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类案件进行到***后就是补偿问题,而这一部分恰好为重中之重。补偿事宜的进行衡量着之前一系列***程序的意义,在本案中对于补偿方案的***可谓是几经波折,首先是为时一年,在区、中院、高院辗转的抗诉,其次是对于补偿安置方案提起的***的进行。虽然过程艰辛,但是意义重大,为之后遇到类似困难的被人提供了很好的范例,非常值得借鉴与学习。
【案件背景】
孙先生等几十名村民居住于河南省某市近郊的几个村庄内,从2009年起***对他们的村庄进行征收开发,但他们没有就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一致。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咨询了多家***律所后,***终委托了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为其***。李吏民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其团队研究整理了办案思路,锡林郭勒盟商铺,制定了详细的***方案,***程序有条不紊的展开。
李律师决定首先指导当事人向当地***申请一系列***信息公开。而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在知悉了所涉土地的规划材料、公告等文件,并提起了相关***程序的同时,得知了某市A区于2013年4月6向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新城***作出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北京律师
【办案过程】
辑:补偿方案不合常规,京坤律师明智***
因信息公开得知补偿安置方案后,李律师仔细研究了该份方案,发现其中涉及补偿安置方式与结算、***责任、安置方式相关问题及附则等部分,但是无论哪一部分都没有通知包括孙先生在内的广大的被征收人,没有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而征收补偿方案本身亦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谓是程序、实体均***,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李律师随即协助当事人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市***忽视了区***补偿安置方案中的问题,作出某政复决(2013)X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错误的维持了该征收补偿方案。
李律师遂指导孙先生等37人向某市中级人院提起***,某市中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进行了受理,但在审理前于2014年1月25日作出了(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A区人院管辖本案。原因是本案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土地位于A区的某村,管辖后方便当事人***。中院这样无厘头的缘由也让李律师吃了一惊,无论为当事人提供何种方便都应该在***规定的限度内,而不是以减少当事人诉累之名跨越***明确的界限。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第二辑:风雨抗诉路,一年漫长、胜利唱响
李律师认为某市中级作出(2014)某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将该案管辖权下移至某区人院没有事实根据和***依据,便向某市人民申请监督,在申请监督过程中,李律师认为:
首先,该裁定完全违反了《人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简称《规定》)条规定的级别管辖,商铺***律师咨询补偿,该案应当由中级人院直接审理。该《规定》的精神是为了行政案件不受行政***干扰、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审理,明确规定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其次,某市中院的裁定没有指出由基层审理的理由,违反了《人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lt;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gt;通知》规定的文书内容,本案由于涉及到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且争议较大,没有任何理由可以由基层审理本案。
再次,本案如由A区审理,根本不可能得到公正审理。就本案而言,某区公检法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某区***会严重干扰的审判工作,当事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某区不具有中立地位,不能公正审理案件。
随后某市接受了当事人的抗诉申请,经过审查认为孙先生等人的抗诉申请理由成立遂提请河南省人民向河南省人院进行抗诉。河南省人民作出豫检民(行)监【2014】4100000000X号行政抗诉书向河南省人院抗诉,河南省人院作出(2014)豫法行抗字第XX号裁定,指令某市中院对管辖权下移裁定进行再审。
2015年3月31日某市中院作出了(2015)某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案由某市中院管辖,由其作为一审进行审理。
至此,历时一年有余的抗诉,***终尘埃落定,管辖权回归,使本案得到更别审判得到保障,也为本案限度地公正审理奠定了基础。
第三辑:针对补偿安置方案的正式审理,逐渐光明
中院在受理后,于2015年5月21日、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京坤律师提出,根据得知在2010年河南省便作出了《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在此基础上,某市A区作出了上述的补偿安置方案。但是京坤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A区所作出的补偿安置方案并未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应当予以撤销。
没想到区***为了证明该份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分别提交了某新区“两改一建”及迁村并居建设***小组办公室向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函》、某家寨迁村并居回迁工作指挥部通过会议形成的社会稳定风险稳定评估自查报告以及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的意见》,并提供了房屋搬迁公告、房屋征收公告等文件。显而易见的是,这些文件全部都是在补偿安置方案下发后作出的,没有任何的证明力。
