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开封市为了新区建设,在开封新区范围实施迁村并居工程项目,孙某等四十余户村民承包的土地和宅基地在征收范围之内,但征收补偿安置没有达成协议,孙某等人依法聘请专业拆迁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律师代理维权。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团队展开了一系列的法律程序。为了了解迁村并居项目款项拨付使用情况,李律师指导委托人向开封新区管委会申请公开(为迁村并居项目建设其村成立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付资金情况及拨付资金使用情况等政府信息。
【办案过程】
一、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密为由未公开相关信息。
开封新区管委会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称不适宜邮寄,要求要求村民去涉案公司内部自行查询,实质上是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及时诉讼,信息公开答复被撤销。
针对开封新区管委会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律师李吏民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开封中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李律师指出其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封中院遂作出撤销了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见本网2015年6月15日报道)
链接:河南经典案例:政府不予公开花样多,律师善用法条使撤销
三、任性政府再次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信息。
2015年8月5日,开封新区管委会再次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称,其征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意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其商业秘密不适宜公开,但村民可以到其公司查看但不得拍照,仍未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政府信息。
四、再次诉讼,信息公开答复再次被撤销
开封新区管委会仍以涉商密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广大的村民不可容忍。在拆迁律师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再次向开封中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李律师指出,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财政拨款情况和使用情况,是被告所知晓和掌握的政府信息,也是其应当进行公开的信息。而且,原告作为迁村并居项目的利害关系人,对其资金拨付情况和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涉及到商业秘密。财政拨款情况及财政拨款使用情况是公开透明的,并不涉及到具体的经营情况,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情况是不同的概念。不涉及到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霍州市商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是由第三人某公司自己认定的,第三人只是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是同意公开作出表态;该信息答复仅仅对孙某一人,而对其他申请人并未进行答复;本案中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没有证据证明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被告在生效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的情况下,又一同样事实和理由作出同样答复,违反了《人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54条之规定。采纳了律师观点,再次撤销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北京拆迁律师
【裁判结果】本案是被告履行生效重新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被告虽然提交了其行政程序中第三人某公司出具的书面意见,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商铺拆迁律师法律咨询,在行政程序中被告也未提供所涉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遂作出:一、撤销被告2015年8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二、被告在30日日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律师说法】
在申请政府信息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的规定认为涉及到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为由而不予公开。那么何谓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铺拆迁律师法律服务,包括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其中,不为公众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可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可见,商业秘密是特定的,而不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也不是企业自己认为的。那么,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谁说了算?是如何认定的?显然,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是客观的,而不是某个部门和企业主观臆断的。是应当由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材料和客观标准进行认定,而无需征求企业的意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之规定,当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仅仅是征求企业的意见是否同意公开,而不是由其来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涉及到商业秘密。北京金牌拆迁律师
附: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院行政书
商铺商铺
【俊美失地】
吾俊美(化名)本是山西省晋中市日日辛苦劳作的朴实村民,一日他接到镇政府的通知,说要征收土地为国家发展,新农村建设做贡献,虽然十分不舍住了大半辈子的家,但是为响应政府号召,他依旧与镇政府签订了补偿协议。接着房屋的拆迁看似顺理成章的到来了,也许是失去家的惆怅让他变冷静,也许是看着家变废墟的场景使他,他发现镇政府在同他签补偿协议之前并没有公开政府的批文,突然之间他觉得家没得不明不白,当即他决定要搞明白这次的到底是为了建设什么,规划什么,又是谁下的批文决定了此次无家的心的。朴实诚恳且又深知维权重要的俊美,走上了一条无惧无畏的路——找政府说个明白。
【京坤出手】
信息公开篇
俊美担心被政府说辞再次“忽悠”就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京坤律所来咨询维权,2015年5月23日,来到北京之后接待他的是英气逼人、专业功力深厚的李吏民律师以及同样俊美、绅士、大眼萌的史西宁律师,三人相见十分投缘,李律、史律亦为俊美的心地纯良和勇敢感叹,接受俊美的委托之后果断决定迈出维权之路的步——申请信息公开,三天之后便通过特快专递向某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某县某镇某某村补偿、安置方案及其批文。
行政复议篇
次日,某县就收到了吾俊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于5月28日批转某县某镇政府阅办。镇政府在29日向俊美送达了《某县某镇……拆迁及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俊美接到之后心中一阵疑惑,“我不是向县政府申请的公开么?”这次的通知送达也让阅案无数的李律、史律看出了端倪,莫非俊美家被征收确实没有相关批文手续?为了帮俊美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在6月23日,两位律师通过严密商讨为俊美起草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愿县政府能给一个让人满意的答复,俊美再次带着希望奔向了晋中市。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篇
