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普通会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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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级: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商业服务
所在地区:北京 北京
联系卖家:李吏民
手机号码:17778124896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企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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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京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坤律所”)是一家**从事行政**业务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原在人**1院、人民检察1院和律师机构作过的多位资1深律师组建而成。同时我所聘请了一批国内知名的法学**和其他**人员为顾问。京坤律师始终坚持“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到底......

***企业***律师(图)-企业***律师怎么收费-昭通律师

产品编号:697474769                    更新时间:2019-06-15
价格: 来电议定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主营业务:房屋**,土地征收,行政**
  • 公司官网:www.jklst.com
  •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永安东里8号华彬中心14层1408-1413A

联系人名片:

李吏民 17778124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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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情
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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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 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三亚市城郊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据此,撤销被告《***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信息不仅包括行政***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从公民人或者其他***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明确规定。本案强调,凡属于***信息,企业强拆律师,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错误。第三,行政***判断。考虑到行政***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公开,而是责令行政***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判断权的尊重。



律师律师

【入选理由】

来到京坤所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大多因或***而寻求帮助,本案例的当事人是被当地的县***因储备土地的需要而收回了土地使用权。这不仅是本案的特殊之处,更因为县***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涉及到内部行政行为,引发了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讨论。但在京坤律师的积极***下,当事人不仅在本案中取得了胜利,该案更是入选到人院指导案例,并在***各地审判类似案件时予以引用。

【案件背景】

陈先生和魏先生都是安徽人,是生活在同一个镇的村民,分别拥有合法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要旧城改造而进行***,陈先生、魏先生的房屋在***范围之内,陈先生在知道房屋面临***后多次同***方协商***补偿款事宜,但是因***方给出的补偿价格太低,根本无法维持后续的生活。在此过程中,陈先生没有与***方达成***协议,而魏先生被胁迫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陈先生、魏先生认为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市场价值,就在他们想办法想要提高补偿、维护权益时却接到了的通知。原来是***方就魏先生未履行***协议,将魏先生告上法庭。本就无处的魏先生却成了被审查的对象,更让他不知所措。

情急之下他们把所有希望压在了***律师身上,决定拿起***依***。他们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的***律师李吏民律师,并很快委托了李律师帮助他们保卫家园。随后李律师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的***方案。

【办案过程】

辑:信息公开调查案件知真相

李律师在分析过两位当事人的材料后,认为应该调查清楚***方是谁,以什么名义进行的***。随后李律师指导两位当事人向某县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并在信息公开答复中了解到:2010年8月31日,由安徽省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向某县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请求收回该县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同年9月6日,某县作出《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房屋正好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在得知背景后他们才明白,企业***律师,原来把他们相互联系起来的是某县作出的一份批复。但是某县国土资源和房产***收到该批复后,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而直接交由某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上,两位当事人都对该份批复表示不服。

京坤律师接受委托后,***方仅以一份显失公平的协议为筹码的***便呈现出夭折状态,不占任何道理的***方在得知律师介入后不久便撤销了对魏先生的起诉。

第二辑:复议无果,及时起诉

随后基于当事人的诉求和***需要,李律师针对上述批复,向某市申请了行政复议,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以某县为被告,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提起了行政***。同时认为该批复程序和实体均***,严重侵害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批复***并予以撤销。

但是中院认为,根据《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人或者其他***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遂作出的《关于同意收回A阳东路与B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内部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绍兴律师,原告对该批复起诉,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并作出裁定驳回了陈先生和魏先生的起诉。

第三辑:绝地反击,上诉至高院

面对驳回起诉的裁定,李律师并没有退缩。中院看似依法裁定的背后,却是对案件实情的忽视。随后李律师协助两位当事人向安徽省提起了上诉,并称上述批复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该份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包含了陈先生与魏先生房屋所在的地块,与他们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而某县的答辩状依旧延续了一审的观点,认为其依据******规定的程序,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系县***对所属部门工作请示作出的答复,属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的受案范围;且批复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影响他们权利义务的是由县***所属部门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行为。但这样的答辩角度当事人实在是无法认可,很明显,因为一份批复的作出他们就要失去自己的家,且无事先通知、不知原由的情况下的骤然失去,怎们会是“对陈先生和魏先生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呢?在此基础上又怎么可能不在的受案范围之中?

安徽省高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收回方式储备国有土地应当遵循的程序,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某县作出的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批复后,应当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通知,该通知系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

【胜诉】

***终,省高院认为,鉴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向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而是直接将某县的批复付诸实施,且该批复已经过复议程序。因此,陈先生和魏先生对此批复不服提起***,应当依法受理。并经审判讨论决定,依照《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撤销滁州市中级(2011)C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二、指令滁州市中级继续审理本案。

【感谢回馈】

两位当事人在拿到的时候说:“虽然知道***的路道远,但是有李律师的帮忙再难的路也好走了很多。这个胜诉虽说只是整个案子的一个环节,但是足以看出李律师的***水平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于前期信息公开得知批复后的迷茫,到复议的维持再到一审的败诉,我们都有点吃不消了,一路走来总觉得希望渺茫,是李律师用他的办案能力挽回了局面,我们觉得十分感谢也十分敬佩。”

【典型意义】

高院的生效认为某县的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送达,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尚未产生实际影响,一般不属于行政***的受案范围。但本案中,某县作出批复后,某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制作并送达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书,即直接交某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该批复实施***补偿安置行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土地使用权人也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知道了该批复的内容,并对批复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作出复议决定时也告知了诉权,该批复是已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发生***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该批复不服提起行政***的,应当依法受理。

