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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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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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安置律师-***政策-承德***

产品编号:688825969                    更新时间:2019-06-12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联系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看到的

产品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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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女士是河南省济源市某村村民,1998年,陈女士一家与村委会签署了《坡地承包开发经营合同》,承包土地70余亩,承包期限为30年。从1998年至2008年,通过陈女士全家老小十余年来发扬“愚公”精神,投入几十万的资金,在承包地建了三间瓦房、打了一口深水机井,修了130米的水渠,还埋好了几百米的地埋线。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包地终于可以旱涝保收,一家人也憧憬着小康的未来将不再那么遥远,陈女士脸露的欣慰和喜悦溢于言表。陈女士的丈夫也被当地人誉为“当代活愚公”,此美名一直被当地村民口口相传。

然而,随着城市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地处济源市郊的某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被济源市***规划为发展产业集聚区,***大力招商引资上项目,引进的企业租赁某村250余亩集体土地建厂,其中就有陈女士家开垦的几十亩高产耕地,至此,陈女士一家想通过勤劳致富的梦想被彻底摧毁了! 陈女士家的土地被强行占用建设企业,但没有给予任何补偿,陈女士一家人从此走上了的道路。多年的母女两个被数次,但补偿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陈女士决定拿起***维护自己的权益,经过多方了解,找到北京知名***律师李吏民代理其依***。

【办案过程】

李吏民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热情接待了陈女士母女,认真听取陈女士的陈述,查看了相关材料,决定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随时召开团队案件分析会,制定了详细的***计划。

一、通过公开***信息,了解情况。

李吏民律师团队为了了解的相关情况,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济源市国土局、河南省等部门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以了解的合法性。

二、针对建设用地批复,依法申请复议。

通过申请公开***信息,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公开了《济源市关于五龙口镇2013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以此批复作为相关企业占地的合法性。李吏民律师团队对该批复认真分析,认为该批复超越法定职权,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该批复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于是,及时指导当事人向河南省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建设用地批复。

三、济源***自行纠错,撤销建设用地批复。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济源市慑于***的威严,认识到其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严重***,于2014年12月18日自行撤销了该建设用地批复,当事人向河南省***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至此,为当事人的***取得胜利奠定了坚实基础。

【律师说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

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第四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批准。”之规定,只有设区的市才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批准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济源市并非设区的市,其也非五龙口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因此,***政策律师,其批复五龙口镇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超越法定职权。

附:关于本案例的行政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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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某系河北某市居民,在该市某大街有合法房屋。2011年,被告市***颁发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的【2011】001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包含了商某的合法土地。经京坤律师研讨认为:在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未被依法收回之前,该行为了商某的合法权益,无锡***,违反了《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因此市***颁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当撤销。委托律师??商某因房屋被强拆一案委托了京坤律师,由李吏民律师、张春涛律师、郝长青律师等律师组成的律师团队为其代理该案件。针对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经京坤律师研讨,认为是商某房屋强拆案件的突破口,遂决定提起***,保护商某的合法权益。2016年4月,起诉至一审,一审竟以该土地经市***批准、市国土局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为由,认定商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注销,因此商某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上诉至河北省高院后,经过京坤律师的努力,河北省高院撤销一审的裁定,并裁定发回重审。

??律师出击??

在提起***程序前,李律师先是对所需要的证据进行了搜集,俗话说:不打无准备之仗,***也是一样,要想做的漂亮,就要把前期的工作做好。因此,李吏民律师指导当事人分别以市***和其他多个行政***为主体,启动了大量的程序,在搜集好相关证据后提起了***程序。在本案中,***请求是要求依法撤销被告市***给开发商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于商某的起诉以商某的土地经市***批准、市国土局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为由,认定商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已经被注销,因此商某不具备***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京坤律师遂指导商某上诉至二审。

在二审***过程中,根据被告市***和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提交的详细的答辩状和大量相应证据,可以明显的感觉到市***和开发商的压力。市***和开发商的答辩,企图从三个方证明土地转让的合法性。中国***律师