晋中市心系人民,本着维护俊美知情权的原则于8月9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县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晋中市如此给力也让俊美心生暖意,略带忐忑的等待着某县政府的答复。终于在9月15日,俊美盼到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结果却不是预想的那样,让俊美和两位律师都傻了眼。原来,县政府把这个“皮球”踢给了县国土资源局。不禁让人感叹,仅仅想要知道自己的家为什么没了怎么就这么难!面对县政府的不负责任两位律师毅然决然的为俊美状告县政府作出打算,告诉俊美说:“这个公道是一定要讨的!”并于10月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
【华丽胜利】
在2015年的年末我们终于盼来了公平公正的铁锤下的喜讯,无私严谨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是这样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某县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均负有公开的义务。某县收到吾俊美信息公开申请,虽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该答复未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该答复行为不详、不具体,构成明显不当,商铺拆迁律师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人民关于审理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如下:一、撤销某县于2015年9月15日对吾俊美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责令某县对吾俊美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北京拆迁律师
【未完待续】
是的,作为弱势群体的俊美又赢了,他不断争取只想要一个结果的心悬了大半年,好像每一次对他有利的结果都该是一锤定音,却被县政府一次又一次的“玩味”、“戏弄”,把该有的终结硬生生变成了阶段性的胜利。但是拿到的俊美依然相信县政府在不久的将来能给自己一个交代,如果他的家真的是被违法征收了他也不会退缩,因为他知道还有京坤团队,还有一直不离不弃的李律和史律为他抗争到底,他在北京还有家……
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若男
附: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案件前言】
作为行政部门的,在代表着国家权利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日益发展迅速的国家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是最为重要的基石!在北京京坤心中没有正义失衡,不管什么级别的政府部门,都要在和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行政,只要广大当事人与京坤律师同心同德,就一定能取得最终的胜利!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案件背景】
年逾古稀的林老生活在浙江省某县的一个沿海小镇,虽然生活比较拮据,但林老还是打算在这宜人的环境中安安稳稳的度过晚年。但是,无巧不成书,就在2015年,一个高速公路和铁路的建设要穿过林老所居住的小镇的消息打破了这一份宁静。因为不清楚究竟是什么单位进行,也没有见到相关的批文,更不明白自己是否真的在红线范围内,于是林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拆迁团队
【京坤支招】
决心一探究竟的林先生通过网络途径找到了的拆迁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他的是经验丰富、刚正不阿的李吏民律师和成熟稳重、办案独具风格的史西宁律师。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多年以来,李吏民律师和史西宁律师本着为公众服务的精神,承办了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详细分析了林先生的案情后,两位律师时间为林先生制定了一套专属的维权方案。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办案过程】
办案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国土部竟所答非所问!
2015年6月8日,林先生在史西宁律师的指导下向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2015年6月26日,国针对林先生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国土资公开告【2015】 326号《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326号告知书),但并未提供国务院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北京拆迁律师事务所
办案第二辑:不服公开答复,向申请复议!
林先生不服该告知书,史西宁律师在谨慎考虑后决定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违法。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国土资复议【2015】 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806号复议决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对林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公开“红线图”的请求作出书面答复。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程序违法!
办案第三辑:提起诉讼,复议决定终被撤销!
接二连三的挫败后,林老的生体状况出现问题,但在史西宁律师看来,只要是正义之战就必须打响,于是在史西宁律师的鼓励下,林先生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及行政复议二案,于2015年9月17日向北京市某中级人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806号复议决定;2.撤销326号告知书,责令限期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
在诉讼中,史西宁律师提出:首先,的326号告知书与林先生于2015年6月8日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的内容不一致,林先生申请的是公开"甬台温高速公路兴建和温福铁路兴建的批文信息公开。红线图信息公开。”但并未提供国务院批文,仅提供了批复。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相关信息,林先生要求公开的是平阳段的,公开的是乐清段的,并非林先生申请的信息。而且被并未公开红线图相关信息。其次,806号复议决定在结论上并未明确部分维持、部分判令履责,且作工程序超期,应予撤销。
但辩称,作出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已在326号告知书中将相关批复文件提供给原告,但未对"红线图"信息作出答复,806号复议决定责令就红线图信息向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故相关理由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九条(三)项规定,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根据行政复议请求确定审查范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又根据《行政复议法》二十八条款,本案中,林先生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326号告知书违法,但是806号复议决定,并未依照上述规定针对326号告知书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鉴于未针对林先生的复议请求作出相应复议决定,故806号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针对原告复议申请进行处理。
鉴于复议决定被撤销后,326号告知尚在行政复议处理程序中,依据《人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故林先生关于撤销326号告知书,责令被告限期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
至此,林老先生的案件终告一段落!京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决定被撤销!
【结果】
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十条(一)、(二)项,《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国土资复议【2015】80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责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于法定期限内针对林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驳回林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本案中,林老先生的案件是典型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完善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撤销!北京市某中级人院也正是做到了公证审判、公证!值得点赞!
附:北京市某中级人院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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