随后陈先生和魏先生诉某县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被选为人院指导案例22号,由人院审判讨论通过,于2013年11月8日发布。该案旨在明确内部行政行为外部化后的可诉性问题。该案例明确下级行政***直接将上级行政***的批复付诸实施,并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相对人对该批复不服提起***的,人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例***适用符合行政***法立法精神,有利于畅通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渠道,监督和促进行政***依法行政。

附:安徽省人院行政裁定书:指令市中院继续审理本案。



常年居住在温州市某县某村的秦女士等20余位村民,承包了村集体的不少土地。“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本想靠着土地满足温饱的秦女士等人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2001年10月15日,某县发布了【2011】第77号征收土地公告,征收某村土地计124亩,秦女士等人承办的土地在征收的范围内。之后的2001年、2005年秦女士等人所承包的土地又先后被占用用于建设某厂和某单位分站。在此过程中,村民们积极配合***征收工作,但万万没想到的是征收安置补偿迟迟未予落实。面对土地被征所带来的经济困境,村民们经过东央西告、四处都没有取得成效,至此秦女士等人至此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办案过程】

秦女士等人在经过漫长等待和均无成效的情况下,***终决定拿起***这把利剑,直指行政***的***行为,于是,秦女士等人毅然上京,找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北京律师李吏民律师接待了秦女士等人,在认真分析了他们的案情后,为他们十多年来的遭遇深表同情,并决心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办案辑:县***未履行公告职责被确认***。

首先,当事人秦女士等在李吏民律师的指导下向国土部门申请公开相关***信息,但国土部门并未及时予以公开,李律师遂指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

的监督下,国土部门公开了相关***信息,其中公开了批复及2001年、2006年某县***制作的公告,但该两份公告从未进行张贴公告,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广大被人均未见过该公告。

于是,秦女士等人针对县***未履行公告法定职责按照李吏民律师的指导向温州市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依法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但县***仍罔顾事实,辩称进行了公告,并提供了模糊不清的所谓“照片”,但该照片内容模糊不清,不能证明公告的内容,且没有张贴的时间、地点、照片的制作人等证据相印证。温州市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某县***在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确认了程序***,为委托人秦女士等获得公平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办案第二辑:道阻且长,信息公开得知补偿安置公告存在,但行政复议又遇阻!

在这之后,当事人秦女士等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得知某县国土资源局早于2001年10月28日作出【2001】第81号某县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然而村民们并未见过该公告,县国土资源局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李吏民律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公民人或者其他***认为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旋即指导秦女士等人于2014年11月13日通过邮寄等方式向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征偿安置方案公告义务为由,要求确认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职行为***。然而,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该复议不属行政受案范围为由,在2014年11月21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北京***律师

办案第三辑:无奈提起行政***,怎知被一审无情驳回!

在李吏民律师看来,不予受理显然是***的复议决定,于是指导当事人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递交起诉状,诉请确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但鹿城区审理罔顾***及事实,承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所辩称的“补偿安置公告是旨在听取意见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且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已于2001年11月21日经某县国土资源局报某县批准,即平政发【2001】171号关于同意2001年度第三批次整理指标建设用地补偿方案的批复。由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作出(2015)温鹿行初字第20号行政书,决定驳回当事人的诉请。面对不公正的,李吏民律师并未气馁,反而更积极的***有利证据,马上投入到上诉的战斗中去。

办案第四辑:京坤律师据理力争,二审撤销复议决定!

李吏民律师为了撤销一审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的,在二审温州市

中院于2015年5月5日依法受理后,他运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明了被农民可以向未履行补偿安置公告职责的相关部门的上级行政***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起诉。

在***中,李吏民律师提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职责,直接影响到被农民的听证权、建议权,对被农民的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被农民针对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不作为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被诉行政复议告知书认定20位上诉人提起的涉案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缺乏事实根据和***依据,应予以撤销,责令重做。

***终,二审采纳了李吏民律师的意见,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2015)温鹿行初字第20号行政并撤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温土资法【2014】151号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办案第五辑:扬眉吐气!旋转乾坤!复议***重新作出决定,未公告行为终被确认***!

得到二审的公正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重新进行了复议审理,审理查明,2001年10月11日,省***做出浙土字【B2001】第10391号文件,批准征收了某县26.7028公顷集体土地。2001年10月15日,企业***律师怎么收费,某县***做出《某县

征用土地公告》(【2001年】第77号),秦女士等人承包的集体土地在上述征收范围内。2001年10月28日,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2001】第81号《补偿安置公告》,该公告内容包括了补偿、安置标准、方式以及人反映不同意见的方式内容等内容。且县于2001年11月21日作出《关于同意2001年度第三批次整理指标建设用地补偿方案的批复》(平政发【2001】171号)批准了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

李吏民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某县国土资源局作为某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将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本案中某县国土资源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在秦女士等人所在地予以公告,故秦女士等人认为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理由成立。但鉴于某县***已经批准了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涉案土地的补偿安置的权益已经确定,再责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补偿安置公告的职责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所以,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确认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复议决定。

【胜诉】

***终,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6日重新作出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土资法【2015】1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某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此案到此告一段落!

【律师说法】

在过程中,方案批准后未进行公告即进行征收情形大量存在,严重剥夺了被农民的知情权。针对县级以上未依法履行公告职责可以向行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提起***。同时,《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的意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批准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裁决”。

在我国,农民群众都有勤劳朴实的特点,他们大多愿意配合***的政策,然而,有些具体实施职权的***却基于这样那样的理由采取隐瞒公告或者补偿安置公告的手段,农民往往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被征了地拆了房,而补偿迟迟不到位甚至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严重影响他们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京坤律师在此提醒,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依法享有知情权、异议权,请合理运用您的权利,通过***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附: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平阳县国土局未履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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