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以书面形式公告。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本案中,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供补偿安置方案经过村民讨论通过并进行张贴公告、征求意见的证据,被告庭审中提供的证据除河南省的批复之外,均系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某市中级人院认为被诉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应当予以撤销。但是涉案项目土地已被征用,大部分村民已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撤销后会给***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遂:确认某市某区2013年4月6日作出的某某政文[2013]X号《关于印发lt;某家寨迁村并居项目村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gt;的通知》***。北京***律师
第四辑:追求实质胜利,京坤律师再上诉
虽然中院已确认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孙先生等人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在中院审理案件时,李律师就明确提出,该份补偿安置方案中并没有载明四至范围。在此前提下,首先并不能够证明该补偿安置方案是依据《河南省关于某市实施2010年度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所作,其次亦不能够证明孙先生等人的土地和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且不说孙先生的房屋,而就补偿安置方案没有文件依据这一项就足见其***程度。
为更好的保障孙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已签补偿协议的其他村民考虑,李律师认为这个正义必须要维护到底。便在没有得到实质性胜利的情况下,商铺***补偿标准,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依法改判为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二审过程中自知理亏的区***并没有提出新的辩解或意见,还是之前明显站不住脚的说辞。李律师认为,根据行政***证据规则的规定,区***没有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的,应视为没有证据。区***无法证明补偿安置方案对孙先生等人具有约束力,亦无法证明作出补偿安置方案已履行法定程序,故应予撤销。
【败中有胜】
***终高院采纳了李律师的主要观点,认为因撤销该补偿安置方案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一审裁判适当。但是认定公共利益主要是对大多数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群众的利益及整体改造工作的考虑,并不意味着认可安置补偿方案对孙先生等37人具有约束力。高院还认为,由于孙先生等37人未与区***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对此区***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依法定标准对孙先生等37 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虽说撤销补偿安置方案的请求被驳回了,但是真正关切到孙先生等人利益的却到手了。虽然没能为所有村民争得一份正义,但是就孙先生等人来说,确实是摆脱了上述补偿安置方案不清不楚的囊括。接下来等待他们的就是区***下发的依法补偿和安置了。
商铺商铺
【案件前言】
行政复议在整个行政案件中就是起着一个解决行政争议作用。行政复议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方法,既能够为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同时又能够维护行政活动的严肃性和性。由此可见行政复议程序在整个行政***中的重要性,所以行政***更要把握好每一个环节,促使***尽快解决!
【案件背景】
“晓登泰山道,行行入烟霏”,一直生活在山东省某县某村的李先生是该村的村民,拥有着合法的用地,一直以来,勤勤恳恳的李先生一家靠着血汗钱维系着基本生活,但是一个的消息打破了李先生的安宁,于是,李先生的土地就这样被征收了!北京***律师
【京坤支招】
经过了漫长的和艰难的***后,毫无进展的李先生决定上京,聘请******律师,用***的手段保障合法权益。于是乎,李先生找到了***领域的***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接待李先生的臧云律师先后代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和******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从事***职业十余载,长期专注于***和行政***案件,擅长通过信息公开、行政***、协商谈判等多种综合***措施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为被***人争取利益化。臧云律师在认真分析相关材料后,决定接受李先生的委托,帮其讨回应有的合法利益!行政复议***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不服***信息公开答复,提起复议竟被搁置!
在臧云律师的指导下,李先生先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信息公开,但是得到的结果却不尽人意,所以接下来2015年5月,李先生因不服某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通过邮寄方式向某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某县于6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但至起诉已两月有余,某县既未作出复议决定,也未通知李先生是否延期,且作出受理决定的时间超过法定的5日期限。
办案第二辑:提起***,原是复议决定未送达!