:土地的出让经过拍卖公告,同时经过某律所见证竞拍所得,并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因此市***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程序和实体上合法。

第二:本案所涉的土地的使用权人已经变为小区业主,不再是开发商,只是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手续还在办理当中。

第三:商某已经超过了***时效,开发商于2011年9月27日对该项目总规划图进行公示,原告于2016年起诉,超过了***时效。

庭审的辩论过程中,京坤律师一一予以驳斥,如果要对商某的土地的使用权收回,需要有一个经过严格***程序才可作出《收回土地决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有相关规定,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程序合法。同时,根据***规定,《决定》应当送达并告知当事人,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作出《决定》后向商某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在商某的土地证未被收回的情况下,被告市***将土地拍卖,严重违反***规定,因此一审认定商某的土地证被撤销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关于第三人所提的***时效,应该是行政***中的起诉期限,对于起诉期限的问题,首先公示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证是不同的概念,对规划许可证的公示并不能产生***效力;其次根据***规定,起诉期限应当自商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土地证或土地被出让时间起计算,商某通过信息公开才得知市***办法给了第三人《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诉期限应当自获得信息公开的消息之日起计算,至起诉时起诉期限并未经过。

胜诉结果

***终,省高院的法官支持了京坤律师的诉求,认定一审的事实不清,关于被告所提起诉期限的问题,商某的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综上,河北省高院作出裁定:

撤销一审的行政裁定,案件发回一审重审。

***依据:

《物权法》

《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胜诉的关键主要有两个方面:

在***前重视对证据的搜集,充足的证据是***的关键,切不可疏忽。因此,哎***前,京坤律师指导商某在几天内提起了大量的关于信息公开的程序,有的信息公开申请结果不理想的,还进行到了***的程序,当把有关的证据搜集完毕后,才提起重要的程序。有的人在提起***时,常常自作聪明,认为打电话咨询了律师的意见,自己就是律师了,就能够自己办案了。然后自己盲目启动***程序,***后不仅没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还要承受败诉的责任,还有可能自己亲手把自己问题的救济途径堵死了。

实际上,提起***步并不难,***的难点在于对***中所需要的程序、实体、***等问题了如指掌。知道如何去搜集证据、搜集哪些证据、搜集不到该怎么办、搜集到了以后该如何用?

就拿本案来说,在提起***前,京坤律师通过***手段从规划部门、城建部门、基层***等单位获得了大量有利证据,在后来的***中,这些证据都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胜诉铺垫了道路。

第二:京坤律师多年专注***方向的行政***,在该领域积累下来大量经验,让京坤律师能够快速精准的抓住案件的关键点,快速的对所办理的案件建立起系统的办案思路,一个清晰的办案思路,对推动案件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面对在自己的土地上搞建设的情况,一般人往往想到的是直接起诉开发商,实际上这就是很多人的误区,在***中用生活经验代替了***知识,这是起不到好的作用的。在本案中,主要的***争议是关于商某土地证是否被撤销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京坤律师分别从实体、程序两个方面予以论证,程序上确定被告的行政行为程序***,实体上确定被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违反***规定,进而论证商某的土地使用证仍然有效合法,因此在此情况下,被告向开发商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终的结果也确实如京坤律师所预想的一样。

一个案件的***终结果受到多方面的影响,但***终离不开办案律师的能力与水平。因此,大家如果需要聘请律师,一定要对律师的水平多多进行了解,找一个有水平、有责任感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案件前言】

******就像一场战役,你排兵布阵,***也同样会无情回击!在以往的***实践中,行政***通过将房屋定性建筑,将合法取得的***以错发为名予以撤销等手段,从而达到或***的目的屡见不鲜。广大当事人在面对这样的压力时不要慌张,要学会及时针对***行为提起***程序,运用***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山西省案例?

