒:受热后外表或胚显著变色和损伤的颗粒。
3.3 杂质
通过规定筛层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3.1 筛下物:通过直径3.0mm圆孔筛的物质。
3.3.2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杂质。
3.3.3 有机杂质:无使用价值的玉米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杂质。
3.4 色泽、气味
一批玉米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4.1 根据玉米种皮颜色分为三类:
4.1.1 黄玉米:种皮为黄色,并包括略带红色的黄色玉米。
4.1.2 白玉米:种皮为白色,并包括略带淡黄色或粉红色的白色玉米。
4.1.3 混合玉米:混入本类以外玉米超过5.0%的。
4.2 玉米中的特殊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标准。
5 质量指标
5.1 各类玉米按容重定等,其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玉米质量指标
等 级 |
容重,g/L |
杂质,% |
水分,% |
不完善粒,% |
色泽、气味 | |
总 量 |
其中:生霉粒 | |||||
1 |
≥710 |
≤1.0 |
≤14.0 |
≤5.0 |
≤2.0 |
正常 |
2 |
≥685 | |||||
3 |
≥660 | |||||
注:水分含量大于表1规定的玉米的收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5.2 各类玉米以二等为中等玉米,低于三等的为等外玉米。
5.3 上述容重指标只适用于水分含量在23.0%(含)以下的玉米。
5.4 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6.1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执行。
6.2 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
6.3 容重检验按附录A执行。
6.4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 5494执行。
6.5 水分检验按GB/T 5497执行。玉米水分含量大于16.0%的采用两次烘干法测定。
6.6 互混检验按GB/T 5493执行。
6.7 色泽、气味鉴定按GB/T 5492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试样温度在0℃(含)以下时,对水分含量在23.0%(含)以下的玉米的实际容重为实测容重。
7.2 试样温度在0℃以上时,水分含量在18.0%~23.0%之间的玉米的实际容重为实测容重加上增补容重。增补容重以18.0%(含)水分含量为基础,水分含量每增加1个百分点,容重增补5 g/L计算。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运输和贮存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玉米容重的测定方法
A1 仪器和用具
A1.1 GHCS-1000型容重器(漏斗下口直径为40mm)。
A1.2 谷物选筛:上层筛孔直径12.0mm,下层筛孔直径3.0mm。
A2 试样制备
从原始样品中用分样器分出平均样品二份,取一份平均样品约1000g,按A1.2规定套好筛层分二次进行筛选。取下层筛的筛上物混匀,作为测定容重的试样。
A3 容重器安装及测定
A3.1 打开箱盖,取出所有部件,按粮种选好漏斗。
A3.2 将带有排气砣的容重筒放在电子秤上,空载时调节零点。
A3.3 取下容量筒,将容量筒安装在铁板底座上,套上中间筒。
A3.4 将制备的试样倒入谷物筒内,装满刮平。再将谷物筒套在中间筒上,打开漏斗开关,让玉米自由下落,待试样全部经过中间筒落入容量筒后,关闭漏斗开关。用手握住谷物筒与中间筒的接合处,将插片准确地插入豁口槽中,依次取下谷物筒,拿起中间筒和容量筒,倒净插片上多余的试样,抽出插片,取下容量筒上的铁板底座,将容量筒放在电子秤上称量。
双试验允许差不超过3g/L,求其平均数,即为测定结果。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351-1986。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参加起草单位:河南省粮食局、北京市粮食局、四川省粮食局、黑龙江省粮食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谢华民、李德富、周光俊、江欣、刘成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