李先生因认为某县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5年8月21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提起行政***,经释明、原告补正相关内容后,于2015年9月6日,并于2015年9月9日向某县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北京行政复议律师李先生认为,某县未依法及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为,属于不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李先生提供了以下2份证据:1、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1份,用于证明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2、国内快递邮单及相应邮件查询单1份,用于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的时间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5日期限,除邮件查询单为打印件外,其他证据均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
在***中,某县答辩称其已履行法定职责,并于2015年6月8日对李先生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予以,经审理,于2015年8月4日作出了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8月5日根据李先生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供的邮寄地址,以信的形式(信编号为XA33314234037)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邮寄送达给了李先生。某县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了以下证据1、平政复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用于证明己方已经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2、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用于证明己方向原告实施了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为。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根据《人民关于行政***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某县提交的证据1、证据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据,但不能证明其向李先生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李先生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某县提出对某县国土资源局超期未公开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申请,某县行政复议办公室于2015年6月8日作出平政复办受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2015年8月4日,某县作出平政发决字(2015)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送达后发生***效力,本案中,某县在接到原告李敬学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其提供的对内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XA33314234037)仅记载了邮件处理过程,并未记载邮件内容、收件人及签收人等详细信息,且李先生否认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前提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某县已经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原告进行送达的事实,也即不能证明某县完全履行了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因此,对李先生要求判令某县对李先生与某县国土资源局之间的***信息公开一案作出复议决定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北京***律师
综上,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令某县在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先生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结果】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德中行初字第53号行政书,判令某县【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县辩称已经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但***终并没有送达到当事人的手中,商铺***补偿费,所以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可见,只有送达后才会发生相应的***效力!
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行政书
【案情简介】杨女士在彭州市某镇某村有承包地及宅基地上房屋,某镇***通知对其房屋进行征收***,对其自建房屋多次签订补偿协议并多次废止,***方对尚未拆除的宅基地上房屋确定的补偿安置方案非常低,双方就房屋***补偿数额未达成一致。杨女士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拿起***依***。从网上了解到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刚好在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开庭,遂和李吏民律师联系。李吏民律师到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后,决定接受委托,代理其依***。
【***过程】
一、申请公开***信息,了地情况
李吏民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计划,指导委托人及时向彭州市国土局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彭州国土局公开了四川省川府土字[2010]550号《四川省关于中国石油1000万吨/年炼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得知中国石油四川石化炼化一体化(彭州)项目建设需要征用委托人所属的集体土地。
二、公开环评信息,一剑封喉
通过了解得知中石化项目建设进行后,李律师和团队律师经过分析后认为中石化炼油项目,环评信息***为重要,在启动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向***环保部申请公开该项目的环评文件等***信息。正如所料,环保部并未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公开信息和作出答复。而此时,委托人却收到了***法制办的电话称不会公开环评信息,且不要以此为要挟,环评与委托人无关。显然***方受到了很大压力,达到了一剑封喉之效力。
三、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方主动协谈
针对环保部未在法定期限内公开环评文件***信息,李吏民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向环保部申请行政复议。环保部收到委托人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委托人进行了答复称所申请的环评文件涉及到第三人(中石化)的利益,征求第三人同意后及时公开所申请的***信息。此时,***方和委托人进行沟通,同意协商补偿事宜。经过协商,***方同意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予以补偿并承担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但要求委托人向环保部撤回信息公开申请,委托人撤回了信息公开申请,但***方的补偿承诺并未兑现。
四、再次申请环评信息,终获理想补偿
***方以欺骗的方式要求委托人撤回了环评***信息申请,但补偿落实却遥遥无期。***方认为撤回了环评***信息公开申请就高枕无忧,不再理会委托人。针对这种情况,李律师及时指导委托人再次申请公开环评***信息。此次申请,环保部及时作出了回复称再次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后予以答复。在收到答复后不久,***方再次主动和委托人沟通,愿意协商补偿相关事项,通过协商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予以补偿并***相关的费用,签订补偿协议并落实相关事项后,委托人再次撤回了信息公开申请。至此,历时一年之久的***,终获理想补偿。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之规定,公民人或者其他***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部门、地方各级及县级以上地方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但并未规定申请公开***信息的次数,行政***未公开相关***信息,公民人或者其他***可以再次申请公开相关***信息。******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开花,胡乱***,劳民伤财,费时费力,应当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切中要害,才能达到***之目的。
温馨提示:个案有其特殊性,请勿随意模仿
附:关于本案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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