【案件背景】

华夏之根、太行神韵,本案当事人田先生长期居住在山西省某市某区某村,是太原市铁路局的退休工人,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在退休后,没有了家庭负担的田先生过着休闲惬意的日子,本想着踏踏实实的安享晚年,怎成想在2014年,区***开始对田先生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田先生的***是其母亲的名字,老母亲去世后兄弟几个也没有变更名字,并且***上登记的一楼是商业,原先是营业门面。田先生得到了自己合法拥有的土地将要被征收为国有的通知,在田先生看来,配合***发展规划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本以为***会按照周边市场门面价价赔偿,但谁料,经过多次协商,田先生根本不能得到相应的合理的补偿。田先生一时间竟不知如何是好。北京律师

【京坤支招】

在思虑良久后,田先生决定通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辗转上京,找到了北京行***律师---律政佳人张春涛律师,在了解田先生的基本案情后,张律师决定接受田先生的委托,为其依***,并以其精准的案情分析和过硬的***素养,为田先生制定了一整套的***方案! 山西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无端公告***作废,京坤起诉撤销公告,取得阶段性胜利!

田先生的土地证是集体土地,可是***又是房管局颁发,在深入了解后,张律师得知田先生的房子是当初占用老房子后,***在现在所在的村划拨了一块宅基地给田先生。但这让又张律师百思不得其解,如果是集体土地,那根本不可能使用590号令;如果是国有土地,那是什么时候变成国有的?

于是张律师当机立断,对这个问题展开调查,怎知就在调查的过程中***就已经出手,某市房管局发出《关于补正房屋登记证明材料的告知书》(临房告字【2014】37号),称因登记有误,要求异议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相关补正材料,证明是商业。很明显,***想釜底抽薪。张春涛律师立即识破“阴谋”,对房管局的做法提出异议,但异议并没有阻挡住房管局***的步伐。2015年3月市房管局以“临房告字【2015】6号”公告书公告田先生的***予以作废。张律师即刻对该公告行为提起行政***,在***中,律师提出,公告书以田先生已经去世的母亲为相对人,行政行为明显***。除此之外,市房管局的引用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的规定,但田先生的房子确是宅基地上的房子,***安置律师,完全风马牛不相及,***适用严重错误。经过审理,采取了张律师的观点,***终撤销了房管局的公告。山西省案例

办案第二辑:追根溯源,申请信息公开,怎知竟得“不予公开”“复函”!

2014年9月2日,在张春涛律师的帮助下田先生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某市某区某村土地由集体征收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但没想到,2014年9月9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称根据国土资厅发【2013】3号“通知”规定,我厅负责省级***批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以不能提供建设用地的详细内容为由,无法提供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在张律师看来,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明显是在搪塞回避,于是在2014年10月2日,田先生提出《关于“复函”的异议》,并于2014年10月6月、11月13日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但国土资源厅竟称没有收到该“异议”。 北京律师

办案第三辑: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怎知竟被驳回请求。

此后,张律师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提起***,请求依法撤销“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限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虽然通过激烈的***论辩,与审查,但谁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竟然驳回田某要求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的***请求。

办案第四辑:毅然上诉,一审、***“复函”被双双撤销!责令履职更是大快人心!

在得到一审后,田先生一时间不知所措,但张春涛律师凭借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始终相信***的***行为不可能得不到公正的裁判,于是指导田先生向山西省人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做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 山西律师

在起诉中,田先生称《关于“复函”的异议》经EMS特快专递寄送给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特快专递回执上也显示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该材料,但是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辩称,田先生申请公开的内容属于用地报批基础资料,应当由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针对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无理辩解,张春涛律师提出,根据《关于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第七条规定,田先生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为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对应的勘测定界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负有对田先生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以及《山西省***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七第(八)项的规定,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田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田先生申请的内容不详细,虽及时作出了答复,但并未一次性告知田先生进一步补充,违反上述规定,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终,二审采取了张春涛律师的意见,并取得了本次***的胜利,***律师咨询,为之后田先生的依***取得了更多的***依据,夯实了更多的***基础!北京***律师

【结果】

2015年11月17日山西省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八十九条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撤销山西省某市中级人院(2015)并行初字第28号行政;撤销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晋国土资办函【2014】287号)《关于公开***有关信息的复函》;责令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附:山西省人院(2015)晋行终字第194号行政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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